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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生涯规划与职业指导•劳动合同法•维权意识一、《劳动合同法》的解读•《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颁布,2008年1月1日施行。一、维权篇•根据央视《东方时空》栏目公布的调查结果,在12463名接受调查的大学生求职者中,55%的人遇到过求职陷阱。而受骗上当后,有49%的人选择“忍气吞声”,只有10%的人“起诉维权”,15%的人会“向有关部门反映”。这一数字也说明,大学生面对求职陷阱隐忍不发,很多时候倒不是天性逆来顺受,而是他们在求职或维权时可以凭借的资源太有限。一、维权篇•练就一双慧眼规避求职“陷阱”•陷阱一: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1.风险押金•2.报名费•3.培训费【点评】•新《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专家点评」:这个规定对劳动者很有意义!有人问我,既然禁止劳动者提供担保,我可以要求第三人提供担保啊,我说,如果与劳动者无亲无故的第三方,谁会给你担保?你这样实质上还是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陷阱二:利用试用期骗取廉价劳动力•案例:小张毕业后到某家新成立的广告策划公司应聘,经理面试通过,并表示试用三个月,试用期间每月800元。与她一起被录用的还有另外5人。新员工工作非常努力,但过了两个月,等发工资却只有300元。待找到经理理论,经理说她们都是以实习名义来的,也没签协议,实习生本来是没有工资的,考虑到她们那么辛苦才发给300元。这时她们才明白:公司根本没有聘用她们的诚意,只是公司由于刚建立,要找几个廉价劳动力罢了。案例•葛晓被一家公司录用,劳动合同是三年。在两个月的试用期里,整体情况还可以。但是在转正之前公司还有一个面试与测试,结果他的成绩没有达到公司的要求。他感觉公司还可以,预期的工资待遇也还满意,不希望就这样放弃这家公司。经过他和公司的争取,公司决定还要试用一个月。葛晓感觉不太爽,但又不知这样是不是对?专家意见•一、要对自己所应聘的企业有所了解,例如了解企业成立的时间,大致规模,以用用人制度上是否规范。•二、对企业所提供的“试用”或者“实习”机会,一定要区分清楚自己获得的究竟是实习机会还是试用机会。•三、对于某些企业的“口头协议”形成文字内容写进就业协议,这样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才有依据。关于试用期的提示:•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颁布,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先和员工签订几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满后再决定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这是很愚蠢的,徒增加了一次短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新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就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关于试用期的提示•只签试用期合同不签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解除–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不符合录用条件、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关于试用期的其他•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不符合录用条件、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同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陷阱三:零工资就业•所谓“零工资”就业通常是指用人单位与毕业生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在一定时间内(可能采取实习期或见习期的说法)企业不支付报酬或可能支付非常低的报酬(达不到最低工资水平),或者根据业绩进行提成企业会应允若学生工作表现良好,等期满(实习期或见习期结束)后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点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表示,大学生零工资就业,严格来说不要报酬的工作,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她同时提醒面临巨大就业压力的大学生群体,尽量不要作出零工资就业的选择。陷阱四:利用招聘获取智力服务•所谓“智力陷阱”是指以考试为名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由于聘请专家或者专业人才的费用较高,有些设计公司或者营销公司为了节约成本,通过大规模招聘来要求应聘者做案例、程序设计、广告设计、策划方案、文章翻译等,以此获得求职者的“智力服务”。这些公司招聘是假,骗取创意才是他们的真正目的,尽管他们总是对求职者宣称,将对所有上交作品进行比较,最终确定人选。【点评】•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一种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提交方案设计时同时交上一份声明,要求用人单位对自己的劳动成果给予保护,声明可以这样表述,“未经作者同意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允许第三人使用,违反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等,写完声明后可以要求招聘单位签收。提示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也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它是指劳动者同企业、事业、机关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等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提示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什么原则?–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提示二、劳动合同•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专家点评」:•工作地点条款的增加,限制了用人单位随意调动员工工作地点以迫使员工离职的行为,本条相对于劳动法的规定,取消了劳动纪律条款、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条款、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细微变化也能体现侧重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大学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专家点评」:不及时订立合同的后果是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甚至于直接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来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即将退出历史舞台了大学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英文合同要慎签–《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外企同雇员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后,应当于一个月内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所谓鉴证,就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劳动合同鉴证不仅要审查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责任、权利是否明确,以及双方是否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同,还要审查合同中外文本是否一致。劳动合同的解除:•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专家点评」:关于协商解除,用人单位提出的,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提出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专家点评」:劳动者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书面形式),一定要保留用人单位签收的证据,用人单位拒绝签收的,最好可以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已经书面通知了用人单位(如ems快递详情单),否则,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反过来说你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擅自离职,那就被动了,另外,注意试用期内劳动者不再是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了劳动合同的解除•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专家点评」:强行给员工“放假”或“停工”,可视为未提供劳动条件;(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专家点评」:拖一天或少付一元,也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专家点评」:劳动法规定的五项保险,一直得不到有效执行,有了这条规定,情况或许会有改观;•(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专家点评」: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均存在不合法的规定,原因不是用人单位要违法,而是不知道该规定违法,看来,规章制度还是由专业人士审查更保险。五、毕业生就业后相关政策问答1.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怎么办?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参阅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毕业生参加工作后的工龄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毕业生就业后,工龄从报到之日计算3.不容忽视的“户籍”“档案”•案例:有的学生因为某些原因,并没有将户口按时落户,而是自己拿在手里,结果过了有效期,补救手续非常麻烦;有的学生毕业离校,户口、档案在校暂留,自己有了单位因为工作忙等原因也没有及时办理,但是急用之时就很不方便,而且工龄计算也受到一定影响……社会保险问题•目前社会保险包括五险: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养老保险费:单位交纳20%、职工个人8%;失业保险费:单位交纳2%、职工个人1%;医疗保险费:单位交纳4~6%、职工个人2%左右;工伤保险费:单位交纳0.5~2%、职工个人不交;生育保险费:单位交纳1%左右、职工个人不交。•一金:住房公积金•提示:–①户籍管理、档案管理其手续都有一个办理的有效期,过了这个期限,即使是原所在校方、户籍管理部门配合也是极为麻烦的一件事情。–②毕业生档案里具有很多原始材料,不可
本文标题:法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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