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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民事)说明:此模拟法庭剧本是根据由宋庄画家村案引起的索赔案改编的,如需要更详尽的资料,可以“宋庄画家村案”为关键字进行搜索。此剧本由我们组员共同创作,红色字体是我们设计的台词。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审判长: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审: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原告:我叫xx,女,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居民,现住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审: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原告委托代理人1:我叫xx,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2:我叫xx,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审: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被告:我叫xx,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潡县敬老院职工,住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乔庄西区14号楼142室。审: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被告委托代理人1:我叫xx,北京市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2:我叫xx,北京市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审: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原告:没有审: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被告:没有审: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敲法槌)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第120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xx与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xx担任审判长,xx、xx担任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xx担任法庭记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46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审:原告,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原告:不申请。审:被告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不申请。审:之前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须知,须知中已经载明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对此,原告方是否已经明确?原告:明确审:被告是否已经明确?被告:明确二、法庭调查阶段审:庭审分四个阶段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评议与宣判。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当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原告诉讼代理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买房后的附加物13万元;重置区位补偿价30万元;原告一年多没有进行创作,造成的经济损失8.8万元,共计51.8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等其他费用。事实及理由:2002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买卖房协议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房屋8间及院落,并取得了当时宋庄镇辛店村村委会的认可,村委会干部康文宝作为“中证人”也在协议上签字确认。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共计人民币4.5万元,并与被告一起到宋庄镇辛店村村委会进行了房产转让登记。当日,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房屋。原告购买该房屋及院落后,不仅对原有的房屋进行了翻新及装修,还在院落内新建了3间新房,并安装了上下水、暖气等生活设施,共计花费了约十三万元人民币。2006年12月,被告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与原告签署的上述《买卖房协议书》无效,要求原告向被告返还房屋。2007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原告向被告返还房屋,被告向原告支付原房及添附部分的折价补偿为人民币93808元。同时,该判决确认了被告是导致该协议无效的主要责任方,应当在全面考虑被告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原告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对原告的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赔偿。原告认为,被告在出卖争议房屋当时即明知其所出卖房屋及其宅基地禁止流转,但是为了追逐利益仍将该房屋及其宅基地出售给了原告,现在被告又因房地产市场的变化、涨价,利用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提出退房要求,实属有失诚信之行为。有鉴于此,原告认为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诚信和交易秩序,被告应对其背信行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赔偿因出于其主要过错原因导致合同无效而给原告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共计51.8万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此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予以公正审理。审判长:原告对起诉内容有无补充?原告:没有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们的答辩意见。答辩人:答辩人因原告xx诉xx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1、答辩人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因此也不需要赔偿被答辩人的信赖利益损失。在房屋买卖协议签订时,原被告双方都明知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属禁止流转范围,即双方都有过错,因此让答辩人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是完全没任何依据的。被答辩人是一个画家,作为知识分子,肯定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得更为透彻,而答辩人xx只是一个农民,初中教育勉强完成,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在这种情况下被答辩人依然与答辩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显然被答辩人在导致合同无效中存在更多的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2、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求偿13万元的附加物损失赔偿属于“一事不再理”范围,针对这一赔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终审判决,判令答辩人xx向被答辩人xx给付补偿款人民币93808元,其中就包括了附加物补偿金。3、被答辩人所求偿重置区位补偿价30万元不应由答辩人承担。原被告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对合同无效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30万元的损失应由双方根据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我们认为被答辩人对合同无效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50%以上的损失。4、被答辩人xx要求的8.8万元赔偿与答辩人xx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担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与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之间有因果关系。被答辩人8.8万元的经济损失是因为自己无法履行与务色艺术车间的合同约定所导致的,因此答辩人完全不需要赔偿被答辩人的此项经济损失。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无理的诉讼请求。审判长:被告对答辩意见有无补充?被告:没有审:下面就案件事实进行证据审查,由于在庭审前本院的立案的流程机构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且送达了证据清单,因此在质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的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原告诉讼代理人:我方有三组证据要向法庭提交。其中,第一组证据包括证据1、证据2和证据3,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曾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完全履行协议;第二组证据包括证据4用以证明被告在导致合同无效中存在主要过错;第三组证据包括证据5证据6证据7和证据,用以证明原告经济损失的具体内容。下面我方将对各组证据进行具体说明。证据1房屋买卖协议一份。是2002年7月1日,原告xx与被告xx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买卖房协议书》上书:“宋庄镇辛店村xx与xx商定将正房五间、厢房三间卖给xx作价4.5万元整,房屋及院落以上级下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为准,房款自签字后一次性交清,双方遵守协议”。落款处除有买卖双方签字,还有中证人康文宏及代笔人郭化勤签字,并加盖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民委员会印章。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被告方:没有异议。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2收条一张。是被告xx开具给原告xx的购房款收条。其内容为:“xx于2002年7月1日收到xx购房款人民币45000元整。”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被告方:没有异议。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3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份。2002年7月1日契约签订后,李玉兰支付给马海涛房款45000元,马海涛将房屋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付给李玉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民委员会在诉这份《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变更记事一栏中记载“马海涛于2002年7月1日将上房五间、厢房三间出售给李玉兰使用”。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被告方:没有异议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4(2007)二中民终字第13692号民事判决书。是2007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xx与xx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所作出的终审判决。判决书中有这么一段“考虑到出卖人在出卖时即明知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禁止流转范围,出卖多年后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故出卖人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对于买受人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应当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予以确定。”这证明了被告在导致合同无效中存在主要过错。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被告方:对于判决书的真实性我们没有异议,但是我们认为原告所读到的判决书中的内容并不是法院确认的事实,而是法院建议性的结论,因此不能证明被告在导致合同无效中存在主要过错。相反,这份判决书恰恰为我方证明了被告已对原告求偿的添附物价值作出了补偿。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提出的异议有需要解释的吗?原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我方认为判决书中的内容符合第四点“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的规定,对证明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有证明力。审判长:被告对原告的解释有无异议?被告:没有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5原告xx与上海务色艺术车间于2005年2月23日签订的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xx每年向上海务色艺术车间提供画作六幅,上海务色艺术车间支付原告报酬八万元人民币。原告如未能按时按量提供画作则须向上海务色艺术车间支付10%的违约金。自2006年至今,原告与其丈夫李念阳陷入由于被告xx反悔造成的意外官司,不仅画作未能完成,失去了8万元的收入,而且还承担10%的违约金。这样一算,原告就损失了8.8万元。审判长
本文标题:模拟法庭剧本(民事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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