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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电子商务法律规范15.1电子商务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15.2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法15.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1.卖方的义务(1)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2)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3)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2.买方的义务(1)买方应承担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15.1电子商务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15.1.1电子商务交易中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买方应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3)买方应当承担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3.对买卖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解决办法(1)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主要指卖方不交付标的物、单据或交付迟延;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第三者对交付的标的物存在权利或权利主张等。当发生上述违约行为时,买方可以选择以下解决方法:①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替代物或对标的物进行修理;②减少支付价款;③对迟延或不履行合同要求损失赔偿;④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2)买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买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和不按规定收取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可以选择以下解决方法:①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他义务,并为此可以规定一段合理额外的延长期限,以便买方履行义务;②损害赔偿,要求买方支付合同价格与转售价之间的差额;③解除合同。网络交易中心的设立,必须具备4个条件:①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②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③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④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15.1.2网络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网络交易中心应当认真负责地执行买卖双方委托的任务,并积极协助双方当事人成交。网络交易中心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网络交易中心还有一个对口管理的问题。在业务上,网络交易中心还应接受各级网络管理中心的归口管理。由于电子商务发展已是无所不包,经营及交易方式也是各具特色,所以使得网站经营者,无论是ICP、IAP还是ISP,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范围相当广泛。如果仅就网站经营者可能承担的侵权责任(如版权,商标权、名誉权等)而言,主要涉及的责任有两种:直接侵权责任与间接侵权责任。15.1.3关于网站经营者侵权的法律责任在完善的电子商务中,银行是网络银行。除少数邮局汇款或其它形式付款外,大多数交易都要通过网上银行的电子资金划拨来完成。在电子商务中,网上银行同时扮演发送银行和接收银行的角色。作为发送银行,在整个资金划拨的传送链中,承担着如约执行资金划拨指示的责任。作为接收银行,其法律地位似乎较为模糊。15.1.4网络交易客户与网上银行间的法律关系在实践中,电子资金划拨中常常出现因过失或欺诈而致使资金划拨失误或迟延的现象。如系过失,自然适用于过错归责原则。如系欺诈所致,且网上银行安全程序在电子商务上是合理可靠的,则名义发送人需对支付命令承担责任。银行承担责任的形式通常有3种:1.返还资金,支付利息;2.补足差额,偿还余额;3.偿还汇率波动导致的损失。1.认证中心认证中心扮演着一个买卖双方签约、履约的监督管理的角色,买卖双方有义务接受认证中心的监督管理。在网络交易的撮合过程中,认证机构是提供身份验证的第三方机构,是由一个或多个用户信任的、具有权威性质的组织实体组成。15.1.5认证机构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地位2.认证机制在采用公开密钥的电子商务系统中,对文件进行加密传输的过程包括六个步骤:①买方从虚拟市场上寻找到欲购商品,确定需要联系的卖方,并从认证机构获得卖方的公开密钥;②买方生成一个自己的私有密钥,并用从认证机构得到的卖方公开密钥对自己的私有密钥进行加密,然后通过网络传输给卖方;③卖方用自己的公开密钥进行解密后得到买方的私有密钥;④买方对需要传输的文件用自己的私有密钥进行加密,然后通过网络把加密后的文件传输到卖方;⑤卖方用买方的私有密钥对文件进行解密得到文件的明文形式;⑥卖方重复上述步骤向买方传输文件,实现相互沟通。公开密钥系统在电子商务文件的传输中实现了两次加密解密过程:私钥的加密和解密与文件本身的加密和解密,买卖双方的相互认证是通过认证中心提供的公钥来实现的。在电子支付过程中,持卡人要付款给商家,但持卡人无法确定商家是有信誉的而不是冒充的,于是持卡人可以向CA提出对商家身份进行认证的请求。3.认证中心的设立与管理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在现行的法律中尚未涉及。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功能主要有:接受个人或法人的登记请求,审查、批准或拒绝请求,保存登记者登记档案信息和公钥,颁发电子证书等。(1)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对登记者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①监督登记者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②监督登记者按照电子商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从事经营活动;③制止和查处登记人的违法交易活动,保护交易人的合法权益。(2)登记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报告国家工商管理局、撤消登记的处罚:①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②登记后非法侵入机构的计算机系统,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③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④利用认证机构提供的电子证书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保护问题,涉及到两个基本方面:第一,电子商务交易首先是一种商品交易,其安全问题应当通过民商法加以保护;第二,电子商务交易是通过计算机及其网络而实现的,其安全与否依赖于计算机及其网络自身的安全程度。15.2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法1.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1)《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制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以下简称“贸法会”)作为EDI国际立法的中心论坛,自80年代初期即开始探讨EDI的法律问题,但各国法律均有对单证必须签字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为此,贸法会建议各国政府:15.2.1联合国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保护①重新审查涉及使用计算机记录作为诉讼举证的法律规则,以便消除对其使用所造成的不必要的障碍,确保这些规则符合技术的发展,并为法院提供适当的办法来评价这些记录具有法律上的可采纳性;②重新审查关于某些交易和与交易有关的文件要用书面形式的法律规定,以期酌情允许把该项交易或文件的计算机识读形式记录下来或予以发送;③重新审查关于以亲笔签字或其他书面办法认证与贸易有关的文件的规定,以期酌情允许使用电子认证办法;④重新审查关于提交给政府的文件须用书面形式并亲笔签字的法律规定,以期酌情允许以计算机识读形式向购置了必要设备并建立了必要程序的那些行政部门提交此类文件。自1990年起,联合国贸法会就做出了题为《对利用电子方法拟定合同所涉及法律问题的初步研究》的报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1996年6月,联合国贸法会提出了制订《电子商务示范法》设想,同年12月,将其多次修订的《电子数据交换和有关数据通信手段法律方面的统一规则草案修订条文》交由联合国大会讨论,并且以大会51/162号决议的形式通过,正式命名为《电子贸易示范法》。(2)《电子商务示范法》的主要内容。《示范法》的内容包括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电子商业总则(从第一条至第十五条),它是该法的核心;第二部分是电子商务在特定领域中的运用,主要是货物运输方面的法律规定。《示范法》主要解决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①数据电文适用法律要求。《示范法》第5条规定,“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②书面形式。《示范法》第6条规定,“如法律要求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③签字。《示范法》第7条规定:“如法律要求要有一个人签字,则对于一项数据电文而言,倘若情况如下,即满足了该项要求:◆使用了一种方法,鉴定了该人的身份,并且表明该人认可了数据电文内含的信息;◆从所有各种情况看来,包括根据任何相关协议,所用方法是可靠的,对生成或传递数据电文的目的来说也是适当的。”④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示范法》第9条规定,“在任何法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适用在任何方面均不得以下述任何理由否定一项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仅仅以它是一项数据电文为由;◆如果它是举证人按合理预期所能得到的最佳证据,以它并不是原样为由。”⑤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示范法》第1l条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则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第12条同时规定,“就一项数据电文的发件人和收件人之间而言,不得仅仅以意旨的声明或其他陈述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⑥数据电文的确认收讫。“收到”这一概念,在电子商务贸易过程中,具有相当重要的法律意义。联合国《示范法》第15条详细规定了收到和发出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除非发件人与收件入另有协议,一项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以它进入发件人或代表发件人发送数据电文的人控制范围之外的某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准;◆除非发件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按下述办法确定:如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则以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如数据电文发给了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如收件人并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统,则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即使设置信息系统的地点不同于根据第四款规定所视为的收到数据电文的地点,第二款的规定仍然适用;◆除非发件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发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发出地点,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收到地点。具体操作中,如发件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应以对基础交易具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地为准,如果并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其主要的营业地为准;如发件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除《示范法》本身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还颁布了《电子商务示范法指南》,内容包括守法背景和条文说明,将有助于向各国政府和学者解释做出这些规定的原因和考虑,并有助于各国考虑是否根据本国的特殊情况对《示范法》的某些条款做出更改。2.联合国《电子签字示范法》2001年3月23日,联合国贸法会通过了《电子签字示范法》,这是联合国贸法会继《电了商务示范法》之后,又一部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示范法。(1)电子签字(Electronicsignature)的概念。“电子签字”是指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它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字人和表明此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2)电子签字的功能。以纸张为基础的传统签字主要是为了履行下述功能:◆确定一个人的身份;◆肯定是该人自己的签字;◆使该人与文件内容发生关系。电子签字具有与传统手写签字同样的功能,同时它还具有比手写签字更为宽泛的功能。(3)电子签字中当事各方的基本行为规范。按照《电子签字示范法》,参与电子签字活动包括签字人、验证服务提供商和依赖方。①签字人的行为。《电子签字示范法》第8条规定了签字人的行为。如果签字生成数据可用来生成具有法律效力的签字,则各签字人应当做到如下条款:◆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避免他人擅自使用其签字生成数据;◆在发生下列情况时,毫无任何不适当的迟延,向签字人按合理预计可能依赖电子签字或提供电子签字辅助服务的任何人员发出通知:▲签字人知悉签字生成数据已经失密;▲或签字人知悉的情况引起签字生成数据可能已经失密的很大风险。◆在使用证书支持电子签字时,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确保签字人做出的关于证书整个周期的或需要列入证书内的所有重大表述均精确无误和完整无缺。若签字人未能满足上述要求,应承担责任。②依赖方的行为。《电子签字示范法》第11条规定了依赖方的行为。
本文标题:第15章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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