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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曝光国土资源部门失职渎职问题评析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2015年9月14日监察部公开曝光4起失职渎职问题,其中2起涉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问题一:河北省肥乡县政府、旧店乡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某养殖公司违法圈占耕地建厂房行为履职不到位、查处不力,致使企业违法占地行为长期得不到纠正,45亩耕地因建厂房遭到破坏。问题二:浙江省奉化市莼湖镇政府及国土部门对群众反映违规建房的举报敷衍推脱,对违建行为放任不管,执法不到位,举报人3年多来辗转多个部门反映,违建房屋仍于2012年建成并一直未能拆除。一、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案邯郸市泓昊昌养殖有限公司无公害饲料加工项目是肥乡县旧店乡引进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2014年5月30日,肥乡县发展改革局通过该项目备案。项目选址肥乡县旧店乡西马寨村,规划占地100亩,涉及村民81户。2014年6月,西马寨村委会与78户村民签订占地补偿协议,按肥乡县区片地价补偿,补偿标准每亩3.45万元,每年再给1200元/人的生活补偿,补偿款由企业经乡政府向村委会提供。2014年7月29日,邯郸市泓昊昌养殖有限公司未经用地批准即动工建设,在100亩土地上圈建了围墙,其中厂房基础建设占地45亩,其余55亩尚未建设占用。圈占的100亩土地均为耕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4年8月2日肥乡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人员巡查发现该公司违法占地后,立即予以口头制止。2015年3月国土资源部根据群众信访反映,对该案进行了督办。8月7日县国土资源局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3月2日县国土资源局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县法院立案登记。8月8日对违法占地行为立案查处。3月12日县国土资源局没收了违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8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没收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99.996万元。3月13日县国土资源局将案件移送县公安局。11月4日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邯郸市泓昊昌养殖有限公司未履行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县国土资源局安排旧店国土资源所将邯郸市泓昊昌养殖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申请强制执行材料以快递方式邮寄到县法院。3月15日县公安局受理县国土资源局案件移送。11月5日县法院将申请强制执行材料退回国土资源所。3月26日县国土资源局联合旧店乡政府督促企业自行拆除了圈建的围墙。国土资源部门查处情况行政警告1.肥乡县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县长王运成,负一定的领导责任行政记过2.旧店乡党委委员、副书记、政府乡长李继彬,负重要领导责任行政记大过3.乡党委委员、政府副乡长敬海英,负主要领导责任行政记过5.肥乡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行政庭负责人)高会臣,在既没有查看县国土资源局邮寄给县法院行政庭申请强制执行的快递件内容,也没有明确告知县国土资源局如何办理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以立审分离为由拒收申请强制执行材料,影响案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构成不履行职责行为.党内严重警告4.西马寨村党支部书记王春玉,负直接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调查认定,肥乡县政府、旧店乡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邯郸市泓昊昌养殖有限公司违法圈占耕地建厂房行为履职不到位、查处不力,致使企业违法占地行为长期得不到纠正,45亩耕地因建厂房遭到破坏。纪检监察部门对国土资源部门的问责肥乡县国土资源局在查处邯郸市泓昊昌养殖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过程中,没有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县公安局、没有协调相关部门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致使该项目在查处期间继续施工,造成了较坏影响,构成了不履行职责行为。国土资源所在收到县法院拒收的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该公司违法占地材料退件后,既没有向肥乡县国土资源局局领导汇报,也没有主动与县法院相关科室沟通协商如何申请强制执行,直至2015年3月2日局领导过问,才将申请强制执行材料送至法院,致使案件未能按法律程序及时进行立案,造成了较坏影响,构成不履行职责行为。6.肥乡县国土资源局局长陶冲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7.主管副局长尹少泽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8.旧店国土资源所所长王延龙负直接责任,给予撤销行政职务处分。国土资源部门履职问题分析(一)虽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口头和书面制止,但制止无效时,未按规定充分采取报告、抄告、通报等措施进行制止。监察部门认定责任:肥乡县国土资源局在查处违法占地案过程中,没有协调相关部门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致使该项目在查处期间继续施工。1.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书面制止无效、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以下措施:(1)应当及时将违法事实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2)可以根据情况将涉嫌违法的事实及制止违法行为的情况抄告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保、市政、电力、金融、工商、安监、公安等相关部门,提请相关部门按照共同责任机制的要求履行部门职责,采取相关措施,共同制止违法行为。(3)必要时,可以将有关情况向社会通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止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等、《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7号)。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报告《土地管理法》第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国土资源部部门报告制度的主要依据为《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7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5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78号)等文件。对重大、突发及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发现后24小时内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依法及时处置;在制止和查处过程中受到阻力或干扰时,应当及时报本级政府,函告监察机关,同时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涉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同时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抄告主要依据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文件中关于共同责任机制的规定。抄告为落实共同责任机制的具体抓手和措施,借助相关部门力量,形成执法合力,共同有效制止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强调:“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建立信息情况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和交换相关信息。”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和上市融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监察部门追究人员责任通报通报主要是为了加大查处工作公开力度,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人人监管的氛围,借助社会力量,有效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在制止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督促执行等环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配合调查、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等情况和信息向社会通报。本案中,肥乡县国土资源局发现邯郸市泓昊昌养殖有限公司违法用地行为后,进行了口头制止,也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在制止无效时,没有按照规定将违法情况书面报告肥乡县人民政府和邯郸市国土资源局,也没有进一步采取抄告、通报等其他措施进行制止。(二)虽然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未按规定的程序、期限、方式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退件后,也未及时报告、沟通协调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没有强制执行权,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期限:《行政强制法》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2个月,行政诉讼原3个月、现6个月)申请程序:《行政强制法》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履行催告程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十日后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方式:《行政处罚法》、《民事诉讼法》等关于送达的规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应当采用直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才可以采用留置送达、委托送达、传真或者电子信息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本案中,肥乡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期限、文书送达方式都不符合法律规定。肥乡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未按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催告;2014年8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1月4日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仅考虑了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未考虑当事人申请行政诉讼期限;未与法院先行沟通,即责成旧店国土资源所直接以邮寄方式递交强制执行申请。此外,旧店国土资源所收到法院退件后,未及时向肥乡县国土资源局报告或者沟通协调有关情况,对申请强制执行事项的办理造成一定影响。(三)虽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未能按规定及时移送。按照《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等的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在调查终结后,应当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决定(处理决定呈批)移送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附具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报告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在移送决定批准后24小时内办理移送手续。本案中,企业违法建设占用45亩耕地,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肥乡县国土资源局调查终结后,迟迟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而是在国土资源部督办后才将案件移送。(四)肥乡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取证工作不够细致。邯郸市泓昊昌养殖有限公司为旧店乡招商引资来的企业,项目建设占用土地由西马寨村委会与村民签订占地补偿协议,补偿价款由企业经旧店乡政府向村委会提供。肥乡县国土资源局未对企业占用土地的征地、占地决策过程进行详细调查取证,旧店乡政府和西马寨村委会在征地、占地过程中起到什么作用、是否存在违法征地和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等关键性问题未能明确,致使案件基本事实不清、定性存疑。如果存在违法征地、违法批准占用土地问题,肥乡县国土资源局对企业以违法占地进行处罚即为错案。二、浙江省奉化市莼湖镇案2011年10月20日,缪家村村委会为缪盛锵、缪千益、缪明达3户村民建房向莼湖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10月29日,3户村民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建房;11月3日,奉化市国土资源局莼湖国土资源所巡查发现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村民继续施工,莼湖国土资源所执法组多次进行制止,拆除部分墙体,于11月6日将违法用地情况报告莼湖镇政府,建议镇政府牵头制止违法,拆除违法建筑物。但莼湖镇政府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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