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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第一审程序概述一、审判的概念1、普遍性视角:国家为当事人提供的和平解决争端的办法构成要素:冲突或纠纷的存在;利益冲突的当事人将纠纷交由具有权威性的第三方处理;在三方格局中,按一定程序解决纠纷;第三方对冲突的处理有决定权和权威性2、特殊性视角(我国):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对依法向其提出诉讼主张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二、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分类(一)概念: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或者自诉人提起的自诉案件进行第一次审判时所遵循的程序内容:1、对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审查(庭前审查)2、庭前准备3、法庭审判(二)分类1、依审判内容:公诉案件的审判、自诉案件的审判、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2、依诉讼进程: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3、依第一审程序: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一、对公诉案件的审查1、庭前审查的概念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后,就有关材料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开庭审判的诉讼活动。2、庭前审查的内容:9项程序性审查,不解决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3、庭前审查价值(1)制约、过滤机制:避免不当起诉,防止错误追诉,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节约诉讼成本,提高效率(2)准备机制:为庭审作准备(二)国外的庭前审查4、我国庭前审查程序的改革: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前后↗开庭条件实体性审查→以程序性审查为主→移送材料↘审查后的处理5、庭前审查的方法:书面审查6、庭前审查的时间: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最高法解释》第181条)7、期限计算: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审理期限。8、决定开庭审判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公诉案件,法院都应当受理。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案卷材料、证据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不得以上述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如果检察院移送的材料中缺少上述材料的,法院可以通知检察院补充材料,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补送。(《六机关规定》25)9、庭前审查的处理(1)退回人民检察院:不属于本案管辖或被告人不在案的(2)需要补充材料的,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3)开庭审判:符合条件的(4)裁定终止审理:刑诉法第15条2—6项规定的情形的(5)裁定不予受理:裁定准许撤诉的,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又起诉的二、庭前准备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2、开庭10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4、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通知书至少在开庭3日前送达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6、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最高法解释》第182条第3项)三、庭前会议解决事项:(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三)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四)是否提供新的证据;(五)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六)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七)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八)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处理方式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参加主体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参加。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效力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笔录制作:应当制作笔录非法取证的证明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庭前会议中提出证据系非法取得,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在开庭审理前进行。(《规则》第432条)四、法庭审判程序1、开庭2、法庭调查3、法庭辩论4、被告人最后陈述5、合议庭评议和宣判评议:有罪判决、无罪判决、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不负刑事责任判决、裁定终止审理宣判:当庭宣判、定期宣判1、宣布开庭宣布开庭是法庭审判的开始;宣布开庭前,书记员应当完成一系列的预备工作。具体有:书记员应当查明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应当宣读法庭规则,告知诉讼参与人和旁听群众必须遵守法庭秩序;然后请审判长及其他审判人员入庭,审判人员就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开庭阶段的具体活动内容有:(1)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传唤当事人到庭,问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职业、籍贯、住址等。对于没有被逮捕的被告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强制其到庭。(2)审判长宣布案由,使诉讼参与人和旁听者知道法庭审理的是什么案件,被告人被指控犯有什么罪行。(3)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4)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对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如果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提出要求回避的申请,应当问明理由,并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5)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等诉讼权利。(6)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指在宣布开庭后,法庭通过控诉和辩护双方互相举证、质证等方式,当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的活动。法庭调查是审判的核心阶段。其目的就是查明事实、核实证据。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也可以针对证据和案件事实的证明力、真实性等问题,依法进行辩论。发言顺序(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2)讯问、发问被告人: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3)控辩双方发问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必要时,可以向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发问。(5)出示、核实证据。发问证人的顺序: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通知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对方也可以发问。向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此三类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该三类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最高法解释》第216条)法庭调查的步骤、程序(1)宣读起诉书(2)讯问、发问被告人(3)询问证人(4)询问鉴定人(5)出示物证(6)宣读作为证据的文书。包括: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3、法庭辩论在审判长主持下,由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尤其侧重于法律适用等问题,当庭发表意见,互相进行论证和反驳的活动。法庭辩论1.刑事部分:(1)公诉人发言:公诉人的首轮发言被称做发表公诉词。(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3)被告人自行辩护;(4)辩护人辩护;辩护人的首轮发言被称做发表辩护词。(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2.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量刑建议一般应具有一定幅度。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量刑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3.附带民事部分: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4.新的事实: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合议庭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的事实,有必要调查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在对新的事实调查后,继续法庭辩论。(1)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言(公诉词、代理意见),然后再由被告人、辩护人发言、辩护(辩护词)。再按此顺序互相辩论。法庭辩论中的规则:(2)审判长是法庭辩论的主持者。(3)法庭辩论应当有序进行、以理服人。(4)法庭辩论中如发现足以影响案件处理的新事实,应停止辩论,重新进行法庭调查;或者宣布休庭,延期审理。4、被告人最后陈述。被告人最后陈述权不可以剥夺,也不得由他人代为行使。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辩论。(《最高法解释》第236条)如果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审判长可以制止;陈述内容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也应当制止。5、评议、宣判。合议庭评议必须秘密进行。评议笔录不许辩护律师、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查阅。1、法庭审判笔录2、法庭秩序3、审理期限4、延期审理5、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监督内容:管辖;期限(审理、送达);审判组织;审理程序;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权利;回避等程序问题监督方式:庭后提出纠正意见;抗诉四、与法庭审判有关的几个问题第一审程序的期限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诉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法院批准。3、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法院收到案件之日,重新计算。4、补充侦查的,重新计算。延期审理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判中遇到影响审判正常进行的情况时,决定休庭,顺延时间继续审理。可以延期审理的事项有:(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中止审理中止审理,是在法庭审判中,出现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情况,决定暂时停止审理。待中止原因消失后再恢复审理。第三节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一、自诉案件的受理二、自诉案件审理特点1、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告诉才处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2、可以调解:前两类自诉案件,第三类不适用3、自诉人可以撤诉或与被告人自行和解:前两类自诉案件、宣告判决前4、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可以调取证据5、中止审理:被告人下落不明6、被告人提起反诉反诉的对象:本案的自诉人反诉的内容:与本案有关的行为反诉的案件范围:告诉才处理、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反诉的提出时间:在宣告判决前反诉的效力: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的进行7、审理期限:简易程序20日第四节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一)概念:指基层法院在审理具备特定条件的案件时采取的相对简单的程序。(二)意义1、有利于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2、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3、促进刑事审判程序的科学化、合理化适用条件1、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3、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4、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得适用的情形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或者对主要犯罪事实有异议的;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6、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特点1、传唤、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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