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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消费者: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适用范围(第2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是消费的主体,包括生产性消费者和生活性消费者。主要是指生活资料的消费者,在特殊情况下也指生产资料的消费者,如农民为购买生产资料而消费•案例1•1994年春夏,湖南省某县19户村民在县农技站买了“威优46杂交稻种”。共插了71.4亩大田,由于种子内掺有劣质的“威优64”种子,性能不同,成熟时间、分孽多少、栽培技术不同,到8月上旬第一次中耕时,就出现禾苗分孽多少相差悬殊,株茎高矮参差不齐,致使每亩减产150公斤,71.4亩大田共减产10710公斤。受害的19户村民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联名到县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试分析:•1.种子质量问题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消费者协会能否处理此案?消费者的权利•1、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知悉真情权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自主保护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也就是说,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消费需求、意向和兴趣,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4、公平交易权在交易过程中,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5、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获得有关知识权•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权•9、监督权•享用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严格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接受社会监督的义务;•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不做虚假宣传的义务;•出具凭证和单据的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的义务;•承担售后责任的义务;•遵守公平交易的义务;•尊重消费者的义务•案例2•某市一对青年夫妇将一套高档全毛服装送该市某洗染店干洗。数日后去取衣时发现白色服装染上了两大块污渍,污渍正处衣服前襟,影响了整套衣服的美观,而且全毛的面料经洗后竟毫无全毛质感,板结发硬。这对夫妇要求洗染店赔偿。洗染店经理承认由于操作人员有过失而造成污渍和面料板结,但赔偿的数额只能是洗染费40元的2倍,顾客不满意,未接受此赔偿金额,经理出示洗染凭证上的字样说:“我们有约在先,凭证上早就规定造成损失最高赔偿费就是干洗费的2倍,凡洗染业均如此规定。”•试分析:•1.洗染店凭证上的约定是否有效?•2.该行为是否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主体的确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注意:与产品质量法的衔接几种特殊情况•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2、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3、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4、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例3•某市体育馆1993年春节期间利用场馆淡季•开展经营招商,出租场地举办家具展销会。承租者踊跃,招来20余家国营、集体和私营的家具加工厂进馆,承租展销家具。体育馆未要求承租厂家明显表明租赁关系。展销会举办期间购销两旺,展期一个月满后,于1993年3月5日结束。4月初,有数位消费者找到体育馆,要求对所购家具进行修理并赔偿损失。当时展销会已经结束,体育馆负责人称:我们只管出租场地,商品质量与我们无关。消费者要求体育馆提供生产厂家的地址,体育馆却无法提供。双方发生纠纷,消费者遂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解决。•试分析:•1.体育馆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出租场地举办展销会销售有缺陷产品产生纠纷而承担责任是怎样规定的?•45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案例4•张某去某电子器材厂下属的零售部购买录音机。在挑选的过程中,售货员向其推荐一种新产品,声称其功能是目前市场上同类产品中最全的,如定时、自动倒带等新功能。张某又详细看了产品的说明书,确与售货员所说的一样,于是便购买了一台。后发现收录机所谓的新功能均无法使用,于是找零售部要求退货,售货员以该产品无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退货,张某遂起诉至人民法院。[问题]该零售部侵犯了张某的何种权利,具体应如何赔偿?我国《消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真情权,同时也规定了经营者必须履行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的义务。《消法》第22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理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它方式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情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我国《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一条的规定,首次突破了我国《民法通则》实际赔偿原则,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关于如何认定销售者的行为是否为欺诈行为,应把握以下三个要素:(1)对有关商品的重要事实进行陈述,包括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价格、数量等;(2)消费者因经营者的虚假陈述而上当受骗;(3)经营者须有故意的动机,即推销商品的愿望。本案中,零售部为推销其产品,故意对商品的性能作了不合实际的虚假宣传,损害了张某的知悉真情权,依法应令其赔偿张某购买收录机价款2倍的钱款。•案例5•某市供销贸易公司开设了一家门市,并向工商局办理了营业执照。贸易公司将此门市交予个人刘某经营,但未向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刘某在经营门市期间,出售的商品经常缺斤少两。居民王某找刘某要求赔偿时,刘某已不在门市了。王某要求贸易公司赔偿,贸易公司却称缺斤少两系刘某的行为,贸易公司不负责任。•[问题]•刘某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何种权利,贸易公司应否赔偿?•根据我国《消法》第37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本案中,刘某的行为明显地违反了法律,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应承担赔偿损失和退还货款的责任。在刘某不在,也无法找到的情况下,市供销贸易公司应承担赔偿和退还贷款的责任,刘某同时负有连带责任。•案例6•1996年5月,女青年张某与刘某至某百货商场化妆品自选柜台选购化妆品。两人在此挑选试用化妆品约20分钟,终因未曾选中合适的而离开商场。二人到商店门口时,化妆品自选柜台的营业员和一名保安人员追上来,说二人偷了柜台内的货物,二人对此坚决否认,双方相持不下。这时另一位保安上来对其二人说:“请你们到商场保卫科把事情说清楚。”到保卫科后,商场保安要求检查二人皮包,遭到拒绝。保安人员对二人说:“如果确实没有偷窃商场货物,就应该接受我们的检查来证明你们的清白。”迫于无奈,二人交出皮包,经检查,并未发现任何商场的化妆品。此后,保安进一步提出要对二人搜身并立即找来两位女营业员对二人强行搜身检查,仍然没有找到任何商场的东西。事后,二人愤然离去。1996年6月1日,二人以该百货商场损害了自己的人格尊严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商场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此案应如何处理?•案例7•某超级市场采用开架售货方式,允许进店的顾客自带包、袋、并在商场门口张贴了告示“收银员受公司指示,有权查看顾客带入铺内的包、袋。”倪某、王某一日来市场购物,商场两服务员怀疑其偷拿了市场东西、迫使倪某、王某解开衣扣,打开手提包让其检查,倪、王认为商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请求法院判令商场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1)、商场是否有权对倪、王搜查?为什么?•(2)、商场侵犯了倪、王哪些权益?•(3)、商场应承担什么责任?•答案:•(1)商场没有权利搜查倪、王二人。因为法律没有赋予商场工作人员盘问、检查顾客财物的权利,尽管有公告内容在先,但公司没有法律依据,是无效的,顾客有权不执行公告的规定。•(2)商场侵犯了倪、王的名誉权、维护安全权、保障安全权。•(3)商场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案例8•甲花400元在A商场买了一块手表,次日发现手表时走时停,于是要求商场退货。商店售货员说,货售出后只能修不能退。•请问:(1)甲能否要求商场退表?为什么?(2)甲需要通过什么渠道,方式解决纠纷?•(1)产品自售出7天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甲购买手表,在次日即发现时走时停,属性能故障,可以要求商场退表。•(2)先找销售者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到有关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案例9:•李某以某视力恢复器厂名与太平洋眼镜商店签订了一份联销合同。声明如消费者使用该商所售视力恢复器30天后不能收到疗效,可凭发票到眼镜店退款。一个月过去了,许多消费者找眼镜公司要求退款,但李已走,商店向大家解释,等李某回来后再退款。消费者确认,李某非视力恢复器厂的代表。•请问:(1)眼镜店应否赔偿损失?(2)为什么?•应该•因为眼镜店作为商业销售单位,有义务自己售出的商品质量责任。而本案中,广告宣传是以眼镜店名义进行的,消费者手续的购货发票盖的是眼镜店的公章,眼镜店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该赔偿损失。•案例10•2001年2月24日下午,张家港某食品公司潘某在家中洗澡因一氧化碳中毒太重,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其家属查看热水器,发现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也无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于是,其家属找到销售此热水器商场。该商场认为这种情况应由生产厂家负责。于是其家属按包装上地址寻找到该厂,发现此厂根本不具有生产热水器能力,且无营业执照,其厂名和厂址为伪造的。潘某家属要求这个生产厂家赔偿损失,厂家却将责任推回给商场,最后,家属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本文标题: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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