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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00—020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年二月制定1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有限公司与监理人山西宇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马家岩煤矿整体建设工程地点:太原市娄烦县马家岩矿工程规模:90万吨/年煤矿整体建设总投资:消耗量定额计价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及解释程序:①本合同协议书;②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③本合同专用条件;④本合同标准条件;⑤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⑦设计图纸⑧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2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施工准备开始起开始实施,至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完成。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肆份。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太原亲贤街支行帐号:帐号:351900141310800签订日期:年月日3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4(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合同专用条款第四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监理工作范围:马家岩煤矿整体建设。监理工作依据:监理工作主要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铁路监理规范等有关规定、本合同的委托人与各工程建设合同对象所签订的合同。监理工作内容:在本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协助委托人进行投资、进度、质量和安全的控制;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包括信息管理、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参建单位间的工作关系等服务。根据国家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本工程的实际,编制本工程建设监理大纲、规划、细则等。使本工程项目全面地实现投资目标、进度目标、质量目标和安全目标。监理的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定于如下范围:1、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施工图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须在施工图设计技术交底会纪上签认。2、参与施工图交底,组织图纸会审,并提出监理意见。53、参与审查工程概(预)算,提出监理意见。参与委托人编制项目年度资金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4、参与有关设备的招标、评标、合同谈判工作,并提出监理意见。5、参与对承包商的合同谈判工作。6、应协助委托人规划开工条件,审查开工条件的落实情况及相关资料。开工项目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7、审批承包商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8、审查承包商质保体系文件和质保手册并监督实施。9、检查现场施工人员中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并监督实施。10、负责审查承包商编制的“施工质量检验项目计划表”,并督促实施。11、主持分项、分部工程、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评。12、主持审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核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13、对设计变更提出监理意见。14、协助委托人根据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定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规划及管理措施,监督检查承包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措施。监督检查承包商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参加由委托人组织的安全大检查,监督安全文明施工状况。遇到威胁安全的重大问题时,有权发出“暂停施工”的通知。15、根据委托人制定计划编制一级网络计划,核查承包商编制的6二级网络计划,并监督实施。16、检查施工现场原材料、构件的质量和采购入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并对原材料、构件的供应商资质进行审核、确认。17、对检验发现的设备、材料缺陷及施工中发现或产生的缺陷提出处理意见,报委托人并协助处理。18、制定并实施重点部位的见证点(W点)、停工待检点(H点)、旁站点(S点)的工程质量监理计划,监理人员要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我进行监督检查。停工待检点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19、协助委托人核实工程量,审查承包商工程结算书。20、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竣工决算。21、协助委托人完成有关设备、材料、图纸和其它外部条件以及工程进度、交叉施工等的协调工作;主持工程协调会、专题会;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通报质量现状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盘点工程进度,分析质量进度措施,提出分析报告及改进要求、建议、报送委托人并监督实施。协调委托人协调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监理意见并监督实施。在工程建设监理实施过程中,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细则,必须记好监理日志,总监理工程师应每月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监理情况,工程完工后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报告。应根据所承接的监理业务,设立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所组成的项目监理人。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在现场设立常驻监理人并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22、监理人应将承包商在工程中的不合格项分为处理、停工处理、7紧急处理三种,并严格按提出、受理、处理、验收四个程序实行关闭环处理,监理人员对不合格项必须跟踪检查并落实。23、工程质量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并签字,未经监理工程师的签字,主要材料、设备和构配件不准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准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24、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维护委托人的正当权益。25、协助委托人完成质量监检、达标投产、工程创优等工作。委托人与承建单位在执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由总监理工程师协调解决,经协调仍有不同意见,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26、严格执行国务院279号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做好工程质量保养期的监理工作。公正质量保养期实行同等的监理义务。27、其他工作27.1通过制定文件管理规划,编制整理监督资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等各种文件、通知、记录、检测资料、图纸、合同完成或终止时交给委托人。27.2建立工程项目在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合同等方面的信息和管理网络,应用管理软件对工程及工程合同进行管理,在委托人、设计、施工等单位的配合下,收集、发送和反馈工程信息,形成信息共享。27.3在监理合同签订生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监理规划,报委托人批准后实行。第九条外部条件是指设计建设、监理、设计及施工四方以外的单位、个人或组织,且与本工程有关的条件,委托人负责协调外部条件,监理人对外部条件的协调不承担责任,但有收集提供事实资料的8义务。第十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本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一份。委托人与本工程施工总承包人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的副本一份。其他双方认为涉及本工程的且与监理工作有关的资料等。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在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二条委托人应指派常驻代表第十五条委托人向监理人提供下列设备、设施和人员:1、办公用房及住房委托人有偿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及住房。桌椅及其他办公用品等监理人自备。2、用餐监理人监理期间,用餐费用自理3、通讯由委托人为监理人员现场办公室提供通讯电话,通讯费由监理人自理。4、检测设备本工程监理所需全部检测设备,均由监理人自备。所需费用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5、人员配置委托人指派1名委托人代表与监理人代表互相沟通信息。第十六条本工程实施过程,委托人不免费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人员和服务人员。9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和分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委托人提出修改设计建议;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处理。(4)审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并经批准。(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人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10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第二十条委托人有对监理人的监督权和管理权,有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的知情权和考核权,有对监理人聘用的不称职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调换权。委托人有权否定任何在本工程中监理做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决定和行为,并有权向监理人索赔。第二十一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因失职或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同意按以下方式承担经济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第二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20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二十三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监理人3日内必须做出答复,否则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四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由委托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11监理报酬支付方式:1、监理人进驻工地后,委托人预付合同报酬10%的预付款,预付款扣回时间为待已付报酬达合同总额的50%后按进度分两次扣回;2、工程开工后,按季度支付,支付金额按下
本文标题:修改 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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