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第六讲婚姻法制度2001年4月28日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结婚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一)结婚的条件必备条件禁止条件必备条件达到法定婚龄(男22,女20)符合一夫一妻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条件直系血亲三代内旁系血亲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曾祖父母、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堂、表、亲兄弟姐妹,叔伯与侄女,姑妈与侄子,舅父与外甥女精神病、痴呆症法定传染病(二)结婚的程序结婚登记是建立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农村城市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结婚登记机关结婚登记的程序申请审查登记(三)婚姻的无效与撤销对瑕疵婚姻或违法婚姻宣告其无效与撤销其法律效力的制裁措施无效婚姻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病,婚后尚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龄可撤销婚姻因胁迫而结婚以给某人或其亲属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相威胁,迫使对方进行婚姻登记的行为。(1年)法律后果自始无效不具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判决(照顾无过错方)二、夫妻关系由合法婚姻而产生的男女间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夫妻关系王女士与李某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次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以致夫妻关系恶化。2005年7月,王女士一纸诉状将李某告到法院,要求与李某解除婚烟关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要求分割王女士于今年5月取得的因医疗事故获得的赔偿款十万余元。那么,这十万余元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案例2夫妻财产关系约定财产制度法定财产制度可自由约定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的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财产我国婚姻法修正案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的生活补助费属夫妻一方特有财产,不应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因医疗事故而获得的赔偿费是医疗机构对她身体受到伤害而给予的经济补偿,也是对她未来生活的保障,带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故这笔虽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医疗事故赔偿款应属王女士的个人财产,李某无权要求分割。案例2分析:案例32002年春节前夕,李军到广州出差,购买体育彩票中了大奖,扣税后还有16.2万余元。回到家,李军没有告诉张霞,而是悄悄以父亲的名字存进了银行。2003年底,两人感情恶化,最终离婚,但分割财产时李军隐瞒了彩票奖金。离婚1年后,张霞知道此事,希望李军能看在自己抚养女儿的份上拿出点钱,遭到拒绝。于是,张霞将李军告上法院,要求分割8.1万余元。李军认为,既然已离婚,法院就不应受理,而且中奖彩票不是和张一起购买的,没理由分割。范某和吴某于2003年1月相识,同年7月结婚。在领取结婚证的前一天晚上,范某提出要签订一份“结婚协议”,目的是想给双方的婚姻加一个保险,用经济来约束双方,使双方能够永远不离不弃。吴某同意了。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上存在较大差异,时有争吵,感情逐渐淡漠,于是男方吴某提出离婚。范某即主张按照协议约定,吴某所按揭的一套房子应归范某所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结婚协议”对财产虽有约定,但这种附条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该协议中对财产的取得以一方提出离婚为前提,违背了我国法律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故应认定该协议中对财产的处理约定无效。因此,法院对范某要求房产归其所有的请求不予支持。案例4三、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亲子关系。是指父母子女间法定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包括婚生、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和养父母子女、继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小王今年16岁,打算与同学一起出国留学,小王父母于两年前离婚,小王是否有权要求父母支付相关费用?案例5:《婚烟法》规定:离婚后,不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当然,随着子女成长抚养费、教育费的不断增加,子女可以要求不抚养自己的父亲或母亲增加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费用增加多少,由离婚夫妇双方协商,若协商不成,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或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以及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案例5分析:但是对于子女的上学费用,是指接受正常教育的费用,一般以抚养子女到成年(18周岁)为止,对于自费留学则应视情况而定。若父母有能力而且愿意支付这笔费用,当然可以支付,若父母没有能力支付,或者不愿意支付,子女无权强求父母支付相关费用。四、离婚离婚就是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概念案例6王先生,83岁。18年前,离异的他经人介绍,与离异、58岁的张女士结婚。近年来,尽管两人年岁已高,但因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务琐事吵嘴打仗,影响了夫妻感情。从去年6月份,两人就开始分居生活。当月中旬,王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而张女士的主张与他完全相反,说“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坚决不同意。后经法院审理查明,两人均系再婚,婚后感情尚可。虽有时为家务琐事争吵打仗,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去年8月,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半年后的今年4月,王先生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并称“两人感情并没有好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希望法院尽快解决他们之间的婚姻问题;老伴仍然坚持不同意,并说尽管两人分居,但她经常去看望丈夫。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并未和好,而且一直分居至今。原告(王先生)再次起诉离婚,经调解,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日前,判决准予离婚。法理分析:我国离婚诉讼,法院判决离或不离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王先生在第一次离婚时,法院查明二人虽均系再婚,又切实为家务发生了争吵,但二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遂判决不准离婚。法律上有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当事人在半年内不能再提出离婚,目的是在这个合理的缓和期限内,给不同意离婚一方一个挽回另一方感情的机会。可是,在本案中,半年期过后,王先生再次提出离婚,则表明二人和好无望,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然破裂,准予离婚则在情理之中。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调解后双方和好,按撤诉处理;双方达成同意离婚协议,法院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无效,法院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判决。协议离婚诉讼离婚离婚程序调解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准予离婚。离婚的条件离婚中的二项特别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处理子女的抚养教育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有选择能力的子女,应尊重其本人的意见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法院按照财产的具体情况,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各自所有的,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损害赔偿制度巫女士诉称,1993年她与关先生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并有一女。1999年起,关先生开始与第三者来往,不但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且还对外宣称是夫妻。“2004年4月,我发现了丈夫的不轨行为,丈夫也承认了与第三者非法同居的过错。”双方均意识到婚姻已面临巨大的危机。于是,2004年7月3日,双方签订了《婚内财产约定》,当时关先生表示愿意痛改前非,否则相关财产即按《婚内财产约定》执行。但此后关先生一直未停止与第三者的来往,仍与她同居。故巫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与关先生离婚;女儿由巫女士抚养,关先生每月给付5000元抚养费,并每月支付2000元作为女儿出国的教育基金;按《婚内财产约定》将华清嘉园的住房、室内全部物品及POLO牌小轿车判归巫女士所有,并且按《婚内财产约定》向巫女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1万元。北京最高离婚精神赔偿案宣判妻子获赔101万元开庭期间,关先生辩称,由于双方性格及处理事情的方式相差甚远,加之巫女士对他过多的干预导致双方感情日趋冷淡,感情完全破裂。巫女士所出具的《婚内财产约定》所约定的不仅包括财产,还包括孩子的抚养费、家庭既往的开支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约定的范围远远超出财产的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只同意给付巫女士位于华清嘉园的住房及屋内物品、汽车及在巫女士处的存款,但不同意给付巫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于2004年7月3日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虽涉及财产分配、孩子抚养、精神损害赔偿等多项内容,但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因关先生在婚姻生活中确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系过错方,巫女士有权请求关先生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因双方在协议中已有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按照约定数额给付。故法院判决准许巫女士与关先生离婚;女儿由巫女士抚养,关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华清嘉园的住房、室内全部物品及POLO牌小轿车归巫女士所有;关先生补付女儿抚养费人民币12.6万元,并给付巫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1万元。(2006年)
本文标题:第六讲 婚姻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36050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