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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 9第九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九章诉讼时效与期限第一节时效制度概述第二节诉讼时效第三节期限第一节时效制度概述一、时效的概念与种类1.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2.取得时效,即占有时效,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和平、公然地占有他人的财产,持续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法律制度。3.诉讼时效,即消灭时效,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到法定期间届满,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时效制度。第一节时效制度概述二、时效的成立要件1.须有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2.该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3.须权利可因时效而取得或消灭。三、时效的法特征1.时效是法律事实2.时效是事件3.时效具有强制性第一节时效制度概述四、时效制度的作用1.稳定社会经济秩序2.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3.正确处理纠纷五、时效制度的立法例1.统一规定时效的立法例(法、日)2.各别规定时效的立法例(德、我国台湾)3、规定单—时效的立法例(我国民法通则)第二节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关系(一)概念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二)联系1.都属于时间的经过这一法律事实;2.都是法定期间;3.都会引起一定权利的消灭;4.目的相同。第二节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关系(三)二者的区别1.构成要件不同。2.适用对象不同。请求权?形成权?3.法律效果不同。消灭胜诉权?权利本身?4.期间性质不同。可变期间?不变期间?5.期间起算点不同。第二节诉讼时效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1.适用于债权请求权。2.物权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所有权确认这三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这两种请求权是否适用,有争议。3.人身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但侵犯人格权造成财产损害的,则适用。未授权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民通意见170条)第二节诉讼时效三、诉讼时效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分类(一)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与特征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1.其是法定期间。2.其是可变期间。3.超过此期间,当事人丧失胜诉权。(二)诉讼时效的分类1.普通诉讼时效2.特殊诉讼时效第二节诉讼时效(三)普通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我国目前为2年。(四)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1.短期诉讼时效。(多为1年)2.长期诉讼时效。(3、4、5年)第二节诉讼时效(五)权利最长保护期限1.权利最长保护期限,是指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最长期限。(20年)2.性质之争:(1)最长诉讼时效说(2)除斥期间说(3)权利最长保护期限说3.20年可以延长,但不能中止、中断。第二节诉讼时效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三种立法例:(1)自请求权产生之时开始起算(2)自请求权可以行使之时开始起算(3)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时开始起算2.我国的规定及表现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第二节诉讼时效五、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一)诉讼时效的中止1.概念诉讼时效的中止,即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出现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法定事由,暂时停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待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节诉讼时效2.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1)有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碍。(2)中止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3.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两种立法例:一是规定在中止事由消除后再经过法定的特别期限。二是规定在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直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民法通则》采用的是第二种立法例,即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节诉讼时效(二)诉讼时效的中断1.概念诉讼时效的中断,即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出现法定的与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1)提起诉讼;(2)权利人主张权利;(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第二节诉讼时效3.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对时效力。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对人效力。在多数人之债中,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起诉的,对其他债务人发生同样的效力。但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起诉的,对其他债权人不发生起诉的效力。第二节诉讼时效(三)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1.发生的法定事由不同。前者是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客观情况,后者是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行为。2.事由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的最后6个月内或发生在最后6个月前,但后果延续到最后6个月内;后者可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的任何时间。3.效力不同。前者继续有效,前后相加为一个诉讼时效期间;后者重新计算。第二节诉讼时效(四)诉讼时效的延长1.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权利人因特殊情况未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由法院决定对诉讼时效期间予以延展的制度。2.诉讼时效延长的特征(1)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2)诉讼时效的延长须依诉实现。3.诉讼时效延长的效力:使权利人本已完成诉讼时效而丧失的胜诉权得以重新享有。第二节诉讼时效六、诉讼时效完成后的效力(一)诸学说1.实体权消灭说2.诉权(即胜诉权)消灭说3.抗辩权发生说(二)我国的规定1.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2.权利人的起诉权不消灭;3.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不消灭;第三节期限一、期限的概念1.期限,是指民事权利义务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包括期日与期间。2.期日,是指不可分或视为不可分的特定时间点。3.期间,是指由某一时间点至另一时间点的特定时间段。第三节期限二、期限的意义1.决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决定民事权利的得丧与行使。3.决定民事义务的承担与履行。4.决定某些事实的推定时间。5.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起点或终点。三、期限的种类1.法定期限2.指定期限3.约定期限第三节期限四、期间的计算(一)期间的计算方法1.自然计算法2.历法计算法3.工作日计算法(二)期间的始期与终期的计算(三)年龄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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