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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道路地下管线保护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确保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正常运行,加强本市建设施工现场的管理,提高文明施工的水平,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道路地下管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建设施工对道路地下管线的保护,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道路地下管线保护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上海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道监办)负责本市道路地下管线保护监督的具体管理和外力损坏道路地下管线事故的协调处理、统计以及上报工作。第四条(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保护道路地下管线的主要职责是:(一)明确该工程项目保护道路地下管线工作责任人;(二)核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保护道路地下管线方案、落实管线保护费用,并在开工前会同各管线权属单位组织召开该工程项目保护道路地下管线工作的专题会议,根据会议纪要及有关图档资料,向相关管线权属单位办理“上海市道路管线监护交底卡”(简称“交底卡”,样张见附件一)。向总包或分包的施工单位做好保护道路地下管线的(书面)交底工作;(三)委托第三方有资格的测量单位承担对道路地下管线施工的跟踪监测工作,进行信息化施工管理;(四)在向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报建项目的同时,向市道监办填报“上海市建设工程道路管线安全保护承诺书”(承诺书样张见附件二);(五)在该工程项目施工期间,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保护道路地下管线方案,及时采取各项防范措施。第五条(施工单位职责)施工单位保护道路地下管线的主要职责是:(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大纲),对相关管线权属单位的交底资料进行复核,制定保护道路地下管线的技术措施,并经各相关管线权属单位审定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二)进行信息化施工,加强对道路地下管线动态数据的监测,根据监测数据及时调整施工方案,确保道路地下管线的正常运行。一旦发生管线事故,应当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并积极主动地配合道路管线权属单位进行抢修,以缩小影响和减少经济损失;(三)施工时,施工管理人员必须向直接操作人员做好保护道路地下管线的交底工作;对原有道路地下管线情况不明、发现资料标明与实际管位有差异或者管线的埋设位置难以判断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在管线权属单位到现场监护并采取相应保护管线的技术措施后方可施工。擅自施工造成管线或设备损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四)施工组织设计变更必须具备完备的合法手续,应当及时通知所影响管线的权属单位;(五)在原有道路地下管线两侧各一米范围内,禁止使用机械开挖。第六条(管线权属单位职责)管线权属单位保护道路地下管线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及完善对权属道路地下管线的巡查制度和对监护员的考核制度;(二)向施工单位做好权属道路地下管线安全的宣传工作,增强保护道路地下管线的意识,并具体提供现场权属道路地下管线的准确资料,做好书面交底工作;(三)施工单位要求配合管线现场监护时,应当即时赶赴现场进行监护并指导施工单位采取保护权属道路地下管线的措施;(四)在对权属道路地下管线的巡查中发现违章施工作业或者危及权属道路地下管线正常运行时,应当及时向施工作业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指导施工作业单位采取保护措施。一旦发生权属管线事故,应当及时抢修,防止事故的扩大,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七条(监测单位职责)监测单位保护道路地下管线的主要职责是:(一)取得由国家或者省级测绘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测绘工程;(二)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测量工作,确保工作质量,不得谎报、瞒报、误报监测数据;(三)因监测质量有误造成道路地下管线事故或其他事故的,由监测单位承担责任。第八条(监理单位职责)监理单位保护道路地下管线的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大纲)中管线保护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变更并签章认可;(二)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管线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对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措施或者要求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拒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九条(管线外损事故的报告)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管线保护工作,确保施工现场周边道路与地下管线的正常运行,一旦发生管线外损事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报表样张见附件三)。对道路地下管线外损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必须在二小时以内上报市道监办;对道路地下管线外损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按照各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上报。各主管局的责任部门应将当月发生的事故,在下月的10日前上报市道监办。第十条(管线外损事故的查处)市市政局应当严格查处各类道路地下管线外损事故;对于较大以上事故等级的道路地下管线外损事故,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并应当建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于发生人身伤害的道路地下管线外损事故,由市市政局会同市安监局共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管线保护监督的其他措施)对发生较大以上等级的道路地下管线外损事故,市市政局除直接予以查处以外,还可以建议市相关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措施:(一)在企业诚信手册中记录在案,并在企业资质资格审查中作为降级、取消资质、资格的处理依据之一;(二)在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的立功竞赛、文明工地评比中,取消相应的评比资格;(三)在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将既往的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道路管线外损事故和事故等级高低作为审核评判的依据之一。第十二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发文日起施行。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附:关于印发《上海市道路地下管线保护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县建设(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上海市道路管线保护监督管理,我局制定了《上海市道路地下管线保护若干规定》,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原市建委文件《关于保护地下管线工作的通知》[沪建市(98)第0331号],已由市建委废止。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附件一:上海市道路管线监护交底卡样张(略)附件二:上海市建设工程道路管线安全保护承诺书样张(略)附件三:上海市管线外损事故报告单样张(略)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本文标题:上海市道路地下管线保护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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