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之国际法探析
1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之国际法探析[摘要]:中日东海划界问题由来已久,从1972年中日建交时起,一直至今天,中日双方也没有能解决这个问题。近些年来,随着中国油气田开发的顺利进行,中日东海划界问题更成了炙手可热的问题。中日双方就划界问题举行了多次谈判,但由于双方的意见分歧明显,谈判举步维艰,因此,加快东海问题磋商进程,坚持共同开发的大方向,探讨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越来越重要。本文拟从大陆架法律概念和基本制度入手,对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的历史回顾、存在争议的主要问题以及争端解决依据的国际法分析进行全面深入的探究,希望对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的解决有所裨益,从而切实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关键词]:大陆架;东海问题;划界原则;冲绳海槽;钓鱼岛;争端解决;共同开发正文一、大陆架(一)大陆架的地理学概念在地理学上,大陆架(Continentalshelf)是指从海岸起在海水下向外延伸的一个地势平缓的海底区域,包括这个区域的海床及底土。在大陆架的范围内,海水深度一般不超过200米,海床的坡度很2小,一般不超过1/10度。①在大陆架外是大陆坡,在这里海床坡度突然增大,往往达3~6度甚或更大,水深一般在200~1500米之间。从大陆坡脚起海床又趋平缓,称大陆隆起或大陆基,一般坡度只有1度左右,水深可逐渐加深至4000~5000米。大陆隆起之外是深海海底(如下图)。大陆架、大陆坡和大陆隆起合称大陆边或大陆边缘。②(二)国际法上的大陆架概念“大陆架”在自然地理学上与法学上的概念并不同一,一般认为,法学上的大陆架概念最早体现在1945年9月28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的公告(后文称《杜鲁门公告》)中。该公告称:“处于公海之下,但毗连美国海岸的大陆架的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属于美国,受美国的管辖和控制。”1958年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大陆架公约》第一条规定:“大陆架”一词是指:(1)邻接海岸但在领海范围之外,深度达200公尺或超过此限度而上覆水①《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②图片来源:=503316480&z=&tn=baiduimagedetail&word=%B4%F3%C2%BD%BC%DC&in=16038&cl=2&lm=-1&st=&pn=2&rn=1&di=27542495490&ln=1993&fr=&fm=&fmq=1331894982750_R&ic=&s=&se=&sme=0&tab=&width=&height=&face=&is=&istype=#pn0&-1&di70032549705&objURLhttp%3A%2F%2Fblog.jyjy.net.cn%2FUploadFiles%2F2007-10%2F1012760549.gif&fromURLhttp%3A%2F%2Fblog.jyjy.net.cn%2Fuser1%2Fcloudragon%2Farchives%2F2007%2F35255.html&W400&H280&T7758&S62&TPgif3域的深度容许开采其自然资源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2)邻近岛屿海岸的类似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后1982年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对大陆架又作了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及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综上可以看出,法学中的“大陆架”范围要比地理学上的大陆架范围大一些。(三)大陆架的法律地位1、确定大陆架法律地位的重要性大陆架上蕴藏着丰富的矿物资源、油气资源、生物资源。固体矿物资源种类繁多,储量丰富,许多种类的矿产具有开采价值,如煤、铁、金、银、钻石、锡、磷、钛、汞等;石油资源也是相当丰富,据估计,海洋石油储量约占全球石油总储量的45%,可采储量达1350亿吨,而海洋中的石油大部分又集中在大陆架中,因此,大陆架对于其沿海国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地位。而大陆架的地位在国际法上之所以被关注,是因为它关系着国家管辖的海域确定及国家间海洋界线的划定。在1930年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召开前,各国一般都认为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资源享有所有权。人们习惯性地认为,《杜鲁门公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大陆架资源属于沿海国,因此许多国家效仿美国制定了规定大陆架权利的国内法,但是在具体主张及要求4上各国出现了明显的不同。有的国家主张对大陆架的资源实行控制管理有的国家要求对大陆架行使主权,还有些国家不仅主张将国家的管辖权扩张至大陆架,而且扩大到大陆架的上覆水域,甚至水域的上空。诸多不一的主张容易引发大陆架相邻或相向国间的冲突,因此明确大陆架的法律地位是十分重要的。2、大陆架的法律地位1958年《大陆架公约》对大陆架法律地位作了规定:“沿海国为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上述权利是专属的,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采其自然资源。任何人在未经沿海国明确同意时,均不得进行这种活动,或是对大陆架提出权利主张。”但是,条文中的“主权权利”与“主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主权权利”并不意味着国家在内水和领海内所具有的那种权利性质,它仅指沿海国为勘探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而拥有的权利。③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有:(1)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包括海床的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如石油、天然气等,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如牡蛎;(2)有权建造并授权建造、操作和使用和管理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并对它们拥有专属管辖权;(3)授权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但是上述权利是在200海里以内的大陆架上的权利。沿海国对200海里以外大陆架上的非生物资源③薛桂芳、胡增祥主编《海洋法理论与实践》,海洋出版社,2009年,第121页5的开发,应缴付费用或实物。而其他国家在大陆架上的权利有:(1)在大陆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航行飞越的权利;(2)在大陆架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但是管道的路线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④二、东海大陆架划界主要争议及中日双方主张(一)东海概况东海(EastChinaSea)是中国大陆东岸与太平洋之间的一个半封闭海,西接中国,东接日本的九州,北邻黄海和韩国的济州岛,南以台湾海峡与南海相通。东海南北长约550-750公里,东西宽约260-520公里,总面积达752,000平方公里。⑤东海海底地势与中国大陆一致,自西北向东南逐渐倾斜,直至冲绳海槽。大陆坡东部的冲绳海槽,把大陆架与琉球群岛隔开,因此在地质学上一般认为冲绳海槽是构成中日两国大陆架的自然分界线。东海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储量丰富。1969年5月美国海洋学家埃默里发表了题为《东海和黄海的地质构造和水文特征》的研究报告,认为东海大陆架是世界上油气资源丰富的地区之一。这份报告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随后,在1969年,埃默里又发表了《东海和黄海的地质构造和水文特征》的研究报告,明确指出在中国台湾与日本之间的这片浅海海域存在一个世界规模的石油产区,认为东海大陆架是世界上油气资源最丰富的地区之一,甚至有可能是另一个“波斯湾”。1969年日本政府的一个考察团估④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198-199页⑤马英九《从新海洋法论钓鱼台列屿与东海划界问题》,1986年,第14页6计,钓鱼岛周围的大陆架地区石油储量可达150亿吨。⑥据此,东海地区对于我国来说是深具能源战略地位的。(二)东海问题的由来及发展阶段(1)潜伏期。埃默里的研究报告发表之后,引起了各国高度的重视。日本、韩国及中国的台湾地区相继提出了各自的主张,妄图瓜分东海,遭到我国政府的强烈反对。日本政府在东海的东北部按等距离线划定了租让区,在南部,1972年3月3日,日本代表在联合国海底委员会上声称,日本对钓鱼岛等岛屿行使主权。日本通产省的官员甚至做出了勘探整个东海大陆架的5年计划。1974年,日本在未经中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在东海中间线以东的海域与韩国签订了《日韩大陆架共同开发协定》,其所划定的共同开发区包括了我国大陆架的一部分。由此可见,日本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争夺东海资源的性质。针对此,我国于1974年2月4日提出强烈的抗议:“中国政府认为,根据大陆架是大陆自然延伸的原则,如何划分东海的大陆架应由中国与有关国家协商确定。如果日本和南朝鲜当局在这一区域擅自进行开发活动,必须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⑦(2)凸显期。从1974年开始,我国就开始在东海进行石油开发,发现了多个油气田。2004年,随着“春晓油气田”开采设施的建设成功,日本开始一改往日沉默的作风,积极行动起来。2004年5月,日本提出由于春晓油气田距离日中中间线仅有5公里,⑥袁古洁《国际海洋划界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81页⑦袁古洁《国际海洋划界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第181页7因此在该地区的大规模开采会导致所谓的吸聚效应,使得日方的石油利益受到损害,所以日本反对我国对春晓油田的开发。而我国坚决认为,日本提出的“日中中间线”是根本不合法的,中日两国在东海的真正分界线应该是冲绳海槽。2004年6月,日本派出了测量船在“中间线”日方一边开始探测资源;8月,韩国现代工业株式会社开始为该项目铺设管道,全长470公里;2005年2月,日本再次敦促中国停止春晓油田项目,遭到我国的明确拒绝。2005年4月,日本批准其民间企业前往东海开发石油。⑧其以上的种种行为表明了日本在东海划界问题上的立场及态度开始变化,两国在东海划界上的争议开始凸显。(3)缓和期。为了解决东海问题存在的争议,从1978年起,我国积极与日本进行磋商,到目前共进行了11轮磋商。从各轮磋商的成果来看,尽管两国并未在就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立场上达成共识,但是双方正在努力达成共同开发协议。这对于缓解东海局势具有积极的意义。(4)进展期。主要标志为2008年6月18日,中日两国公布了《关于中日东海问题的原则共识》⑨(以下简称《原则共识》)。《原则共识》共有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关于中日在东海的合作。《原则共识》指出,为使中日之间尚未划界的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中日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第二,中日关于东海共同开发⑧资料来源:⑨金永明《东海问题解决路径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7页8的谅解。《原则共识》指出,双方本着互惠原则,经过联合勘探,在指定区域中选择双方一致同意的地点进行共同开发。同时指出,双方同意为尽早实现在东海其他海域的共同开发继续磋商。第三,关于日本法人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的谅解。《原则共识》规定,中国企业欢迎日本法人依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参加对春晓现有油气的开发。《原则共识》的达成,不仅是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的重要步骤,也是双方本着互利共赢达成的平等协商的结果,有利于东海地区的稳定,有利于加强中日之间在能源开发上的合作,有利于中日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三)中日两国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主要争议1、关于划界原则的争议(1)国际法中的大陆架划界原则①自然延伸原则(principleofnatureprolongation)自然延伸原则最早是在1945年的《杜鲁门公告》中提出的,1958年《大陆架公约》中确定了大陆架是沿海国领土的自然延伸;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肯定了大陆架是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为各沿海国对大陆架行使主权和大陆架的划界提供了基础。该原则认为,从地质地理学上看,大陆架是国家陆地向海下的自然延伸,据此法律上确认近海大陆架应归沿海国所有,所以大陆架划界时应达到使“每一当事国都尽可能得到凡构成其陆地领土向海洋的自然延伸的一部分,而不侵犯另一当事国陆地领土9的自然延伸。”②等距离中间线原则(principleofequidistance-medium
本文标题: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之国际法探析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38613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