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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行政处理兰心强67337448@qq.com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纠纷是指医方与患方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检查、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医疗事故的主体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和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各种医疗机构中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员。非法行医属于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分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机构处置医疗纠纷的程序1、院方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将会诊意见告知患方,并告知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办法和程序,耐心解释、答复咨询和疑问,引导患方走法律,同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2、医疗机构及早同患方尽快依法、依规协商解决,涉及经济赔偿数额大的,医调委或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处置程序3、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封存和保管病历、输液以及血液等工作是医疗机构的责任,不是由卫生局负责!医疗机构处置医疗纠纷的程序4、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血库派人到场。5、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按相关规定通知患者家属将尸体移放殡仪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超过规定时间,影响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医疗机构处置医疗纠纷的程序6、对于患方不依法处理医疗纠纷,在医疗场所聚众闹事、毁坏财物、侮辱医务人员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的,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同时向公安部门报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卫通〔2012〕7号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医疗纠纷及时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1、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2、处理情况的报告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医疗纠纷及时报告发生医疗纠纷后,应当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单位负责部门报告;院方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在6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因医疗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二)因医疗行为导致三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三)发生医疗纠纷,患方不按法定程序处理,有在医疗机构、政府有关部门或其它地方聚众闹事倾向的;(四)其它扰乱医疗秩序情形的。医疗纠纷及时报告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收集辖区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信息,并及时上报卫生局。医疗纠纷处置完毕,医疗机构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书面医疗纠纷处置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的发生经过及调查、处理情况。提出医疗纠纷行政处理申请内容《条例》第37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医患双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①申请人基本情况,若是患者一方的,应当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单位、身份证号;若是医方的,应当写明医疗机构名称、医务人员姓名、身份证号、专业、专业技术任职证明及合法的执业资格证明。②有关事实,包括事情发生经过、诊疗过程、事件结果。③具体请求及理由,包括请求具体事项,若认定为医疗事故,说明违反相关法律或医学原理。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时效性: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医疗纠纷行政部门管辖权限《条例》第38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一)患者死亡;(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患方应提交材料1、患者或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2、授权委托书一份;3、患方诊疗经过打印件5份(本人签字);4、病历资料复印件5份;5、药品检测报告或尸检报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方应提交的材料1、书面陈述材料5份;2、相关责任医护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书(原件、复印件);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盖公章);4、原始病历及复印件5份(盖公章)。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的申请,通过审核、调查,以调解方式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做出行政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5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做出行政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监督和管理的职责,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其依法做出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行政处理。医疗事故行政处罚及处罚措施行政处罚是由行政机关对实施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作出的具有惩罚性的行政行为。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罚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医疗事故的责任者所做出的具有惩罚性的行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于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医疗事故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隶属关系,对违法渎职的国家公务人员或所属人员实施的惩戒措施。医疗事故的行政处分是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行政法规和系统内的行政命令,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医方的责任程度等,对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作出的处理措施,具体措施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以及开除。关于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为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规范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卫生部制定并印发了《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3号)。告诫谈话的对象是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告诫谈话:一是医疗机构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二是发现医疗机构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医调委的职责(一)调解医疗纠纷,对医方、患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分析判断、提出客观公正的处理方案,与医方、患方交换调解意见;(二)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方、患方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三)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四)向医方或者患方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和服务;(五)按照医方、患方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形成的一致意见,制作书面医疗纠纷调解协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进行调解时发现调解的医疗纠纷,可能构成医疗事故或者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告知医方、患方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暂停,待鉴定结论确定后,恢复调解。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并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吉林市卫生局与吉林市人保财险公司签订了医疗责任保险合同,要求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都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包括二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结防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个体诊所、企业卫生所、民营医院等)。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做出生效判决的,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应当按照协议或者判决支付赔偿费用。医师定期考核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将医师执业注册系统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医德档案衔接,实行联网管理,完善医师执业档案管理。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根据考核结果对医师进行表彰和奖励,将考核结果与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绩效工资等挂钩。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等的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日常监督管理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形式,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照《吉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试行)》,对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录一次记分的分值,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种类和程度,分为2分、3分、4分、6分、12分五个档次。记分周期按年度计算,由当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计分值自行消除,重新开始记分。协议书的制作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协议书属于民事合同,虽然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执效力,但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一方反悔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只要不具有欺诈、重大失误、显示公平等情节,法院可以判定履行约定。患者死亡病例的处理这类病例发生医疗纠纷的风险比较高、处理难度大。纠纷防范策略:及时书写相应的病历;告知及实施病历封存;告知患者家属尸检相关事项。尸检重要性的告知与记录(1)尸体解剖关系到患者死亡的真正原因,对于鉴定确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过失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至关重要。对于死因有争议而又没有做尸体解剖的案件,谁在没有实施尸体解剖上负有责任就面临鉴定结论对其不利。医疗机构因为对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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