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人事档案/员工关系 >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5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第十二章社会保险法本章导读社会保险法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着力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本章主要内容分为六节:1、社会保险法概述2、养老保险法律制度3、医疗保险法律制度4、工伤保险法律制度5、失业保险法律制度6、生育保险法律制度【重点】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支付、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支付、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支付、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支付【难点】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一、社会保险(一)社会保险的概念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的,通过社会筹资,对因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原因而生活困难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制度。《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社会保险法》具体指出,国家通过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以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一节社会保险法概述(二)社会保险的特征1、社会性社会保险的社会性主要体现在:(1)保险对象的社会性,即享受社会保险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包括社会不同层次、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形式和不同身份的所有劳动者。(2)保险目的的社会性,社会保险直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间接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3)保险组织和管理的社会性,社会保险制度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为遭遇生老病残失业等社会风险的人提供物质帮助。保险基金的筹集、发放、调剂、管理和监督都由政府组织实施。2、互济性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筹集资金,通过统筹管理和使用保险基金,解决少数人由于生老病残失业等特定情况下的生活困难问题。社会保险集合多数人的力量来均衡分担少数人遭遇的社会风险,体现了互济性。3、强制性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保险,其强制性表现在保险项目、参保范围、缴费标准、保险待遇给付条件和标准都是由立法预先规定的。担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没有自由协商变更的权利。且当相关保险当事人不履行法律强制性规定,如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时,依法还会受到相应的惩罚。(三)社会险的作用1、防范风险社会保险在个体劳动者面临年老、疾病、工作、生育、失业等社会风险而生活困难时,提供物质帮助,让社会为个人风险买单,避免个人遭遇风险时因独木难支而陷入困境甚至绝境,保障其最基本的生存。2、维护稳定通过社会保险,国家和社会承担起了个人无法承担的社会风险,增强了社会成员应付意外伤害和不测的能力。社会保险保障了社会成员的最基本生活需求,让社会成员产生安全感,缓和社会矛盾,被称为社会稳定的“调节器”。3、实现社会公平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成员自身素质和经济状况的不同会影响其收入的多少,最终导致社会贫富差距的产生。社会保险通过一定的缴费费率强制征收保险费,设立保险基金,对收入较低或失去收入来源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帮助,是对收入进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实质公平。4、促进劳动力的再生产。社会保险对于那些暂时退出劳动岗位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确保其基本的生活需要,使劳动力的供给和再生产成为可能。二、社会保险法(一)社会保险法的概念社会保险法是调整社会保险活动中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旨在调整社会保险的投保主体、被保险主体和受益人、经办主体、管理监督主体在社会保险参加、经办、管理和监督过程中的关系。(二)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社会保险法的精神和本质,贯穿于社会保险法的始终,并在整个社会保险法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根本准则。1、普遍性原则《宪法》第45条明确规定全体公民都享有得到物质帮助的权利。对遭遇劳动风险,生活困难的公民提供物质帮助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化资源配置的必然要求。2、三方筹资原则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分为:(1)雇主全部负担;(2)雇主、被保险人共同负担;(3)雇主、被保险人及政府单方负担;(4)被保险人和政府共同负担;(5)政府全部负担等等。三方负担的方式为:劳动者为非劳动的家庭成员连带缴费;雇主为雇员连带缴费;国家为雇员即无能者连带缴费。3、基本生活保障原则4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狭义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指社会保险基础法律关系,即社会保险的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依法形成收取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社会百姓法律关系是由社会保险法调整而形成的参加社会保险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社会保险关系的法律上的反映。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由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内容三要素构成。二、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一)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享有社会保险权利和承担社会保险义务的当事人。根据各主体的法律地位的不同,可分为:1、投保主体(社会保险的缴费主体)在养老、医疗、失业保险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缴费主体;工伤、生育保险法律关系中,仅由用人单位承担缴费义务。根据法律规定,被保险主体也可以自己单独交纳保险费。此外,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负有财政补贴的义务。2、被保险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满足法定条件时有权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自然人。3、社会保险的收益主体是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主体及与被保险主体有一定社会关系二享有保险利益的主体。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保险主体通常就是收益主体。被保险主体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也可作为收益主体。4、社会保险经办主体是指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业务,即办理社会保险的登记、负责保险金的收缴和发放等事物的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有政府经办式和基金会式两种组织形式。政府经办式由政府机关直接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并提供各种社会保险服务;基金会式是指成立独立的社会公益法人,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并提供各种社会保险服务。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统筹地区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为中央、省、市、县四级,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5、社会保险管理主体是指享有社会保险行政管理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在我国,国务院设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地方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为社会保险管理主体。此外民政、卫生等方面的政府行政机关也承担一定的本部门分工范围内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6、社会保险监督主体是对社会保险经办主体、管理主体等实施社会保险法律情况进行全面监督的主体。我国法律规定,社会保险监督主体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计、财政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各社会群体。7、社会保险辅助主体是指为辅助社会保险经办主体履行职责而参加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中,有些环节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需要专业的机构予以辅助。(二)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中各主体行为指向的对象,主要指各主体参与社会保险时的征缴、发放、监督、管理等行为。(三)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在社会保险活动中依法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其核心内容有:1、社会保险费用缴纳请求权、社会保险费用缴纳义务;2、社会保险待遇给付请求权、社会保险待遇给付义务。第二节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一、养老保险的概念和作用养老保险,是由国家通过法律强制实施的,劳动者在达到法定年龄后,由国家或社会依法给予一定物质帮助,以保障劳动者老年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法律制度。随着工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当劳动者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面者离开工作岗位,收入中断的问题。同时,自然经济时代大家庭的生活方式瓦解,家庭失去养老的功能。因此,解决老年人基本生活问题的养老保险应运而生。1、养老保险为老年人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领域后,提供满足其生活的基本物质帮助,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有利于应对我国即将面临的人口老龄化问题。2、养老保险由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二、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即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范围,指法律规定有权享有养老保险的人群范围。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三部分组成,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规范比较全面的制度,在总结我国二十多年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基本模式、资金来源、待遇构成、享受条件和调整机制等做了规范,并规定了病残津贴和遗属抚恤制度。《社会保险法》第10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养老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包括:1、企业职工。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职工包括有城镇各类企业的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根据各地实际,还可包括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2、灵活就业人员。指非正规性就业、自雇型就业、自主就业、临时就业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的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流动性大且收入不稳定,可以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保险费由个人全部承担。3、事业单位职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退休养老制度,费用由国家或者单位负担,个人不缴费,养老金标准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照工龄长短计发。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退休养老,费用由国家负担,个人不缴费,养老金标准以个人工资为基数,按工龄长短计发。(二)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2009年9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自愿参加新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目前陈真居民养老保险还不是一项成熟的社会保险制度,没有全国同意的制度安排。一些地方正在探索建立的由城镇居民参加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模式上也是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筹资方式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相结合。三、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一)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养老保险基金是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物质基础,通过多渠道筹集,再通过社会统筹,将不同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国家的资金统一集中。国际上,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模式主要有三种,现收现付制、完全积累制和部分积累制。1、现收现付制,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保险费收入全部用于当期养老金的支付,以支定收,实现现收现付。2、完全积累制,即建立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进入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投资以取得收益,个人退休后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其个人账户的积累额。3、部分积累制,即现收现付制和部分积累制相结合,在现收现付基础上,建立个人账户,实行部分积累。我国采取部分积累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为两部分:(1)一部分是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养老统筹基金,用于支付职工退休时社会统筹部分养老金,实行现收现付;(2)另一部分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用于负担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二)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组成,此外国家和统筹地区政府也应给予一定的补贴。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有的地方以企业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有的地方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职工个人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计入个人账户,形成个人账户基金,用于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发放。无雇员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
本文标题: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5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38488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