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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及传染病卫生监督知识培训一、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二、医疗机构资格三、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检查一、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1概念:卫生技术人员--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即同时具备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方可认定为卫生技术人员。根据所从事的业务的性质不同,分为医师、护士、药师、检验师及其他技师等类别。医师--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师和助理医师的区别:(1)助理医师不能单独地开展执业活动(但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这里主要是指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不包括个体诊所);(2)执业助理医师不得申请个体行医。执业医师,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个体行医,经批准后即可行医。医师一经注册,则必须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执业类别包括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个类别)乡村医生—指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人员。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农村地区“撤村改居”作为城区的组成部分后,原村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应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不再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在“撤村改居”前已经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在执业证书有效期内可在注册的执业地点继续执业;有效期满,不再进行注册。对这部分医生,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可以鼓励其通过正规医学教育取得符合《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医学专业学历,按照《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二)为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三)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医师可以从事护理活动,护士不能从事医师活动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其执业范围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以妇产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其范围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2.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几种情形:(1)使用未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和职称的人员(实习生、毕业生除外)(2)使用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师工作。(3)从事本专业以外诊疗活动的卫生技术人员,如跨专业从事诊疗活动,心电图、B超、放射技师出具诊断报告等.卫政法(2004)163号:(一)出具影像、病理、超声、心电图等诊断性报告的,必须是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也可以由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上述报告。(二)相关专业的医技人员可出具数字、形态描述等客观描述性的检查报告(4)使用医学院校的实习生、试用期内的大学生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5)使用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外籍医师3.罚则: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8条之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8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1条的规定: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4.违法主体的认定:(1).卫政法发2005第357号: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对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8条处罚,造成患者损害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61条处理;未取得医师资格医学专业毕业生擅自在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执业医师法第39条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61条处理。(2).医疗机构内,执业助理医师擅自独立开展工作,按48条处理,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涉嫌犯罪的,按医疗事故罪移送司法,而不是按“非法行医罪”移送司法。(3)卫政法发[2004]178号对于医疗机构聘用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对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在行医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诊疗活动的,等同于未取得执业证书,按非法行医罪,不能与有资格未注册的情况等同)二.医疗机构资格1.概念无证行医---是指机构或个人未取得行医的资格证件,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在日常监督中对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监督不仅仅是查看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还应当对许可证的有效性、真实性以及是否在许可证注册点执业等情况加以监督。2.无证行医的几种情形:(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诊疗活动。如“地下”诊所、药店坐堂行医;美容机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医疗美容手术;非医疗机构擅自从事专项技术服务项目;非医疗机构擅自从事性病及其他诊疗活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以外的诊疗项目。(2)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3)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4)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如医疗机构在整体迁移过程中,在新的执业地点变更手续还未办理,或办理后还未领取新的执业点的医疗机构许可证就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又如,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增加执业点和分支机构等,这些医疗机构尽管有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由于超出了许可证注册点的范围,构成了在执业点以外的执业,按照卫政法的批复,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按无证行医予以处罚。(5)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者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这里处罚的主体是两个,如某人或某公司承包一家医疗机构的科室,那么,某人或某公司是被处罚主体,违法的事实就是无证行医,而被承包的医疗机构也是被处罚主体,违法的事实是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对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的关键在于出租方和承包方的合同协议,由于他们的合作关系是以盈利为目的,所以要调查他们之间的利益分配方式,承包方的资格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行为等都是调查取证的关键。(6)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的(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回、撤销、注销、吊销撤回:相对人取得行政许可合法,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依法赔偿)撤销:适用于行政机关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形,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相对人违法取得行政许可(行政机关违法)吊销:被许可人有严重违法行为注销:客观事实的出现,行政许可失效的情形:A医疗机构因合并;B迁移出;C除改、扩、迁建原因停业超过一年;D受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处罚;E超过校验期经责令校验不校验的;F暂缓校验后仍不能通过校验,还在执业的。细则第三十五条中规定: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二)限期改正期间;(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的期限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医疗机构分类:1.医院、2.妇幼保健院、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4.卫生院5.疗养院6.门诊部7.诊所、卫生所、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8.村卫生室(所)9.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10.急救中心、站11.临床检验中心12.护理院(站)13.其它诊疗机构。4.罚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又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这里的非法所得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人员或机构在违法活动中获取的包括成本在内的全部收入处罚时应仅仅扣住罚则中的条款,进行现场取证和询问笔录,包括人员资格、执业活动时间、非法收入、是否给患者造成伤害等,这些相关证据的收集对后面的处罚额度自由裁量提供依据。5.调查取证:(1)物证:药品、器械、仪器、设备、使用中和使用后的耗材。(2)书证:A证明人员身份资格的:身份证、工作证、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执业证、职工花名册等。证明单位资格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法人证书等。B反映诊疗活动的医学文书:收费票据、账册、合同、文件、宣传资料。(3)证人证言------注意被询问人的年龄,是否能承担民事行为能力(4)当事人陈述(5)现场笔录-------A行医场所描述:描述环境、外观、方位地点、室内布局、可以与现场照片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B诊疗行为描述:现场患者(询问笔录)、药品(存放位置、是否为假药劣药)、器械、医疗废物、处方、收据、门诊登记本、标牌、证照、广告宣传等进行记录(拍照、登记保全)。注意不能有结论性语言如现场发现有一着白大褂的男士正在为谁诊疗∨------现场发现有一名医师正在为患者诊疗×C行医资质描述:有无证件、证件上显示的内容。(6)视听资料--------录音录像(7)鉴定结论--------有关组织出具的鉴定证明。6.无证行医违法主体的认定:(1)法人、其他组织未经许可组织开展诊疗活动的,则该法人、其他组织为违法主体,可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同时对其中执业医师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予以吊销其《医师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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