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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办案业务基础知识纪检监察机关“二十四”字办案方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一、受理二、初核1、证据收集案件检查三、立案2、调查措施四、调查3、违纪事实见面办案工作4、调查报告五、审理5、移送审理案件审理六、处分七、执行八、文书一、线索受理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等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涉及党组织和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案件线索来源:1.有关组织或干部群众检举、控告的;2.领导机关及领导同志交办的;3.审计、公安、法院、检察等有关单位移送的;4.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报送的;5.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6.违纪人员主动交代的。注意事项:1、案件线索来源必须存入案卷。2、市纪委对正科级以上的干部案件线索实行统一管理。二、初步核实(初步审查)初步核实或初步审查的任务:了解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一)对违反党纪的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其程序如下:1.案件承办室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按规定报批,重大违纪案件报纪检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呈批表应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制定初步核实方案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3.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核实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4.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5.上级机关委托下级机关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当下达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受委托的纪检机关应当按照委托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办理,将初步核实情况书面报告委托机关。(二)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初步审查。案件承办室应填写受理登记表,经监察厅(局)长批准后实施。初步审查后,应当向监察厅(局)长提交初步审查报告。(三)对初核结果的处理:1.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2.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比如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职务调整等。3.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三、立案(一)立案权限1、党纪案件分级立案第十七条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一)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中央纪委报请中央批准立案。2013年9月、12月,中纪委分别对原国资委主任蒋洁敏、原公安部副部长李东生立案调查。(二)党的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基层党委、纪委为书记、副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务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上一级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其他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三)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或党工委、党组的意见。未设立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的,由相应的党委或党工委、党组决定立案。(四)不是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基层党委决定立案。第十八条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除另有规定的外,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若地方纪检机关认为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根据规定应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经协商也可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第十九条对于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也可直接决定立案。第二十条属于下级纪检机关立案范围的重大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直接决定立案。第二十一条上级纪检机关发现应由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可责成下级纪检机关予以立案。《中共益阳市纪委、监察局案件交办规定》(益纪〔2009〕10号)案件交办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案件调查部门交办。市纪委监察局直接查办的区县(市)委和市直部门管理的干部案件,未涉及市管干部的,查清有关违纪人员的主要错误事实后,由市纪委监察局案件调查部门发函交区县(市)纪委监察局和市直部门纪检监察组织立案处理。案件审理部门交办。市纪委监察局查办市管干部案件时涉及的区县(市)委和市直部门管理的干部,由市纪委监察局一并立案,一并调查,调查终结后,由市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部门发函交区县(市)纪委监察局和市直部门纪检监察组织审理、研究处理。2、政纪立案权限(1)监察机关的立案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五条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一)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第五十条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2)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人大、政协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具有立案调查权。(二)立案程序案件承办室应填写《立案呈批表》,并附线索来源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需党纪立案的,报领导签批后,提请党委或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需政纪立案的,报监察厅(局)长批准。经批准立案的党纪案件,案件承办室填写《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案件登记表》,以党委或纪委名义制作《立案决定书》,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抄送同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准立案的政纪案件,案件承办室填写《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案件登记表》,以监察机关名义制作《监察通知书》,并将《监察通知书》送达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抄送同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三)注意事项1、对于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人员的纪律责任追究的立案程序。追究依法受到刑事处罚人员的纪律责任,直接提取有关材料,依据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提出党纪处分的意见。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裁定中止审理,需追究纪律责任的,由案件检查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2、立案对被调查人的影响。《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四、调查取证(一)证据收集1、证据的概念证据就是证明事实的根据。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客观性、联系性、规定性。2、证据的种类(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受侵害人的陈述(5)被调查人的陈述(6)视听材料(7)现场笔录(8)鉴定结论(9)勘验、检查笔录《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3、证据收集(1)严格依纪依法收集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相关证件。收集证据要忠于事实真相、客观全面,对于证明被调查人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都应当收集。严禁以威胁、利诱、欺骗及其他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守秘密。(2)收集物证应当收集原物。在取得原物确有困难时,可将原物拍照、录像,但须调查人员注明原物来源及保存单位或个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盖章、签名。收集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也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节录本,但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盖章、签名。书证被更改或者有更改迹象的,提供者要作出合理解释,必要时应进行鉴定。拍摄物证的照片、音像制品,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时,制作人员不得少两人,并应附有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并亲笔签名。(3)规范言辞证据收集。谈话笔录应注明起止时间,必须由调查谈话人员、记录人员亲笔签名。被调查人或证人阅看谈话笔录内容后要逐页签名押印,在谈话内容最后一行的下一行顶格签署意见、名字和日期并押印,修改处应由被调查人或证人押印确认。与证人谈话应当问明证人的身份、证人与被调查人之间的关系,并告知证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证人证言应一人一证,原则上应一事一证。(4)调查过程中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得随意取舍。被调查人对原谈话内容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谈话,并就更改的内容说明原因,但不得销毁原谈话笔录。证人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证。(5)对调查中收集的不易保存或易于灭失的证据,要采取技术手段及时做好转化固定工作。对收集的古玩、字画、首饰等物品,要及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4、证据的鉴别、使用(1)认定违纪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仅有被调查人的交代,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交代,而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2)物证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节录本等,经与原物、原件核对无误后,具有与原物、原件同等的证明力。(3)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资料,无法与原物、原件核对的复制品、复制件、节录本等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只有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时,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4)没有直接证据而仅凭间接证据定案时,所有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这个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的可能性,才能定案。(5)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违纪违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受侵害人陈述、被调查人交代,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毒树之果与非法证据排除毒树之果指的是非法获取证据的方式方法获得的证据,比如刑讯逼供、违反法定的程序取得的证据,再比如,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又不符合法定的紧急条件下,就搜查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或是住所,这就是毒树,而此时取得的证据就是果实。辛普森杀妻案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二)调查措施1.停职检查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须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的,案件承办室应提出停职检查建议,并附被调查人违纪事实材料,报领导签批。其中,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属纪检机关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停止党外职务的,由纪检机关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建议,经批准后送达有关党外组织;其中由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建议应报党委同意后提出。2.暂停执行职务政纪立案调查的对象,确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须暂停执行职务的,监察机关应向主管机关提出监察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监察建议后三日内作出决定。3.组织处理中央纪委、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了三种组织处理方式:停职、调整(即调离现工作岗位)、免职(即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作出组织处理应当集体研究决定,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4、查询银行账户、提请冻结存款中纪办发[1999]17号关于查办案件中需查询或冻结被调查对象存款时应以监察机关名义使用监察文书的通知:调查过程中,需要查询银行账户、冻结存款的,应使用监察文书,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须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5、“两规”(“两指”)措施“两规”: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两指”:监察法第二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
本文标题:纪检监察办案业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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