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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会计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讲义
1第一章总论第一节法律基础一、法和法律(2008年单选题、2009年多选题、2014年多选题)(一)法的本质和特征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不是随心所欲、凭空产生的,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4)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律就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法律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照顾被统治阶级的利益。2.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形式。(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军队、警察、法庭、监狱)。法是最具有强制力的规范。(3)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维持社会秩序。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比如:税收优惠、人都是趋利避害。(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①明确(法的可预测性)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②普遍适用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包括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二、法律关系(2010年多选题、2012年多选题、2014年多选题)(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夫妻关系、合同关系就是一种法律关系。(二)法律关系的要素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的主体A.概念:主体:当事人(至少两个以上)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B.主体的种类:(1)公民(自然人)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由公民组成的特定主体,如个体户、农户、合伙人等,也可参与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2)机构和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简称法人)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③各政党和社会团体。(3)国家2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国内,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唯一和统一的主体;在国际法上,国家是国际法关系的主体。C.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1)权利能力:一个人或组织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①法人权利能力:产生:法人成立时终止:法人终止时②自然人权利能力:产生:出生终止:死亡(2)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力和履行义务的能力。①法人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一致)产生:法人成立时终止:法人终止时②自然人行为能力:年龄/精神状态行为能力人年龄精神状态完全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对自己行为负完全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10周岁)(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法律权利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益。(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法律义务:①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②任何一方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③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保障。3.法律关系的客体A.客体概念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果没有客体,权利与义务就失去了依附的目标和载体,无所指向,也就不可能发生权利与义务。B.客体的种类:法律关系的客体的内容和范围是由法律规定的。(1)物:指能满足人们的需要,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并能为人们现实支配和控制的各种物质资源。注:物中的人身主要指人体器官①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②不得滥用人身或践踏人身或人格。③不能超越法律授权的界限。活人,只能是主体,不能是客体。物可以是固定形态的,也是可以无固定形态的。(天然气、电气)①自然物:土地、森林、矿藏,水流等②人造物:机器、建筑、各种产品等③一般价值表现形式:货币和有价证券(2)非物质财富①知识产品(智力成果):著作、发明、发现、设计等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等(3)行为①生产经营行为;3②经济管理行为;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三、法律事实(2011年多选题、2013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2014年多选题)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为标准,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是)和法律事件(否)。(一)法律事件(1)自然现象(自然事件、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生老病死、意外事故等(2)社会现象(社会事件、相对事件):社会革命、战争、重大决策的改变等。(二)法律行为分类标准分类内容分类行为行为是否合法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行为的表现形式积极(作为)行为与消极(不作为)行为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作出意思表示行为订立合同非表示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单方行为遗嘱、行政命令多方行为订立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四、法的形式和分类(2013年判断题、2014年单选题、2014年多选题)(一)法的形式1.我国法的主要形式形式制定机关相关考点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规范性决议和决定具有等同法律效力和地位行政法规国务院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是一种重要的且数量很大的法的形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州)(县)人大可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依据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特别行政区的法全国人大及特别行政区全国性的法律除列于基本法附件者外,不得在特别行政区实施国际条约国际法范畴(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对于我国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也有约束力。)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需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授权4法律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法规我国不实行判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作的判决书只是一种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2.适用法的效力原则a)上位法的效力优于下位法宪法之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法律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法规b)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c)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变通规定优先、经济特区法规的变通规定优先。d)新的一般规定VS旧的特别规定法律VS法律: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行政法规VS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VS地方性法规VS规章:同一机关制定,由制定机关裁决地方性法规VS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VS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VS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授权制定的法规VS法律: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二)法的分类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国际法和国内法运用法律目的公法和私法五、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1.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3.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大体可以划分为: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5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一、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2010年判断题、2013年判断题)1.平等主体经济仲裁、民事诉讼(1)仲裁与民事诉讼均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横向关系)的经济纠纷,采取“或裁或审”的原则,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2)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3)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2.不平等主体行政复议、行政诉讼(1)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提起行政诉讼。(2)特殊情况下,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二、仲裁(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经济纠纷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经济纠纷)2.特征:(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2)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经济纠纷案件没有强制管辖权。(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二)仲裁的适用范围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1)合同纠纷(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与人身有关的,只能诉讼)(2)行政争议。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能仲裁)(1)劳动争议的仲裁(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三)仲裁的基本原则(2013年判断题、2014年单选题、2014年判断题)1.自愿原则:双方自愿,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6(四)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2008年多选题)1.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无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2.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其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五)仲裁协议(2014年单选题、2014年多选题)1.仲裁协议可以是事前订立,也可以是事后(纠纷发生之后)订立。2.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3.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我们要仲裁)(2)仲裁事项;(仲裁什么)(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去哪里仲裁)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4.仲裁的效力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的独立性)5.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存在异议(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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