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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1955年在第一届联合国防止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序言1.订立下列规则并非在于详细阐明一套监所的典型制度,它的目的仅在于以当代思潮的一般公意和今天各种最恰当制度的基本构成部分为基础,说明什么是人们普遍同意的囚犯待遇和狱管理的优良原则和惯例。2.鉴于世界各国的法律、社会、经济和地理情况差异极大,并非全部规则都能够到处适用,也不是什么时候都适用,这是显而易见的。但是,这些规则应足以激发不断努力,以克服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实际困难,理解到全部规则是联合国认为适当的最低条件。3.另一方面,各规则包含一个领域,这个领域的思想正在不断发展之中。因此,各规则的目的并不在于排除试验和实践,只要这些实验和实践与各项原则相符,并能对从全部规则原文而得的目标有所促进。中央监狱管理处若依照这种精神而授权变通各项规则,总是合理的。4.(1)规则第一部分规定监所的一般管理,适用于各类囚犯,无论刑事犯或民事犯,未经审讯或已经判罪,包括法官下令采取“保安措施”或改造措施的囚犯。(2)第二部分所载的规则只适用于各节所规定的特殊种类。但是,对服刑囚犯适用的a节各项规则,应同样适用于b、c和d各节规定的各类囚犯,但以不与关于这几类囚犯的规则发生矛盾,并对其有利者为限。5.(1)这些规则的目的不在管制专为青少年设立的监所--例如青少年犯教善所或感化院--的管理,但是,一般而言,第一部分同样适用于这种监所。(2)青少年囚犯这一类别最少应当包括属少年法庭管辖的所有青少年。一般而言,对这些青少年不应判处监禁。第一部分一般适用的规则基本原则6.(1)下列规则应予公正执行。不应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主张、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而加以歧视。(2)另一方面,必须尊重囚犯所属群体的宗教信仰和道德标准。登记7.(1)凡是监禁犯人的场所都要置备一本装订成册的登记簿,编好页数,并登记所收每一囚犯的下列资料:(a)关于他的身分的资料;(b)他被监禁的原因和主管机关;(c)收监和出狱的日期和时刻。(2)非有有效的收监令,而且收监令的详细内容已先列入登记簿,各监所不能收受犯人。按类隔离8.不同种类的囚犯应按照性别、年龄、犯罪记录、被拘留的法定原因和必需施以的待遇,分别送入不同的狱所或监所的不同部分。因此,(a)尽量将男犯和女犯拘禁于不同监所;同时兼收男犯和女犯的监所,应将分配给女犯的房舍彻底隔离;(b)将未经审讯的囚犯同已经判罪的囚犯隔离;(c)因欠债被监禁的囚犯和其他民事囚犯应同因犯刑事罪而被监禁的囚犯隔离;(d)青少年囚犯应同成年囚犯隔离。住宿9.(1)如囚犯在个别独居房或寝室住宿,晚上应单独占用一个独居房或寝室。除了由于特别原因,例如临时过于拥挤,中央监狱行政方面不得不对本规则破例处理外,不宜让两个囚犯占用一个独居房或寝室。(2)如设有宿舍,应小心分配囚犯,使在这种环境下能够互相保持融洽。晚上应按照监所的性质,按时监督。10.所有供囚犯占用的房舍,尤其是所有住宿用的房舍,必须符合卫生规定,同时应妥为注意气候情况,尤其立方空气容量、最低限度的地板面积、灯光、暖气和通风等项。11.在囚犯必须居住或工作的所有地方:(a)窗户的大小应以能让囚犯靠天然光线阅读和工作为准,在构造上,无论有没有通风设备,应能让新鲜空气进入;(b)应有充分灯光,使囚犯能够阅读和工作,不致损害眼睛。12.卫生设备应当充足,使能随时满足每一囚犯大小便的需要,并应维持清洁和体面。13.应当供给充分的浴盆和淋浴设备,使每一囚犯能够依规定在适合气候的室温之下沐浴或淋浴,其次数依季节和区域的情况,视一般卫生的需要而定,但是,在温和气候之下,最少每星期一次。14.监所中囚犯经常使用的各部分应当予以适当维修,经常认真保持清洁干净。个人卫生15.囚犯必须保持身体清洁,为此目的,应当提供为维持健康和清洁所需的用水和梳洗用具。16.为使囚犯可以保持整洁外观,维持自尊,必须提供妥为修饰须发的用具,使男犯可以经常刮胡子。衣服和被褥17.(1)囚犯如不准穿着自己的衣服,应发给适合气候和足以维持良好健康的全套衣服。发给的衣服不应有辱人格或有失体面。(2)所有衣服应当保持清洁整齐。内衣应常常更换或洗濯,以维持卫生。(3)在特殊情况下,经准许将囚犯移至监所之外时,应当准许穿着自己的衣服或其他不惹人注目的衣服。18.如准囚犯穿着自己的衣服,应于他们入狱时作出安排,确保衣服洁净和适合穿着。19.应当按照当地或国家的标准,供给每一囚犯一张床,分别附有充足的被褥,发给时应是清洁的,并应保持整齐,且常常更换,以(2)需要专科治疗的患病囚犯,应当移往专门院所或平民医院。如监所有医院的设备,其设备、陈设、药品供应都应当符合患病囚犯的医药照顾和治疗的需要,并应当有曾受适当训练的工作人员。(3)每一囚犯应能获得一位合格牙科人员的诊治。23.(1)女犯监所应特别提供各种必需的产前和产后照顾和治疗。可能时应作出安排,使婴儿在监所外的医院出生。如果婴儿在监狱出生,此点不应列入出生证内。(2)如乳婴获准随母亲留在监所内,应当设置雇有合格工作人员的育婴所,除由母亲照顾的时间外,婴儿应放在育婴所。24.医务人员应于囚犯入狱后,尽快会晤并予以检查,以后于必要时,亦应会晤和检查,目的特别在于发现有没有肉体的或精神的疾病,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将疑有传染病状的囚犯隔离;注意有没有可以阻碍培训的身体或精神缺陷,并断定每一囚犯从事体力劳动的能力。25.(1)医官应当负责照顾囚犯身体和精神的健康,应当每天诊看所有患病的囚犯、自称染病的囚犯、和请他特别照顾的任何囚犯。(2)医官如认为继续予以监禁或监禁的任何条件已经或将会危害某一囚犯的身体或精神健康时,应当向主任提出报告。26.(1)医官应经常视察下列各项,并向主任提出意见:(a)饮食的分量、素质、烹调和供给;(b)监所和囚犯的卫生和清洁;(c)监所的卫生、暖气、灯光和通风;(d)囚犯的衣服和被褥是否适当和清洁;(e)如无专业人员主持体育和运动活动时,这些活动是否遵守规则。(2)主任应当审查医官按照第25(2)和26条规则提出的报告和意见,如果他赞同所提的建议,应当立刻采取步骤,予以执行;如果所提建议不在他权力范围之内或他并不赞同,应当立刻向上级提出他自己的报告和医官的建议。纪律和惩处27.纪律和秩序应当坚决维持,但是,不应实施超过安全看守和有秩序的集体生活所需的限制。28.(1)囚犯在监所服务时,不得以任何惩戒职位雇用。(2)但本项规则并不妨碍以自治为基础的各项制度的正当推行,在这些制度之下,囚犯按应受待遇的目的,分成若干小组,在监督之下,令其担任社会教育或运动等专门活动或职责。29.下列各项应经常依法律或依主管行政机关的规章决定:(a)违反纪律的行为;(b)应受惩罚的种类和期限;(c)有权执行惩罚的机关。30.(1)依这种法律或规章,不得惩罚囚犯,且一罪不得二罚。(2)除非已将被控的罪行通知囚犯,且已给予适当的辩护机会,不得惩罚囚犯。主管机关应彻底查明案情。(3)必要和可行时,囚犯应准通过口译提出辩护。31.体罚、暗室禁闭和一切残忍、不人道、有辱人格的惩罚应一律完全禁止,不得作为对违犯行为的惩罚。32.(1)除非医官曾经检查囚犯身体并且书面证明他体格可以接受禁闭或减少规定饮食,不得处以此种惩罚。(2)同样规定亦适用于其他可能有害于囚犯身心健康的惩罚。此种惩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抵触或违背第31条规则的原则。(3)医官应每日访问正在接受这种惩罚的囚犯,如认为根据身心健康的理由,必须终止或变更惩罚,则应通知典狱主任。戒具33.戒具如手镣、铁链、脚铐、拘束衣等,永远不得作为惩罚用具。此外,铁链或脚铐亦不得用作戒具。除非在下列情况,不得使用其他戒具:(a)移送囚犯时防其逃亡,但囚犯在司法或行政当局出庭时,应予除去。(b)根据医官指示有医药上理由。(c)如果其他管制办法无效、经主任下达命令,以避免囚犯伤害自己、伤及他人或损坏财产;遇此情况,主任应立即咨询医官并报告上级行政官员。34.中央监狱管理处应该决定使用戒具的方式。戒具非绝对必要时不得继续使用。囚犯应获资料及提出申诉35.(1)囚犯入狱时应发给书面资料,载述有关同类囚犯待遇、监所的纪律要求、领取资料和提出申诉的规定办法等规章以及使囚犯明了其权利义务、适应监所生活的其他必要资料。(2)如果囚犯为文盲,应该口头传达上述资料。36.(1)囚犯应该在每周工作日都有机会向监所主任或奉派代表主任的官员提出其请求或申诉。(2)监狱检查员检查监狱时,囚犯也得向他提出请求或申诉。囚犯应有机会同检查员或其他检查官员谈话,监所主任或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在场。(3)囚犯应可按照核定的渠道,向中央监狱管理处、司法当局或其他适当机关提出请求或申诉,内容不受检查,但须符合格式。(4)除非请求或申诉显然过于琐或毫无根据,应迅速加以处理并予答覆,不得无理稽延。同外界的接触37.囚犯应准在必要监视之下,以通信或接见方式,经常同亲属和有信誉的朋友联络。38.(1)外籍囚犯应准获得合理便利同所属国外交和领事代表通讯联络。(2)囚犯为在所在国没有外交或领事代表的国家的国民和囚犯为难民或无国籍人时,应准获得类似便利,同代管其利益的国家的外交代表或同负责保护这类人的国家或国际机构通讯联络。39.囚犯应该以阅读报章杂志和特种机关出版物、收听无线电广播、听演讲或以管理单位核准或控制的类似方法,经常获知比较重要的新闻。书籍40.监所应设置图书室,购置充足的娱乐和教学书籍,以供各类囚犯使用,并应鼓励囚犯充分利用图书馆。宗教41.(1)如果监所囚禁的同一宗教囚犯达到相当人数,应指派或批准该宗教的合格代表一人。如果就囚犯人数而言,确实恰当而条件又许可,则该代表应为专任。(2)第(1)款中指派的或批准的合格代表应准按期举行仪式,并在适当时间,私自前往同一宗教的囚犯处进行宗教访问。(3)不得拒绝囚犯往访任一宗教的合格代表。但如果囚犯反对任何宗教代表前来访问,此种态度应受充分尊重。42.在可行范围之内,囚犯应准参加监所举行的仪式并准持有所属教派宗教、戒律和教义的书籍,以满足其宗教生活的需要。囚犯财产的保管43.(1)凡囚犯私有的金钱、贵重物品、衣服和其他物件按监所规定不得自行保管时,应于入狱时由监所妥为保管。囚犯应在清单上签名。应该采取步骤,保持物品完好。(2)囚犯出狱时,这类物品、钱财应照数归还,但囚犯曾奉准使用金钱或将此财产送出监所之外,或根据卫生理由必须销毁衣物等情形,不在此限,囚犯应签收所发还的物品钱财。(3)代囚犯所收外界送来的财物,应依同样办法加以管理。(4)如果囚犯携入药剂或药品,医官应决定其用途。死亡、疾病、移送等通知44.(1)囚犯死亡、病重、重伤或移送一个机构接受精神治疗时,主任应立即通知其配偶(如果囚犯已婚),或其最近亲属,在任何情况下,应通知囚犯事先指定的其他任何人。(2)囚犯任何近亲死亡或病重时,应立即通知囚犯。近亲病情严重时,如果情况许可,囚犯应准随时单独或在护送之下前往访问。(3)囚犯有权将他被监禁或移往另一监所的事,立刻通知其亲属。囚犯的迁移45.(1)囚犯被送入或移出监所时,应尽量避免公众耳目,并应采取保安措施,使他们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视或宣传。(2)禁止用通风不良或光线不足的车辆,或使囚犯忍受不必要的肉体痛苦的其他方式,运送囚犯。(3)运送囚犯的费用应由管理处负担,囚犯所享条件一律平等。监所人事46.(1)监所的正确管理端赖管理人员的正直、仁慈、专业能力、与个人是否称职,所以,监狱管理处应该对谨慎挑选各级管理人员,作出规定。(2)监狱管理处应经常设法唤醒管理人员和公众,使其保持这项工作为极其重要的社会服务的信念;为此目的,应利用一切向公众宣传的适当工具。(3)为保证达成上述目的,应指派专任管理人员为专业典狱官员,具有公务员身分,为终身职,但须符合品行优良、效率高昂、体力适合诸条件。薪资应当适宜,足以罗致并保有称职男女;由于工作艰苦,雇用福利金及服务条件应该优厚。47.(1)管理人员应该具有教育和智力上的适当水平。(2)管理人员就职前应在一般和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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