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市政工程 >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的标准》2011年9月24日主要内容一.新分类标准修订意义二.新分类标准适用范围三.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一、新分类标准修订意义一、新分类标准修订意义针对现行标准与实际发展的不适应性的调整体现2008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一、新分类标准修订意义1.适应政府职能转型要求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改善投资环境,以往统管的公共设施项目逐步移交给市场运作,投资主体多元化2.突出土地利用的集约节约原则新时期,国家对土地从严管理国土部拟出新规,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划拨用地目录》也进行了调整,整体收窄土地差别化政策有望年内出台,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3.扩展适用范围,调控市场运行,提高可操作性城市县城4.体现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对公益性用地与营利性用地的甄别完善社会保障5.适应城乡统筹发展要求应对快速城市化带来的城乡新问题原有规划体系难以满足城市发展要求6.加强与相关国家标准的衔接加强与新城乡规划法的衔接加强与土地利用规划及管理制度的衔接加强与居住、绿地、绿地、市政等规划设计标准的衔接二、新分类标准适用范围二、新分类标准适用范围旧版: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新版: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适用对象扩展: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工作性质扩展:规划编制、用地统计、用地管理,统一用地分类与计算口径三、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4.对相关条文的补充修改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代码codes用地类别中文名称Chinese英文同(近)义词EnglishH建设用地developmentlandE非建设用地non-developmentland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6小类。表A.0.1城乡用地汇总表用地代码用地名称用地面积(hm2)占城乡用地比例(%)现状规划现状规划H建设用地其中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其他建设用地E非建设用地其中水域农林用地其他非建设用地城乡用地100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宜兴市域H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11城市建设用地H12镇建设用地H13乡建设用地H14村庄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小类划分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便于用地总量的调控便于各类统计的统一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1铁路用地H22公路用地H23港口用地H24机场用地H25管道运输用地建设用地小类划分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取消了原来的对外交通用地统计,划入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4特殊用地H41军事用地H42安保用地建设用地小类划分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军事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原标准“特殊用地”中的外事用地,该用地归入A8.安保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E1水域E11自然水域E12水库E13坑塘沟渠非建设用地小类划分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水域”(E1)中类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的一级类“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内容基本对应,但不包括其二级类“水工建筑用地”,本标准将之纳入“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的范畴。“农林用地”(E2)是控制开发的重点区域,重在保护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E3其他非建设用地E31空闲地E32其他未利用地非建设用地小类划分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涵盖《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一级地类“其他土地”用地中的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以及一级地类“草地”用地中的其他草地;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未利用地”除去自然水域的地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内的非建设用地按照土地实际使用性质归入“非建设用地”(E)的相应地类。表1城乡用地分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大类”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大类城乡用地分类类别大类中类小类农用地E非建设用地E1水域E13坑塘沟渠E2农林用地建设用地H建设用地H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11城市建设用地H12镇建设用地H13乡建设用地H14村庄建设用地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1铁路用地H22公路用地H23港口用地H24机场用地H25管道运输用地H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4特殊用地H41军事用地H42安保用地H5采矿用地H6其他建设用地E非建设用地E1水域E12水库E3其他非建设用地E31空闲地未利用地E非建设用地E1水域E11自然水域E3其他非建设用地E32其他未利用地H11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4小类。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大类中类小类R37居住用地A913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B511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M3工业用地W3物流仓储用地S52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U411公用设施用地G3绿地与广场用地R居住用地调整说明中小学用地划入“教育科研用地”(A3)。将原来的四级标准调整为三级标准:“一类居住用地”(R1)是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别墅区、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院等。“二类居住用地”(R2)是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类居住用地”(R3)是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的危改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R居住用地调整说明三个中类,7个小类考虑到《物权法》的要求,难以确定边界的配建设施不列入用地分类。居住用地小类的划分调整:本次修订将居住用地小类调整为“住宅用地”(R11、R21、R31)和“服务设施用地”(R12、R22、R32)2类,其中:“住宅用地”(R11、R21、R31)既包括住宅建筑用地,也包括城市支路以下的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服务设施用地”(R12、R22、R32)指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在二类居住用地中增加“保障性住宅用地”(R20)小类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定义: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分类:9个中类,11个小类由原分类中的C类拆分成A类和B类而来此地类以公益性用地为主,体现社会服务和保障水平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原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1行政办公用地党政团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设施用地非事业单位的企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C2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用地、金融保险业用地、贸易咨询用地、服务业用地、旅馆业用地、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等C3文化娱乐用地图书展览用地、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各级广播电视台、影剧院用地、游乐场、舞厅、俱乐部等C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体育训练用地单独设置的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医院用地、卫生防疫用地休疗养用地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用地、特殊学校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业余学校、培训中心、非事业单位的勘探设计、观察测试、科技咨询等C7文物古迹用地文物古迹用地—C9其他公共设施用地社会福利院、宗教活动场所—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行政办公用地”(A1)只包含非营利性办公设施用地。“文化设施用地”(A2)仅包括图书、展览、文化活动等公益性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A3)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同时,新增“中小学用地”(A33)小类。“体育用地”(A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A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指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文物古迹用地”(A7)参考原标准和《文物保护法》中的相关定义,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外事用地”(A8)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宗教设施用地”(A9)指宗教活动场所用地,沿用原标准。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只保留公益部分)A2文化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A21图书展览设施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A22文化活动设施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现基本社会服务水平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A3教育科研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A31高等院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A3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A33中小学用地中学、小学用地A34特殊教育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A35科研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体现教育设施的完备程度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A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A41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A42体育训练用地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体育用地:体现社会生活水平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A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A51医院用地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A52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A53特殊医疗用地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A59其他医疗卫生用地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医疗卫生用地:体现社会保障系统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营利为目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设施用地(B1)商务设施用地(B2)娱乐康体用地(B3)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在“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中新增此中类是考虑到当前很多公用设施已经趋于市场化运作,譬如国土部门已将加油加气站作为经营性土地出让,又如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热、供电等经营性营业网点用地都应从公用设施中进一步剥离。商业设施用地(B1)零售商业用地(B11)批发市场用地(B12)餐饮用地(B13)旅馆用地(B14):包括原标准的“旅馆业用地”和“休疗养用地”。商务设施用地(B2)金融保险用地(B21):基本对应原标准的“金融保险业用地艺术传媒用地(B22):包括原标准的“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以及“广播电视用地”中各级广播电视台用地等其他商务设施用地(B29):包括原标准中“贸易咨询用地”、“行政办公用地”中企业管理机构办公用地(如企业总部等)和“科研设计用地”中非事业单位用地等。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娱乐康体用地(B3)新增加的中类娱乐用地(B31):包括原标准“影剧院用地”和“游乐用地”中游乐场、舞厅、俱乐部等用地;康体用地(B32):包括原标准“体育用地”中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陆域部分等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是新增加的中类加油加气站用地”(B41)其他公用设施
本文标题: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38927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