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2020/1/2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1第一编民法总论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课题组制作2020/1/2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2第一章民法概论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民法的体系和渊源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及其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2020/1/2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3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有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之分。形式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民法”、“民法典”或“民法通则”命名的法律,如《日本民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而实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团体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实质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2020/1/2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4在现代社会,一个国家也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但是不能没有实质民法。英美法系国家就没有形式民法,但是却有着丰富多彩的实质民法,只不过其表现形式不是加以编篡的民法典,而是不以民法命名的单行法律、判例、习惯和学说。2020/1/2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5民法与民法学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法学中的一门分支学科。作为民法学研究对象的民法是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其研究范围既包括以“民法典”或“民法通则”等形式民法表现出来的普通民法规范,也包括以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形式表现出来的特别民法规范,以及以习惯、判例、学说等形式表现出来的补充性民法规范。2020/1/2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6讨论:中国的民法典之路。2020/1/2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7二、民法的调整对像【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依此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民法的调整对象。2020/1/2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8民事关系,根据其是否具有经济内容,可分为民事财产关系与民事人身关系。(一)民事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财产关系这一概念中所称的“财产”,是指对人具有经济价值的事物。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客体(2)财产关系以经济利益为内容(3)财产关系体现的经济利益可以与特定主体相分离2020/1/2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9财产关系可首先分为静态财产关系与动态财产关系两类:(1)静态财产关系静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支配关系,是财产在特定主体支配下形成的支配者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财产关系.静态财产关系发生于社会的生产领域和消费领域,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财产支配者直接享用财产的现实经济利益。静态财产关系,根据其客体的不同,还可以进一部分为物质财产占有关系与智慧财产专有关系。2020/1/2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10(2)动态财产关系动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流转关系,是财产由一主体向另一主体移转时,在财产转让者与受让者之间形成的财产关系。2020/1/2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11(二)民事人身关系人身关系,又称人身非财产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身份而形成的,不以主体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020/1/2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12与财产关系比较,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征:(l)人身关系以主体的人身为其发生和存在的基础。(2)人身关系不体现主体的经济利益而体现主体的人身利益。(3)人身关系体现的人身利益具有专属性。2020/1/2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13人身关系中的“人身”是主体的“人格”和“身份”的总称,因此人身关系可以分为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两种关系。(1)人格关系人格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而形成的以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身份关系身份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的社会身份而形成的以主体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020/1/2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14第二节民法的体系和渊源一、民法的体系(一)民法体系概述民法的体系是指民法内部的组织结构。民法体系问题所要研究的,是人们如何将民法的基本元素——规则、原则和概念编织、组合成一个有机整体的。2020/1/2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15民法体系化的意义1、立法方面。2、司法方面。3、法律研习方面。2020/1/2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16(二)我国民法的体系第一编总则。第二编人法。第三编财产法。2020/1/2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17二、民法的渊源(一)民法渊源概述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表现形式。在民法渊源问题上,从近代到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呈现出由一元体制走向二元体制的发展趋势。所谓一元体制,是指只承认制定法为民法渊源,不承认习惯和法理为民法渊源的体制。所谓二元体制,是指除承认制定法为民法的渊源外,还承认习惯和法理为民法渊源的体制。2020/1/2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18(二)民法的直接源源:制定法制定法是指经具有立法权或准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以条款形式加以编纂,制定成文件的法律或准法律。1.法律(l)宪法(2)民事基本法(4)综合性单行法(3)单行民事法律2020/1/2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192.准法律准法律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国家地方机关制定的,以条例、规程、办法、细则等名目出现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准法律是法律的具体化和补充,在效力上低于法律,其规范的精神不能与法律相抵触。(l)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的法规(2)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3)地方性法规2020/1/2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20(三)民法的间接渊源:习惯与法理1.习惯习惯是人类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的行为规范。习惯既为民法的补充渊源,其适用需要把握好以下条件:(1)须查明确有该习惯之存在。此为援用习惯判案的客观条件。如案件当事人之一主张援用习惯法,主张者须对该习惯之存在负举证责任。(2)该习惯须得到社会一般人之确信和遵守。此为援用习惯法判案的主观条件。(3)该习惯须不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4)制定法对该习惯须无明文规定。2020/1/2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212.法理法理,如就其实质探究,是一个相当抽象的法命题。学者有认法理为事物之当然道理,即自然法的;也有认法理为法律通常之原理的。无论哪种看法,都视法理为法哲学上的命题。在大陆法国家,虽然立法一般将法理作为次于习惯的民法渊源,但实际上法理对审判实践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我国亦不例外。2020/1/2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22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及其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一、民法的性质(一)民法为私法(二)民法为权利法(三)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2020/1/2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23二、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一)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二)民法与行政法(三)民法与商法(四)民法与劳动法2020/1/2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24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民法平等原则有以下几条基本含义:1、任何民事主体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无论他们在行政法或其他部门法上是否存在隶属关系、主从关系,一进入民事领域便都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法人或公民,彼此互不隶属、依从。2、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3、任何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民事权益都受同等的法律保护。2020/1/2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25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是指个人得依其自由的意思形成私法上之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意志自由与自己责任两个方面:1、意志自由。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法律许可范围内的意志自由,不受他人非法午涉。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包括:(1)人身自由。(2)财产自由。(3)合同自由。2、自己责任。所谓自己责任,是指每个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法律赋予和保护每个人同样的自由,同时法律也要求每个人都要同样对自己自由的行为负责。自己责任对人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任何人(无行为能力的人除外)都要履行自己自愿承诺的义务;二是任何人都要对自己过失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2020/1/2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26三、私权神圣原则所谓“私权神圣”,是指私权受法律的特别尊重和充分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民法把私权神圣奉为其基本原则之一,从根本上说,是由私权的性质决定的。私权,特别是其中的人格权和财产权,是人和社会生存、发展之根本,是最为重要的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民法对私权神圣原则的贯彻,集中体现在民事责任制度的设置上。按民事责任制度的规定,任何人违反合同的约定侵害合同相对人的债权,或者违反法律的规定侵害他人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绝对权,都要依法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2020/1/2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27四、诚实信用原则(一)含义(二)功能(三)地位2020/1/2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28五、公平原则公平原则作为平衡当事人利益关系的原则,其基本含义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要求人对利益或损害的分配在主观心理上应持公平的态度。即“于利益不自取过多,而与人过少,于损害亦不自取过少而与人太多”,在民事活动中应当机会均等、互利互惠,不能利用自己某种优越地位以强凌弱、欺行霸市,或者乘人之危、巧取豪夺,取得不公平的利益。第二,反对暴利,要求民事行为的结果不能显失公平,如果显失公平,就应以公平为尺度,协调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第三,要求民事案件处理的结果,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2020/1/2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29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滥用权利原则的基本内涵是:权利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和政策,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社会秩序。按禁止滥用权利原则,法律对权利的保护以权利人不滥用其权利为限,滥用权利的行为不仅不受法律的保护,而且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0/1/2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30理论思考与事务训练理论思考1.什么是财产关系?“财产”的含义是什么?民法调整哪些财产关系?2.什么是人身关系?“人身”的含义是什么?民法调整哪些人身关系?3.什么是民法的体系?民法体系化有何意义?4.什么是民法的渊源?为什么在承认制定法为民法直接渊源的同时还要承认习惯和学理为民法的间接渊源?民法的两种渊源在适用上有何不同?5.划分公法与私法的标准是什么?承认民法的私法性质有何意义?6.为什么说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对市场经济有何意义?7.什么是意思自治?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什么?为什么要把意思自治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8.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什么是公平原则?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有何区别?2020/1/2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31事务训练(一)案例分析示范王霞与丈夫李成感情不和,要与李成离婚。经王霞与李成多次协商,李成表示愿意离婚,双方并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达成一致协议。但在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室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新来的工作人员朱某误将已通知作废的旧离婚证明书签发给了当事人双方。后来,登记室领导张某发现朱某误发了作废的离婚证明书,便通知王、李二人一起前来换取新的离婚证明书。王、李二人到镇离婚登记室后,李成不仅拒绝换领新离婚证,而且表示坚决不离婚。张某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当场宣布王、李二人的离婚证明书无效,并向王、李二人签发了“宣布离婚证无效书”。王霞对张某这种处理很不服气,欲向县
本文标题:第一编民法总论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36709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