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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伴网(lvban365.com)法律服务平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金民四初字第1324号原告高雪芹,女,汉族,1981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原告赵颢涵,男,汉族,2015年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法定代理人高雪芹,女,汉族,1981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原告赵曼汝,女,汉族,1997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法定代理人高雪芹,女,汉族,1981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原告赵梓涵,女,汉族,2011年10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法定代理人高雪芹,女,汉族,1981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原告赵绍民,男,汉族,1945年4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原告王梅英,女,汉族,1944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高领,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负责人胡永智。委托代理人王久安,男,汉族,1981年12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系该公司员工。关于原告高雪芹、赵颢涵、赵曼汝、赵梓涵、赵绍民、王梅英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525元。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马俊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杨猛文章来源:
本文标题:高雪芹、赵颢涵、赵绍民、王梅英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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