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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电气安装工程 > 法规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1987年12月16日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国家机械委员会、煤炭工业部、化学工业部、石油工业部、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劳人护(87)36号文颁发)1引言1.1制定目的为了防止在爆炸危险场所中,由于电气设备和线路产生的电火花或危险温度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采取安全技术与管理的防范措施,以保护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规程。1.2防爆技术工作的分工原则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对本单位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由负责生产工艺管理的部门,按本规程的规定,确定爆炸危险场所中区域的等级的范围,提出区域划分的平面图。再由电气及有关专业部门,按照爆炸危险场所区域划分的平面图,进行工程设计、安装施工、运行维修并由安全技术部门监督检查。1.3电气整体防爆各级有关人员在从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工程设计、安装施工、运行维修与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中,必须按本规程的规定,采取防爆措施,以实现整体防爆。1.4本规程与其他标准、规程的关系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技术与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执行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程的规定。各有关主管部门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本规程未涉及的或不够详尽的内容,根据本部门的工作需要,可制订专项规定或实施细则,以补充本规程的不足,并向劳动人事部备案。第一篇爆炸性物质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2爆炸性物质的分类、分级与分组2.1爆炸性物质的分类爆炸性物质分为三类:Ⅰ类:矿井甲烷;Ⅱ类:爆炸性气体、蒸气;Ⅲ类:爆炸性粉尘、纤维。2.2爆炸性气体(含蒸气和薄雾,下同)的分级与分组爆炸性气体在标准试验条件下,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比分级。按其引燃温度分组。共分T1、T2、T3、T4、T5、T6六组。示例见表1。2.3爆炸性粉尘(含纤维和火炸药,下同)的分级与分组爆炸性粉尘按其物理性质分级,按其引燃温度分组。共分T1-1、T1-2、T1—3三组。示例见表2。表2爆炸性粉尘的分级、分组举例表───────────┬─────────┬───────┬──────组别│T1-1│T1-2││T1-3───────────┼─────────┼───────┼──────引燃温度℃│T>270│270≥T>200│200≥T>140──┬────────┼─────────┼───────┼──────类│粉│││和│尘│││级│物││││质│││──┼────────┼─────────┼───────┼───────ⅢA│非导电性可燃纤维│木棉纤维、烟草│木质纤维│││纤维、纸纤维、││││亚硫酸盐纤维││││素、人造毛短纤││││维、亚麻││├────────┼─────────┼───────┼───────│非导电性爆炸性粉│小麦、玉米、砂糖、││││橡胶、染料、聚│可可、米糖││尘│乙烯、苯酚树酯││──┼────────┼─────────┼───────┼───────ⅢB│导电性爆炸性粉尘│镁、铝、铝青铜、│铝(含油)│││锌、钛、焦炭、炭│铁、煤│││黑││├────────┼─────────┼───────┼───────│火炸药粉尘││黑火药T·│硝化棉、吸│││T·N│收药、黑索金、││││特屈儿、泰安──┴────────┴─────────┴───────┴───────注:①本表未列入的粉尘见附录C;②在确定粉尘、纤维的引燃温度时,在悬浮状态或沉积状态的引燃温度中,按本规程附录C选用其中低值一方。3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分级和区域范围3.1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爆炸危险场所按爆炸性物质的物态,分为气体爆炸危险场所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两类。3.2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原则是按爆炸性物质出现的频度、持续时间和危险程度而划分为不同危险等级的区域。3.2.1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爆炸性气体、可燃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为三个区域等级。3.2.1.10级区域(简称0区,下同)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3.2.1.21级区域(简称1区,下同)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3.2.1.32级区域(简称2区,下同)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注:正常情况是指设备的正常起动、停止、正常运行和维修。不正常情况是指有可能发生设备故障或误操作。3.2.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爆炸性粉尘和可燃纤维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为两个区域等级。3.2.2.110级区域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可能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3.2.2.211级区域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3.3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3.3.1.气体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3.3.1.1非开敞式厂房的危险区域范围划分非开敞式厂房的危险区域范围,如果该厂房空间很大,可根据通风情况、释放源部位、释放量和扩散情况,划定其不同等级的危险范围。1区范围以厂房为界。通向露天的门、窗外(垂直高度和水平距离)3米以内的空间,在自然通风良好的条件下为2区。有障碍物导致通风不良时,其水平距离可延伸至7.5米(见附录A图1)。2区范围以厂房为界。在自然通风良好条件下,通向露天的门、窗外水平距离1米,通风不良时,可延伸至3米,垂直高度为1米的空间也划为2区(见附录A图1)。开敞式或半开敞式厂房的区域范围划分3.3.1.2.灌注易燃液体、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性液体的注送站,其厂房内部空间,以及开敞面外水平距离15米,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空间为1区。1区以外水平距离7.5米,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空间为2区(见附录A图2、图3)。如果环境条件确有困难时,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安全距离可适当缩短。工艺装置中有爆炸性气体、易燃液体和闪点低于或等于现场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封闭式工艺装置的厂房,其开敞面向外水平距离和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空间,为2区(见附图A图4)。集中设置在露天的装置和设备,应视为一个整体。其区域的划分如下:易燃液体,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注送站,从注送口以外水平距离15米、垂直高度7.5米以内的空间为1区。1区以外,水平距离7.5米,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空间为2区(见附录A图5)。爆炸性气体、易燃液体,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封闭式工艺装置,从其设备外壳以外水平距离和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但设有安全阀、放空阀、呼吸阀时,从阀口向外垂直高度和水平距离3米以内的空间划为1区。垂直高度3米和水平距离7.5米以内的空间为2区(见附录A图6)。易燃液体和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贮罐,从罐体外壳以外水平距离和垂直高度为3米以内的空间,以及当贮罐设有防护堤时,包括护堤高度以内的空间为2区(见附录A图7)。3.3.2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爆炸性粉尘和可燃纤维应防止向周围扩散或飞扬,对其邻近厂房或场所的等级划分,应根据具体扩散或沉积情况确定。要求采取措施防止二次爆炸。非开敞式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危险场所,以生产厂房为一个单位,不论其释放源的位置和厂房空间的大小,应划为同一级危险区域。10区范围以厂房为界。在自然通风良好条件下,通向露天的门、窗外7.5米(通风不良时为15米),地面和屋顶上方3米以内的空间可以降低一级为11区(见附录A图8)。11区的范围虽以厂房为界,但通向露天的门、窗外水平3米,地面以上3米、屋顶上方1米以内的空间也应划为11区(见附录A图8)。3.3.2.3开敞式或半开敞式厂房的区域范围划分。3.3.2.3.110区的范围以厂房边线为界。自然通风良好时,开敞面以外水平距离7.5米(通风不良时为15米),地面和屋顶上方3米以内的空间为11区。3.3.2.3.211区的范围虽以厂房边线为界,但开敞面边界以外水平距离3米,地面以上3米、屋顶上方1米以内的空间也应划为11区。集中设置在露天中的设备和装置,应视为一个整体,其危险区域范围应根据扩散到空间的粉尘含量来确定。3.3.2.4.111区范围以装置群轮廓线以外水平距离3米,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空间为界,轮廓线以外水平距离15米和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空间应划分11区。3.3.2.4.211区的范围以装置群轮廓线以外水平距离3米,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空间为界。3.3.2.5易燃纤维危险场所区域范围暂按粉尘危险场所区域范围的划分法进行划分。3.4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场所的等级划分3.4.1与爆炸危险区域用有门的隔墙隔开时相邻场所等级的划分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厂房之间的隔墙应是密实坚固的非燃性实体,隔墙上的门应是坚固的非燃性材料制成,且有密封措施和自动关闭装置,其相邻厂房等级划分见表3。表3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场所的等级划分表───────┬────────────────────┬────────危险区域等级│用有门的墙隔开相邻场所等级│├─────────┬──────────┤│一道有门隔墙│两道有门隔墙│附注││(通过走廊或套间)│──┬────┼─────────┼──────────┼────────气体│0区││1区│两道隔墙门框├────┼─────────┼──────────┤之间的净距离│1区│2区││不应小于2米├────┼─────────┤非危险场所││2区│非危险场所││──┼────┼─────────┼──────────┤│10区││11区│粉尘├────┼─────────┼──────────┤│11区│非危险场所│非危险场所│──┴────┴─────────┴──────────┴─────────3.4.2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地下场所的危险区域等级划分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如送风系统的配置能使地下场所的风压高于危险场所的气压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使爆炸性混合物不能侵入和积聚时,按表3划定。地下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比相邻的危险场所高一级。机械委和轻工、煤炭等部可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危险场所等级定义和划分原则自行规定。第二篇电气防爆安全技术与管理4爆炸危险场所用防爆电气设备4.1一般规定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必须具备不引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性能。4.1.1满足上述要求的电气设备可制成隔爆型、增安型、本质安全型、正压型、充油型、充砂型、无火花型、防爆特殊型和粉尘防爆型等类型。4.1.2爆炸危险场所用的防爆电气设备,须经劳动人事部指定的鉴定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准生产和使用。在确定授权前,暂仍维持目前的几个检验单位进行鉴定。4.1.3各种防爆类型的电气设备,应设置标明防爆检验合格证号和防爆类型、等级的铭牌,在设备的明显处应有防爆检验标志和防爆类型与等级的永久性标志。4.1.4防爆电气设备的分类、分级、分组与爆炸性物质的分类、分级、分组方法相同,其等级参数及符号亦相同。注: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及关联设备还可根据故障条件,细分为ia和ib两级。4.1.5防爆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最高表面温度对隔爆型是指外壳表面,对其余各防爆类型是指可能与爆炸性混合物接触的表面。Ⅰ类电气设备采取措施能防止煤粉堆积时,最高表面温度不得超过450℃,有煤粉沉积时最高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Ⅱ类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不得超过表4的规定。Ⅲ类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不得超过表5的规定。4.2各种防爆类型电气设备的基本要求4.2.1隔爆型电气设备(d)具有隔爆外壳的电气设备,是指把能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部件封闭在一个外壳内,该外壳能承受内部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压力并阻止向周围的爆炸性混合物传爆的电气设备。4.2.2增安型电气设备(e)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产生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火花或危险温度,并在结构上采取措施,提高其安全程度,以避免在正常和规定过载条件下出现点燃现象的电气设备。表4Ⅱ类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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