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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我国共颁布过2部婚姻法:第一部:1950年,主张婚姻自由……第二部:1980年,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修改:2001年,九届人大二十一次会议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现行婚姻法:本章主要内容一、婚姻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二、结婚三、家庭关系四、离婚五、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婚姻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概念:•婚姻关系:基于婚姻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家庭关系:基于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2、一夫一妻禁止重婚、不承认同性婚姻(重婚罪的规定及案例);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男女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5、实行计划生育重婚罪的规定及案例案例:甲乙是夫妻,甲外出打工多年,与未婚女青年丙登记结婚。甲、丙犯重婚罪吗?重婚——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与之结婚的行为。二、结婚(一)结婚的法定条件:1、必备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达到法定婚龄:男22,女20。(3)符合一夫一妻原则:未婚的、离婚的、丧偶的2、禁止条件:(1)血亲关系:直系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福建省一近亲结婚家庭5子女中4人为残疾人(2)疾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如麻风病、性病、乙肝、精神疾病等。(二)结婚的程序:1、申请:(本人亲自)证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机关城市:街道办事处或民政部门农村:人民政府2、审查:是否符合结婚的条件3、登记。(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1、无效婚姻: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达到法定婚龄的。2、可撤销婚姻:胁迫结婚(时效一年,自结婚登记之日算;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从获得自由之日起算)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三、家庭关系父母与子女关系夫妻关系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一)夫妻关系:1、人身关系:•姓名权;•自由权(如参加生产、工作学习、社会生活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相互扶养的义务;•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2、财产关系:(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的财产;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2)夫妻一方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3)约定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谁所有(或共有),约定应用书面形式。婚生父母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养父母子女继父母子女自然血亲拟制血亲(二)父母子女关系:1、自然血亲:不可解除。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与婚生完全相同。2、拟制血亲:可解除继父母子女若有抚养或赡养行为,则权利义务等同于婚生父母子女。成年继子女无赡养义务。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子女有保护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三)其他关系:——祖孙、兄弟姊妹关系他们之间的义务是有条件的:一方有负担能力,另一方的法定义务人不存在。四、离婚(一)原则:1、保障离婚自由;2、反对轻率离婚;3、给无过错方适当补偿、救济弱者。(二)程序:根据是否双方皆自愿,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1、协议离婚(行政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双方皆自愿;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完全一致意见。╳一方为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登记的“事实”婚姻。2、诉讼离婚:(属于民事案件)√一方不同意离婚;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1)调解:应当调解!调解书一经下达,即时生效。6个月内无新事实、新理由,不可上诉。(2)判决:若调解不成,则由法官判决。判决书送达15天内,不服可上诉二审。判决离婚的根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准予离婚: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⑥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三)诉讼离婚的两项特殊规定:1、军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2、女方怀孕、分娩1年、中止妊娠6月,女方自提或……除外。(四)离婚的法律后果1、子女抚养:•直接抚养人原则上夫妻协商,协商不成的,根据子女的年龄、双方经济、生活环境、生育能力等由法院判定。•血亲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另一方仍有抚养、教育、探视孩子的权利和义务。抚养费的数量、交付方式夫妻协商,协商不成,法院根据地方经济、个人情况判决,判决可以根据情况的变化而申请变更。2、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协商解决,不成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1)两个请求条款:第一,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二,无过错方的请求权: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2)少分、不分、再分共同财产的规定: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3、债务清偿: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五、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救助措施:在受害人请求时提供(二)法律责任:1、民事2、行政3、刑事(参见课本)
本文标题:62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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