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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合同书项目名称:合同编号:合同内容(以下简称委托方)与安徽省中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单位)双方经过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方委托咨询单位为以下项目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2、服务类别:二、本合同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开始实施,日完成。三、咨询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咨询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四、咨询单位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五、委托方应负责与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第三方的协调,为咨询单位工作提供外部条件。六、委托方应在合同生效后日内,免费向咨询单位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七、委托方应当授权胜任本项目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单位联系。八、委托方在委托的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单位以下权利:1、咨询单位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方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单位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方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询;3、咨询单位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九、委托方有下列权利:1、委托方有权向咨询单位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方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委托方针对政策有权要求咨询单位更换不称职的咨询人员。十、因咨询单位的过失,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咨询单位应当依法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超过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十一、委托方应当履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单位造成的损失。十二、委托方支付给咨询单位的酬金依双方认同的下列方法计算: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委托方先预付约咨询单位元,剩余部分待咨询结果定案后日内一次付清。或。十三、除委托方书面同意外,咨询单位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方利益冲突的任何活动。十四、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委托方与咨询单位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交仲裁机关仲裁。十五、其他。十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十七、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委托方(签章)咨询单位(签章)住所:住所:合肥市高新区天波路19号天怡国际商务中心1501室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0551-5232633传真:传真:0551-2627860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30088年月日年月日
本文标题:工程咨询合同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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