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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联盟章程为大力发展智能制造,充分发挥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的重要作用,加快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培育制造业竞争新优势,由从事智能制造相关领域的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行业用户和研究院所共同发起成立中国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联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联盟名称是中国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联盟,英文名称是“ChinaIntelligentManufacturingSystemIntegratorConsortium”。第二条本联盟是以从事智能制造相关领域研究的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为核心,联合行业用户和研究院所等共同发起、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赢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联盟的宗旨是培育和壮大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搭建智能制造系统集成技术研发、行业应用和市场推广的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促进智能制造系统集成共性技术和核心技术的交流与研究,为政府制定相关战略、规划和政策提供支撑服务,为国内各类智能制造项目的实施提供咨询服务和解决方案,带动国产智能制造装备发展,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第四条本联盟在业务上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本联盟的业务范围是:(一)协助政府做好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企业生产、经营数据等的统计工作,向有关政府部门上报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运行分析报告,研究编制中国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行业发展报告。(二)研究提出优秀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评选规则,开展优秀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推荐工作,组织制作并宣传推广优秀系统解决方案案例集。(三)搭建公共服务平台,组织举办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相关的会议、论坛,搭建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与用户交流平台。(四)组织形成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联合体,为国内各类智能制造工程项目的实施提供咨询服务和解决方案,联合申报有关政策支持项目。(五)研究智能制造系统集成共性技术和核心技术,促进智能制造系统集成技术的发展。组织开展智能制造系统集成相关标准的预研,积极推广应用相关标准。(六)协助成员单位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共性问题,采用集体谈判的方式购买智能制造核心装备、软件和知识产权,探索建立专利池,开展专利的许可和实施。第三章组织结构第六条联盟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单位、理事单位、理事长单位,联盟设指导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联盟秘书处。联盟理事单位、理事长单位派本单位代表行使权利,期间如遇工作调离原派出单位等情况,由该派出单位另行安排人选。联盟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第七条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理事长会,理事长会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审议批准联盟章程;(二)审议批准联盟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报告等文件;(三)审议批准理事长、理事单位;(四)选举轮值主席;(五)批准和取消联盟会员资格;(六)审议批准其他重要事宜。第八条联盟理事长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长会议须有3/4以上的理事长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长单位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九条在理事长单位中,推举产生轮值主席一名,任期一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长会表决通过。轮值主席由理事长单位代表投票产生,得票最多者当选。第十条联盟轮值主席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会议;(二)检查联盟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联盟签署各项决议及出席相关活动。第十一条联盟理事会由理事长单位代表和理事单位代表参加,对理事长单位工作进行评议,审议联盟工作报告。第十二条联盟指导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领导担任,其主要职责是:(一)为联盟的发展提供政策指导;(二)为联盟的重大事项决策把关。第十三条联盟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理事长会聘请,由国内智能制造领域专家学者、用户企业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为联盟开展科学性、前瞻性、基础性研究提供学术指导;(二)为理事长会议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三)提出联盟重大项目立项建议,并为联盟重大项目的论证、评审提供技术把关。第十四条联盟秘书处是理事长会的工作执行机构,负责联盟的日常事务。联盟秘书处设在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第十五条秘书处主要职责如下:(一)起草联盟章程、工作计划、工作报告、管理制度、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等相关文件;(二)执行理事长会决议,负责组织、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三)受理会员加入或退出的申请,依据本章程对申请单位进行初步审查;(四)筹备联盟会议及联盟的各项活动;(五)执行理事会、理事长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四章会员第十六条基本要求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自愿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均可成为会员单位。新增会员单位须向联盟秘书处提交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联盟登记确认表,由联盟秘书处初审后报理事长会审议批准后方有效。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的增补和除名事项由理事长会研究确定。第十七条会员单位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应遵守本章程,执行本联盟决议,支持秘书处开展工作,为联盟发展建言献策,维护联盟声誉和合法权益,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承担联盟委托的工作。会员单位的权利分别如下:(一)普通会员单位:1.免费获得联盟面向全体会员统一发布的资讯信息;2.免费参加联盟面向全体会员组织的会议和活动;3.以优惠的价格享受联盟提供的有偿服务。(二)理事单位:1.享有普通会员单位的权利;2.有资格推荐一名代表参加理事会;3.优先参与联盟承接的政府、企业、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目。(三)理事长单位:1.享有理事单位的权利;2.有资格推荐一名代表参加理事长会,参与联盟重大事项的决策;3.在联盟开展的活动中有优先展示机会。(四)成员的义务:成员应执行本联盟决议,承担联盟委托的工作。(五)会费。本联盟对普通会员单位免收会费。理事单位、理事长单位较普通会员应承担更多义务,有责任为联盟组织召开会议、相关活动、经费筹措提供支持,并协助联盟组织开展调研、科研、编撰出版物等工作。理事单位每年须缴纳会费5000元,理事长单位每年须缴纳会费8万元。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联盟理事长会。
本文标题:中国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联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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