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市政工程 > 重庆城市规划条例解读
重庆城市规划条例解读——建筑间距&建筑物退让建筑间距第十九条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置(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8.02yx新建区≥2yx第二十九条阳台不得占用建筑间距?(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40米新建区≥28米?旧城改造区≥24米(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注:计算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按计算高度100米执行旧城改造区≥8.02yx新建区≥2yx?>40米第二十条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垂直布置(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8米新建区≥12米?(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12米新建区≥15米?≤40米(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15米新建区≥18米?>40米第二十一条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一)夹角≤60°时,最窄处按第十九条确定(二)夹角>60°时,最窄处按第二十条确定≤60°>60°第二十二条相邻住宅建筑,角与角相对布置(一)两幢建筑均为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均小于或等于24米:旧城改造区≥8米新建区≥12米?(二)其中的一幢或两幢建筑均为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旧城改造区≥12米新建区≥15米第二十三条相邻两栋住宅建筑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6米新建区≥8米?第二十四条连接规定两幢住宅建筑山墙均无窗户时,可以连接修建,但连接后长度必须符合消防规定。新建住宅不能与已建的带槽口的住宅对接,但可以错接。注:两栋建筑连接以后的面宽,按整栋计算。第二十五条标高不一致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底层标高不一致时(相邻住宅中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栋底层标高以下的除外),两者之间的距离,按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底层与堡坎之间的间距临岩住宅采光面与高度大于1米的堡坎相对时,最底层窗台与堡坎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3米。第二十七条不规则平面间距的计算当建筑平面为不规则图形时,以各立面宽度与其延长线形成的剖面宽度之和为计算面宽,按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分别确定其间距要求。第二十八条采光面一幢建筑的主要采光面与另一幢建筑主要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时,或两幢建筑主要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时,均视为主要采光面与主要采光面相对。第三十条退台间距的计算当建筑作退台时,按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视其不同高度分别确定间距。第三十一条其他各类建筑的间距,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新建、扩建的学校教学楼、托幼建筑、医院病房相互之间的距离,以及与相邻建筑、堡坎之间的间距,除应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还应在第十九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二)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仓储建筑与公寓式办公楼、住宅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除应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外,还应符合第十九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三)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仓储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功能要求和相应的设计规范。第三十二条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线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线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间距的0.5倍;边界外有永久性建(构)筑物时,还应符合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全间距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临街建筑旧城改造中临街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平均退让距离大于8米并大于规划道路全路幅的1/3,造成与后排已有永久性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足时,其间距可适当缩小。缩小距离不得大于退让距离的1/2,且缩小后的间距不得小于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间距的0.5倍。先建后排建筑的,应按规定间距留出临街建筑的位置。道路红线建筑物退让第三十四条建筑红线退让临街建筑应按以下标准在道路红线的基础上退让:临支道后退≥1.5米临主干道后退≥5米临次干道后退≥3米特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以下标准:临支道后退≥3米临主干道后退≥7米临次干道后退≥5米(2)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星级旅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但不得小于8米。(1)高层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时,主楼退让道路红线:>60米第三十五条建筑外沿线与规划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一)临街与主、次干道平行布置的板式建筑(含高层建筑的裙房),其高度(从人行道标高起算)不得大于规划道路中心线与建筑外沿线之间宽度的2倍。超过上述宽度的部分,应从建筑外沿线相应按比例后退。第三十五条建筑外沿线与规划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二)临街与支道平行布置的板式建筑(含高层建筑的裙房),其高度(从人行道标高起算)在新建区不得大于规划道路中心线与建筑外沿线之间宽度的2倍;在旧城改造区不得大于道路中心线与建筑外沿之间宽度的2.5倍。超过上述宽度的部分,应从建筑外沿线相应按比例后退。(三)临街与道路平行布置的点式高层建筑,其开窗面距道路中心线的距离:旧城改造区≥12米新建区≥14米第三十六条转弯处建筑与道路规划红线的间距位于16米及16米以上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转弯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按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须作较多的退让。第三十七条建(构)筑物与公共设施的间距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用地边线外是公共绿地、运动场地、学校、托幼、医院时,其外墙与用地边线的距离,应在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第三十八条地下建(构)筑物除城市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时,其地下建(构)筑物不准超越建筑红线。建筑红线道路红线第三十九条地下建(构)筑物与用地边线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地下部分与用地红线的距离,必须满足安全的要求,并不得小于3米。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第四十条临街建筑墙外设施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外包柱、门廊、踏步、花台、采光井、橱窗、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红线;建筑红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道路红线外包柱(二)车道变坡线、工程内部管网,不得超越道路红线;建筑红线道路红线工程管网车道变坡线(三)雨蓬、挑檐、阳台、招牌等外墙设施,当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3米时,不得超越建筑红线;当净空高度大于、等于3米时,可超越建筑红线,但不得超越道路红线。建筑红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道路红线≥3米<3米O(∩_∩)O谢谢!
本文标题:重庆城市规划条例解读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35958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