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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 从齐玉苓案探讨中国宪法的司法化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就一宗民事案件作出的司法解释﹝1﹞引起了中国宪法的司法化问题。齐玉苓案件可以说是揭开中国法治建设新一页,且为中国宪法的司法化开辟了一条道路。本文拟对中国宪法司法化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案情简介“1999年1月29日,原告齐玉苓以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被告人陈某、陈父以及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告上法庭。案件要从1990年说起。当年,原告参加中考,被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为90级财会班的委培生,但是原告就读的滕州市第八中学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直接将它送给了和齐玉苓同级的陈某。于是陈某以齐玉苓的名义在该校财会班就读,陈某毕业后被分配在银行工作。直至1999年初,原告才得知自己被陈某冒名10年的事情。原告一纸诉状以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上述被告告上法庭,要求上述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请示了最高人民法院,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就此案所作的批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覆》﹝2﹞(200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25号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01年7月24日二.何谓宪法司法化?在确保公民基本权利、自由及保障的宪政理论前提下,「宪法司法化」一词包括两个含意:(一)当宪法中所规定的权利、自由及保障尚未透过具体法律予以落实成为可执行时,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能否直接适用或引用宪法条文?在这种意义上,宪法司化法意味着宪法司法化适用性。如果宪法权利没有得到具体法律落实,司法机关又不能适用宪法条文作为审案依据,无疑宪法所提倡的权利保护便形同虚设。(二)在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能否对可能违宪的法律规范的合宪性问题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这涉及到司法机关是否有违宪审查权问题。简而言之,宪法司法化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及特定程序,直接适用或引用宪法处理具体案件,当中无可避免地涉及到解释宪法或司法/违宪审查﹝3﹞的问题。其实,宪法司法化是世界各国宪政实践的经验总结,早于1803年,便已在马佰里诉麦迪逊(MarburyV.Madsion)案中正式确立了违宪审查制度,这一案开创了宪法司法化的先河。美国联邦法院首席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Marshall)力倡联邦最高法院有违宪审查权。他正式宣布1789年的司法法第13条中“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合众国公职人员发布职务执行令状”的规定违反联邦宪法而无效。他进一步解释这种判决理由说:“解释法律的权限属于司法部门的领域,正是司法部门的业务。在对特定的案件选择适用的法规方面,宪法所规定的条款与法律所规定的条款发生抵触时,法院必须决定其中哪一方对该案件适用。如出现这种情况,法院必须适用宪法,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必须拒绝适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用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继美国之后,在欧洲大陆首创宪法法院以作出宪法监督,奥地利首先提出设立宪法法院作为宪法监督的专门机关,而法国于1958年首创和发展宪法委员会(Conseilconstituionel)作为宪法监督制度。有学者认为宪法司法化的观念逐步被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接受并在实践中得以体现,最重要的原因是因为该等国家将宪法(leiconstitucional)作为一个法(lei)来看待,从而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将宪法作为裁判的准则由某一特定机构反复适用。三.宪法解释在探讨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能否直接适用或引用宪法条文的问题前,有必要先谈谈法律解释的问题,任何法律实施,就需要进行解释,法律解释是法律不断适用于调整对象的表现。解释法律的原因在于,“要把一般的法律规定适用到具体案件或事项上去,往往需要法的解释。法律规定无论如何详尽,通常都只能对一般的典型的社会生活加以规制,而难以概括和反映实际生活中的许多具体情况。要把一般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法律规定适用到纷繁复杂的具体案件或事项中去,使法律规定既不失本意,又能与具体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有时就需要对某些法或法律规定进行解释。﹝4﹞”法律解释通常是在法的实施过程中进行的,从学理上说,它又与法律推理联系密切。在司法活动中,法律推理依赖于法官对法律的解释,法律解释使法律推理的大前提进一步确定。宪法解释是宪法司法化的标志,为了要实现宪法规范的直接适用性及可操作性,换言之,由于需要宪法适用到具体案件中去,故有必要对宪法进行解释,“例如,像美国宪法那样是二百多年前制定的,要把这些法适用于现实生活,经常需要进行解释。﹝5﹞”外国的宪法解释理论认为之所以要解释宪法,是因为基于宪法至上的原则,“在成文宪法的国家,成文宪法是至上的,而不是由政府的一个分支机构议会所采取的行为至上。美国宪法第6条第2段指明了这一点:‘本宪法与依照本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及以合众国的权力所缔结或将缔结的条约,均为全国最高的法律。即使与任何州的宪法或法律有抵触,各州法官仍应遵守’。宪法至上原则是宪法解释的前提。﹝6﹞”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对于宪法解释的机关,大致上可以分为五种类型:(一)国家元首解释制;(二)立法机关解释制;(三)司法机关解释制;(四)特设机关解释制;(五)公民团体解释制﹝7﹞。而西方国家普遍透过法院解释宪法﹝8﹞,主要是认为法院以外的其它政府机关虽然也有宪法解释权,但这些机关的宪法解释只是初步解释,这已成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宪法解释权问题上的共识﹝9﹞。至于中国宪法的解释问题,可以说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1954年宪法没有就宪法解释的问题作专门规定,但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第31条第3项)﹝10﹞。1975年宪法也没有关于解释宪法的规定。1978年宪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中国的宪法解释机关为全国人大常委会(1978年宪法第25条第3项),1982年宪法保留1978年宪法相同的规定(1982年宪法第67条第1项)。鉴于宪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目前中国的宪法解释机构并曾经对宪法作出过解释﹝11﹞。因此,有学者认为,法院是不能解释宪法,如果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需要解释宪法,它可以将这一宪法问题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然后,法院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再来审理案件。而本人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与法院的解释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解释,前者是属于立法解释,后者则是司法解释。立法解释是抽象的,不针对特定的人和事,而司法解释则是针对具体个案的。在此,值得分析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宪法”的解释权情况,当中所指的“宪法”是指《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2﹞》(下称《基本法》)。根据《基本法》第143条﹝13﹞的规定,对属于自治范围内的条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基本法》获赋予司法解释权,对于涉及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的解释﹝14﹞,则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下,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对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这说明了特区法院对于自治范围内的条款具有司法解释权,“法院的解释本质上是司法解释,而且是各级法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基本法所作的解释。﹝15﹞”然而,须注意的是,特区法院在这方面所享有的司法解释权并非是创设性的权力,而是只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情况下方享有此权力。“澳门特别行政区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法院在审判中必然涉及对基本法的解释问题,特别是由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内部事务上享有高度自治权,更有必要获得授权在特定范围内自行解释。﹝16﹞”另一方面,对于涉及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的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则澳门特别行政区必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这是因为基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涉及到国家的主权,自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17﹞”四.宪法的适用性问题对于宪法的适用性问题,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的是,大陆法系宪法学家考虑到宪法与法律的共性,强调宪法的直接适用性。而美国的宪法自生效之日起,已将之作为一部真正的法律来实施,无需再强调宪法是法律这一点。而中国大陆学者对于此问题主要表达三种观点:宪法直接效力说、宪法间接效力说、宪法直接和间接效力结合说﹝18﹞。宪法直接效力说认为宪法在无需透过其它立法予以充实的情况下便可直接适用,虽然以其它立法文件使宪法加以具体化有其必要性,但绝不因此就意味着宪法的效力是间接的。主张宪法直接效力说的学者从以下几点进一步加以论述:(一)宪法的具体规定成为一切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一切政党和武装力量以及全体公民活动的直接的法的依据。中国宪法规定了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悬。(二)宪法的规定对一切国家机关和公民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例如,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如果违反了这条规定,就要受到法律追究。(三)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的权限和职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虽然该等内容在有关的法律中也有同样的规定,但从法律的依据来说,是直接来源于宪法。例如在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选举权利,在选举法中亦载有相同的规定,这种权利明显地是由宪法直接赋予的。(四)宪法是有关国家机关处理问题的具体依据。例如,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须负责答复。”若果受质询的机关未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有关机关可以根据宪法的规定进行处理,以保障人民代表的质询权得以实现。此外,有关机关可以直接依据宪法追究当事人的违宪责任的形式,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直接根据宪法罢免由它产生的成员的职务。就宪法直接效力说而言,《葡萄牙共和国宪法》﹝19﹞更能体现这一点,根据《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有关权利、自由及保障之宪法规定,直接适用于各公、私实体,并对之有约束力﹝20﹞。”由此可见,葡萄牙宪法是明文规定哪一部分内容的条文直接适用。葡萄牙学者认为“直接适用”不但意味着权利、自由及保障之宪法规定在无需立法介入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而且该等宪法规定直接产生效力。宪法间接效力说则不同意宪法有直接适用的效力,主要理由是:宪法的规范均是原则性的,因此需要一般法加以落实及补充,倘不制定普通法律加以补充使之具体化,便无法付之实施。此外,有人认为宪法之所以不可直接适用,是因为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宪法条文不能被直接适用,再者,对于违宪行为,不能直接追究其法律责任。宪法直接和间接效力结合说则认为,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看,宪法绝大多数内容均为原则性内容,只有少数内容相对而言比较具体。从各国宪法的规定来看,一般对国家机关的组织及各国家机关的职权、相互关系部分的规定较为具体,而对其他问题的规定一般属于较原则性的内容,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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