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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十一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竞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是指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为谋取有利的生存发展环境和尽量多的利润,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所进行的各种商业行为。这里是指市场竞争或商业竞争,一般发生在同行之间。反不正当竞争法:指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包括《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仅指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特征:1.是一种商业行为。主体:经营者;动机:谋求非法经济利益。2.是以竞争为目的的行为。3.是违反法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三、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从总体上说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这里泛指反垄断法所调整的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都是对公平合理的竞争的背离,对市场经济秩序都是有害的,有一些国家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的是同一个法律。但是二者还是具有明显区别的:(1)目的不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压倒竞争对手,在竞争中获得竞争优势,从而取得较竞争对手为高的利润;垄断行为的目的是将竞争对手,尤其是弱小的市场主体挤出市场,从而独占市场份额,攫取垄断利润。(2)主体不同。任何市场主体都可以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能够进行垄断行为的是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少数市场主体。(3)方式不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通过采用假冒、胁迫、利诱、贿赂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方式达到目的的;垄断行为是通过企业合并、独家交易、卡持尔和纵向约束、掠夺性定价等方式进行的。(4)应受法律谴责的范围不同。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其违法性质所决定而一概被法律禁止;垄断行为并不都是有害的,一些涉及国计民生的特殊行业和风险性大的行业的垄断为法律所允许。四、《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原则及调整对象(一)立法目的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竞争秩序。(二)立法原则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即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可分为以下三类:第一、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在经营者之间形成的不正当竞争关系。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商业贿赂,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商品诽谤、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等第二、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形成了权益关系。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侵犯商业秘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而销售商品等。第三、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在经营者与政府及管理部门之间形成的管理关系。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只有一种,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权经商和地区封锁这种行为的危害最大,直接阻碍了经济的发展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案情」原告:河南省民权葡萄酒厂。被告:河南省民权县葡萄果酒厂。第三人:河南省盂县古泉酒厂。原告诉称:我厂生产的精制、佐餐黄河故道白葡萄酒,质优价廉,在市场上广为畅销,其独特醒目的商品装潢,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我厂设计的瓶贴装潢一直独家使用,并依法享有著作权。而被告的精制佐餐龙阁白葡萄酒的商品装潢,抄袭、剽窃我厂的商品装潢,并提供给第三人使用,已构成侵权,严重损害了我厂的声誉,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要求被告与第三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被告辩称:我厂使用的精制佐餐龙阁白葡萄酒商标系1989年经民权县工商局审核批准,在我县印刷厂设计印刷的,并经商丘地区标准化办公室批准备案,未抄袭原告商品装潢,构不成侵权,不应赔偿损失。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及第三人制作使用与原告产品相近似的瓶贴装潢,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所指的“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原告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及第三人进行赔偿。二、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商品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中,为了获得交易机会和市场竞争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及其工作人员、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能够影响该交易的人员的行为。行为主体:买方,卖方。行为方式:给予财物。免费旅游、高档宴席、房屋装修、解决子女入学、出国、就业等。影响:扭曲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违背了价值规律,阻碍了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而且是导致腐败的重要原因,社会危害性极大。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折扣与佣金: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拆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可见,如实入账的折扣、佣金是合法的,只有账外暗中的回扣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类似的宣传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进行的能够引起他人误解的虚假的散布和传播行为。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既包括虚假宣传,也包括引人误解的宣传两种类型。虚假宣传现象多集中在医药品、房地产、家用电器等与人们日常生产息息相关的领域。手段多采用随意夸大功能,做出虚假承诺,进行伪科学表述,使用绝对化、极致用语,假借公众人物、专业人士权威恶意误导等等,都属于此种范畴。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受法律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不为公众所知,即秘密性,2、具有经济价值,3、具有实用价值,4、采取了保密措施。技术信息:工艺流程、技术秘诀、产品配方等;经营信息:具有秘密性质的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行为方式具体分为四类: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上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以上违法行,获取、使用、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五、降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特征:其一,主观上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而不是为了让利于消费者。其二,客观上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这种销售价格只是暂时的,一旦挤跨竞争对手,经营者立刻会拾高价格。例外: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六、搭售商品或者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而销售商品的行为所谓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销售一种商品或提供一种服务时,要求购买者以购买另一种商品或接受另一种服务为条件,或者对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地区等进行不合理的限制。七、不当有奖销售行为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提供奖品或奖金的手段促进销售的行为。分两种形式:附赠式和抽奖式。我国规定的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三种。(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的金额超过5000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前两种销售被《反不正当竞争法》绝对禁止,但对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则是有条件的禁止,其标准就是最高金额是否超过5000元。海南新大洲不正当有奖销售案1999年2月,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新大洲2000之旅促销活动的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是新大洲公司于1999年3月15日至9月15日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大洲2000之旅”促销活动,活动奖项设置为超级大奖――欧洲游40名等。海南省工商局经调查认定新大洲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八、商业诽谤行为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九、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指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包括两种类型:1.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行为。2.投标者和招标者之间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本文标题:第十一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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