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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一节概述一、概念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人身有直接关系的其他权利的行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婚姻家庭权利)二、构成要件1、客体: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有直接关系的其他权利。2、客观方面:以各种方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其他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的行为。3、主体:一般主体,个别主体是特殊主体。4、主观方面: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重伤罪的主观由过失构成,其他罪均有故意构成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7类:见教材本章重点罪名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暴力干涉婚姻罪;重婚罪;遗弃罪;拐骗儿童罪。第二节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一、故意杀人罪(一)概念: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二)构成要件1、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1)生命的起始标准学说:阵痛说(分晚开始说);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断带说;发声说;独立呼吸说(通说)。(2)生命终结标准学说:心脏停止跳动说;综合说(通说);脑死亡说。(3)本罪的行为对象:有生命的他人。胎儿?尸体?自杀?2、客观方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1)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即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的肌体,使人的生命在自然死亡之前终结。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可以是物理方法也可以是心理方法。误将尸体作为活人加害,如何处理?(2)必须具有非法性;(3)有死亡结果的,杀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才能成立既遂;否则是未遂、中止或者预备。3、主体:一般主体,只限于自然人,并且是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动机不限。(三)司法认定1、与自杀有关的案件要具体分析(1)引起他人自杀A.正当行为引起他人自杀;B.错误行为或者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C.严重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D.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的;E.逼人自杀,行为人有致他人死亡的故意,并借权势或者以暴力、胁迫等手段促使他人自杀的,应当定故意杀人罪。(2)教唆自杀A.教唆自杀的一般处理原则B.教唆自杀的行为具有间接正犯的性质时应当定故意杀人罪。(3)帮助自杀A.精神鼓励;B.物质帮助。70岁的邻居帮助80岁重病瘫痪的老人买农药,死亡,买药者是否犯罪?(4)相约自杀•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相互约定共同自杀的行为。•各自起意相约共同自杀各自实施的;•一方反悔;•应对方要求帮助对方自杀,而自己未死的;2、受嘱托杀人及安乐死问题(1)安乐死的概念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病人的痛苦,受病人委托而将其无痛苦致死的行为(2)安乐死的分类: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3)安乐死的处理原则3、“大义灭亲”与“间接杀人”4、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处理典型的想象竞合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说(通说);故意杀人犯罪说(张)3、雇凶杀人主谋、主凶共同犯罪4、注意相关条文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刑法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的规定。拟制规定(四)刑事责任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注意刑罚排列的顺序。河南省副省长李某雇凶杀人案件•李某,民主党派,原农业大学的副校长,后当了副省长。李某二婚,妻子原是他父母的保姆,生了孩子之后就对他严加管束,两个人矛盾激烈,经常打闹,李某非常苦恼想离婚,女方说你要离婚我就揭发你,你跟你的学生一起受贿。李某跟他学生说了。他的学生说这个好办,交给我来处理,最后李某同意了。他们拿了10万块钱找了两个杀手,装做要卖给李某妻子车,就在郊区的路上把李妻勒死,然后抛尸到几百公里外的一个水库里,后案发。•关键:两个教唆犯、两个实行犯,最后四个人全部判处死刑、全部执行死刑,没有区分任何情况。•雇凶杀人案件要判处死刑的时候,到底是判教唆人、雇凶人还是枪手?中国传统文化主张杀教唆犯,因为造意为首。但是民间也有另外一种法律文化就是冤有头债有主,这个人到底是谁杀死的?如果要杀一个人到底杀哪一个?雇凶犯罪是不是凡是教唆人、雇佣人都应该第一考虑杀掉?原河南省平顶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长河雇凶杀害上访干部•1995年时任舞钢市市委书记的李长河听人反映该市八台镇党委副书记、副镇长吕净一背后操纵该镇农民集体越级上访,遂对吕净一产生不满。1996年,有人举报吕净一有挪用公款和贪污行为,在李长河的多次干预下,吕净一被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7年6月,吕净一刑满释放后,开始申诉和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李长河的违法违纪问题。•1998年5月,在平顶山市召开党代会期间,被列为市委常委候选人的李长河听说吕净一要到市里申诉告状,便同原平顶山市天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鲁耀民商量,找人“收拾”吕净一。后怕引起怀疑,又设法做吕净一父亲和妻子的工作,在二人表示可以劝说吕不再告状的情况下,李长河等人暂停“收拾”吕净一。后李长河升任平顶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1999年5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宣告吕净一无罪。李长河在得知这一消息后,认定吕净一会借机告状,即与鲁耀民预谋,由鲁出面找舞钢市棉纺厂的科长田兴民,说吕净一人很坏老搞李书记的黑材料,你找两个人修理他。田找来无业人员刘国兴和判刑保外就医人员依志宏说这个人欠我钱不还,你们帮我揍他一顿,修理修理他,我宁可把这个钱给你们。刘、依二人遂按李长河通过鲁耀民和田兴民提供的地址,对吕进行了确认。随后,田兴民带领刘、依二人先后三次找吕,均因吕家无人而未得逞。6月18日晚10时许,田兴民、刘国兴、依志宏在鲁耀民的催促下,携刀窜至吕净一家楼下。•11点多屋里灯亮了,两个人就上去了。一脚把门踹开,受害人吕某听到门很响,赶快喊不好可能是有人进来了,这时候第一个凶犯已经冲到跟前,问他什么时候还钱,吕某说不知道,结果他的刀就上来了。二人搏斗起来,搏斗中吕妻一把抱住凶犯,把凶犯按到地上了。凶犯把刀扎到自己的胳膊上了,说我是受人指示,你放开我,两受害人没有放手。第二个凶犯在外面一听有动静了,进去一看就给了两个人一人一刀,拉着在地上的人跑掉了。第二天才知道吕妻死了。•李长河作为交代这个事的人,再也没有问过,鲁耀民也没有汇报过,是鲁耀民催科长、科长找的两个实行人。•判了三个死刑,两个死缓:•李长河、刘国兴、依志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鲁耀民、田兴民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思考:在雇凶杀人的时候犯意不明显的时候,雇凶者负什么责任?如果实际受害人根本不是报复的对象,实行犯临时杀害他人,组织犯、教唆犯要不要负责任?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概念:是指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二)构成要件1、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2、客观方面:(1)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2)已经造成死亡结果;(3)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上述3个要件缺一不可。3、主体:一般主体,限于自然人,年满16周岁以上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者均可。4、主观方面: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三)司法认定1、正确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2、正确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界限;夫妻吵架,妻子怒摔家电到楼下致行人死亡3、正确区分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其他犯罪,第233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4、对过失重伤进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直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能套用故意伤害致死的模式定为过失伤害致人死亡罪。5、罪数形态:过失致死(以为未死)又起意杀人(四)刑事责任刑法第233条的规定三、故意伤害罪(一)概念: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二)构成要件1、客体:他人的身体健康权。(1)身体之不可侵犯性?身体之完整性?生理机能之健全?心理状态之健康?A.破坏肢体、器官、组织的完整性或者损害组织、肢体、器官的正常机能。B.生理机能之健全。(2)“他人”的身体健康,自伤行为如何处理?(3)伤害胎儿的行为如何认定处理?有罪说;无罪说;2、客观方面: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1)实施了伤害行为;行为方式:作为或者不作为;有形的或者无形的。行为结果:轻伤;重伤(刑法第95条);伤害致死。1990年《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2)伤害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基于他人承诺实施的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如何处理?(无罪说;普通伤害罪说;中间观点)3、主体:自然人。对于重伤和致人死亡的情形,主体是14周岁以上;对于轻伤的情形,主体是16周岁以上。4、主观: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数人同时伤害的情形如何处理?(三)故意伤害罪的认定1、有意殴打不等同与故意伤害2、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3、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有多种观点:犯意论/后果论/行为论/目的论①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②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考虑因素:六方面4、伤与病把疾病传染他人5、连续伤害多人的行为如何处理?连续犯or同种数罪?6、故意伤害罪与包含伤害内容的其他犯罪。“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如强奸罪、放火罪、抢劫罪等。7、刑法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拟制规定)(四)处罚见刑法第234条。“一竿子插到底”弹性大“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认定残疾程度:一般残疾(10至7级);严重残疾(6至3级);特别严重残疾(2至1级)“严重残疾”:身体器官大部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割女童耳朵母亲被判三缓五少女拒绝“官二代”求爱被毁容•被告人陶某与被害人周某(未成年人)系同学关系,两人在交往过程中产生矛盾,陶遂产生报复心理。2011年9月17日18时许,双方在周家发生争执。陶某用打火机油泼洒在周某的面颈部及身上,并用打火机点燃。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面颈部及左耳烧伤,所致损伤后果构成重伤,颈部及左手功能障碍构成重伤。被害人伤残等级综合评定为五级。•结果:法院认定故意伤害罪判刑12年第三节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一、强奸罪(一)概念:强奸罪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普通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另一类是奸淫幼女的行为,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1、客体:妇女的性自由权。(或女性的性自由权)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吗?包括幼女吗?2、客观方面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本质:违背妇女意志(1)目的行为:与女性性交的行为,性交以外的行为,不构成强奸,可能构成猥亵或者其他犯罪;(2)手段行为:暴力、胁迫或者其他A.“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和认定(实质)“违背妇女的意志”的含义有人认为就是看有无反抗如何看待妇女在被奸淫过程中的表现;B.“暴力”“胁迫”“其他手段”(外部表现)•暴力,对妇女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其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胁迫,对妇女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不敢反抗而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其他手段”的范围•①在被害妇女缺乏性自卫能力的情况下乘机奸淫;•②利用妇女不能反抗、不知抗拒的状态乘机奸淫,如熟睡;•③使用非暴力、胁迫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抗拒、不知抗拒的状态乘机奸淫,如醉酒;•④使用诈术使被害妇女陷于不知抗拒的状态乘机奸淫•以恋爱为名骗奸女性如何定性?(网友骗财骗色)3、主体: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妇女可以成为间接正犯和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即明知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故意。注意:奸淫幼女构成要件的特殊性。(三)司法认定1、强奸与通奸的界限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何处理“先强奸后通奸”的案件2、采用胁迫手段强奸与对方基于相互利用发生性行为的界限。3、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男性与幼女发生性行为的处理。4
本文标题:c5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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