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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实务•主讲教师:游小华•社会兼职: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校级公共选修课PPT)•Email:yxh0745@163.com•Tel:189745073762案例1:遗腹子继承纠纷案•谢某是位汽车驾驶员,家庭经济状况较好。谢某生育三个儿子,其妻早年去世。2005年7月,谢某的第三个儿子因车祸而死亡,此时,其妻子肖某已怀孕6个月。同年10月,谢某突然发病死亡,安葬完毕之后,其长子与次子将遗留的11万元的现金和一栋价值16万元的楼房进行了分割。肖某得知后,遂向两位大哥提出异议,认为其怀孕胎儿应分得一份遗产。为此,两位大哥反对,认为弟弟已去世,肖某腹中胎儿不具有继承权。•请问肖某的胎儿是否具有继承权?份额应该是多少?3评析1•关于代位继承:•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被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3、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4、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和遗赠继承中均不能适用代位继承。•根据上述规定,胎儿可代位继承其父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4评析2关于胎儿的继承份额•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为了妥善处理继承中有关胎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因此,本案中由谢某的长子与次子两人分割遗产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应为胎儿保留三分之一的遗产份额。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按照上述45条的规定依法处理。5案例2:王童等侵权纠纷案•王某夫妇出国留学,将其子王童(5岁)留给王某的父母王有福/李代花照看,并留1万元钱供王童花费.王某的哥哥在初见王童后给了王童500元红包,后因妻子反对,便以王童是未成年人为由想要回这500元钱.时逢李代花家乡发洪水,李代花便代王童赠1000元钱给李代花的弟弟的孙子做学费.开学后,王童在附近幼儿园上学.某天上午10点,王童的老师李荣荣趁学生休息时去菜市场买菜.王童和同学赵爽因争座位而打架.赵爽用小板凳将王童的头部打破,王童将赵爽按在火炉上致使其面部烧伤.为此,赵爽治伤花了5万余元,王有福为王童也花了5000余元.因协商未果,赵爽父母以赵爽的名义提起了诉讼.6问题•1.王某的哥哥能否要回给的500元红包•2.李代花代王童赠出的1000元钱是否有效,为什么?•3.王有福夫妇是否应承担赵爽的医药费?•4.赵爽的父母可否要求李荣荣承担医药费?为什么?•5.王童的医药费应当由谁来承担?•6.赵爽行使请求侵权损害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多长?7评析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因此,依照该条之规定,王某的哥哥不能主张其赠与王童500元的行为无效.评析2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中李代花代王童的赠与行为,并非为了王童本人的利益,李代花的代赠行为是无效的109评析3•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本案中既没有例外的约定,同时王有福,李代花也没有过错,因此王童的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伤害而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应由王童的父母承担.10评析4•民通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李荣荣作为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其行为应视为幼儿园的行为,是职务行为11评析5•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对于王童的医药费主要应由赵爽的父母承担,幼儿园也应当承担与其过相应的赔偿责任.12评析6•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普通诉讼时效为二年,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4.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13案例3:甲、丁房屋买卖租赁纠纷案•A市公民甲和乙系夫妻关系.2000年5月,甲用自己单位发的住房补贴购置位于A市的三房一厅楼房一处,并登记在甲的名下.7月,甲,乙两人将房屋出租给乙的舅舅丙,租期三年,租金每月1500,每半年交纳一次.2000年8月,甲与丁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甲将上述房屋卖给了丁,总价款10万元.双方签订协议后,到房屋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9月,丁要求丙搬出该房屋,丙这才知道甲已将房屋卖了.丙不同意退房,甲害怕得罪丙,见丙出的价格也少不了几个钱,便生反悔之意.与乙商量,让乙谎称不知甲把房子卖了,自己不同意卖房,要求解除与丁的合同.与此同时,丙又以月租1800的价格,将该房租给了戊,甲乙表示同意,丁坚决反对,一怒之下,丁将甲丙两人诉讼至法院.14问题1•甲于2000年5月购的房屋,其所有权归属于哪方?•A.归甲所有。•B.归乙所有。•C.甲乙共同所有.。•D.甲乙按份共有。15评析1•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17条的规定.•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此题选C16问题2•如果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那么甲丁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A.有效,因为甲与丁达成了合意,合同即成立有效.•B.无效.•C.效力待定,须登记后合同才生效.•D.有效,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债权行为,无需登记.17评析2•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债权行为一般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物权的变动:不动产以登记为转移,动产以交付为转移.•此题选A和D18问题3•丁能否要求丙搬出该房屋?•A.丁有权要求丙搬出,因为丁是房屋的所有人.•B.丁有权要求丙搬出,因为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C.丁无权要求丙搬出,因为丙先于丁占有使用该房屋.•D.丁无权要求丙搬出,因为丙租赁在先,其效力优先于房屋所有权的变动.19评析3•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买卖不破租赁”只适用于租赁在先,买卖在后.•此题选D20问题4•下列丙的哪些主张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A.因不知甲要出售房屋,主张宣告甲丁的买卖合同无效.•B.因未能行使优先购买权,主张宣告甲丁的买卖合同无效.•C.主张继续承租该房屋.•D.主张以9万元的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房屋所有权.21评析4•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此题选A\B\C22问题5•如果丁是房屋的所有人,丙在经过丁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戊,戊造成了房屋的毁损.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丁可以要求丙赔偿损失.•B.丁可以要求戊赔偿损失.•C.丁可以要求丙承担违约责任.23评析5•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此题选A24案例4:公民甲与司机乙人身伤害纠纷案•2004年元月20日晚11时许,公民甲在朋友家办完事在路边等出租车回家。见对面驶来一辆出租车便招手叫停。司机乙说:“我已经下班了”。甲说:“我可以加倍给付车费”。乙说:“我开了一天的车很累,出了事你自己负责”。甲同意后便坐乙的出租车回家。不巧没行多久乙与丙公司的出租车相撞,在相撞时丁正好骑自行车横穿马路被汽车飞出的玻璃击伤。经诊断,甲左腿粉碎性骨折,三级伤残;丁腿部皮肤刮伤,缝合后几天痊愈。经交警队认定丙负事故主要责任,乙负次要责任。25问题•1、甲、乙之间做的“出了事你自己负责”的约定是否有效?•2、对自己所受的损害,甲可以什么为由对乙提起诉讼,各种诉讼是否可以合并审理?•3、对自己所受的损害,甲可获得哪些物质性赔偿?•4、对自己所受的损害,甲可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5、丁受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责任?26评析1•《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重大造成过失对方财产损失的;•因此本题中甲、乙的这项约定无效。27评析2•《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它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甲可以与乙之间的客运合同为由向乙提出违约诉讼;也可以乙、丙出租车相撞侵犯其人身权益为由提起侵权赔偿诉讼。•但两诉不能合并审理,甲仅有权择一行使。28评析3•《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因就医治疗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致残的,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的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赔偿。29评析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本案中,甲的身体权受到侵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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