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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主编:谷春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主讲教师简介姓名:田景仲民族:土家族毕业院校:西南民族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民族大学法理学硕士(黑格尔法哲学研究方向)单位:人文学院法学系职称:助教联系方式:Mobile:13518205518E-mail:mdtjz604@yahoo.com.cn“法”的初步认识灋《说文解字》的记载:“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泰美丝(Themis),古希腊神話中的正義女神。Themis,雙眼蒙著,心存無私。一手持天秤,衡量公平。一手持劍,擁有權力。古希腊法哲学思想三豪杰——西方法学思想之源苏格拉底“认识你自己”柏拉图“哲学王统治”亚里士多德“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绪论一、法学概论课的性质是培养和提高大学生法制观念和自身二、重点问题1、“法学概论”2、学习“法学概论”课的重要意义。一、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分类与体系(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律)(二)法学的分类与体系1、理论法学是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规律的学科。2、法律史学是从历史角度研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学科。3、国内部门法学是对一个国家的各个法律部门进行研究所形成的许多学科。4、外国法学是以外国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的学科。5、国际法学是调整国家之间各种关系而形成的学科。6、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边缘学科是把法学与有关的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结合起来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7、比较法学包括国内法的比较,外国法的比较,不同国家、民族历史上的法律制度的比较,不同法律体系的法律规范的比较。二、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法学与哲学;2、法学与经济学;3、法学与政治学;4、法学与社会学;5、法学与伦理学;6、法学与自然科学、技术科学。三、“法学概论”课在法学中的地位及任务与内容(一)“法学概论”课在法学中的地位(二)“法学概论”课的任务与内容1“法学概论”课的任务2“法学概论”课的内容(1)第一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包括法的一般原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2)第二部分是我国的宪法和有关部门法,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婚姻法和继承法、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3)第三部分是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和世界贸易组织法。第一章法理学: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理论法的本质和历史发展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社会主义法、道德法、意识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什么是法理学?一、“法理学”(Jurisprudence)一词的拉丁文是jurisprudentia,它由“法律”(jus)和“知识”(prudentia)两部分构成,意为关于法律及其解释的知识。在古罗马,精通法律并能决断新的疑难案件的法律专家,被称之为jurisprudentes;通过他们的解释而构筑的法律体系,则被称之为jurisprudential。二、法理学植根于法律实践,是法学的基础学科。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的基本问题,其旨趣在于揭示法律现象中蕴含的一般原理,因此法理学具有很强的“形而上”的思辩特点,常常被人们称之为法律哲学或法哲学。三、随着法学知识的不断积累,法学理论在19世纪从“哲学、宗教、伦理学或政治学家的副产品”转化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成为所有法学学科的基础理论、一般理论和方法论。第一节一、法的基本特征(一)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注意同道德的区别)(二)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三)法规定了权利和义务(四)法的实现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二、法的本质三、法的产生、发展和法的历史类型(一)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二)法的历史类型案例※张德军见义勇为案案情回放:2004年8月14日,胡远辉、罗军抢夺妇女李某佩戴的金项链后驾摩托车逃逸,张德军与现场群众刘某、张某某等人闻讯后,立即乘坐由张德军驾驶的轿车追赶。当轿车与摩托车并行时,由于胡驾摩托车高速蛇形行驶,碰到右侧立交桥护栏,摩托车车翻致胡远辉坠桥身亡,罗军治疗期间左小腿截肢,法医鉴定为二级伤残。思考:1、你认为张德军案中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吗?这种行为是一个法律概念还是一个道德概念?2、本案中张德军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吗?3、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第一节法的本质和历史发展四、法的一般分类和法系(一)法的一般分类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实体法和程序法;3、根本法和普通法律;4、一般法和特别法;5、国内法和国际法。(二)法系1、大陆法系;2、英美法系;3、中华法系。第一节法的本质和历史发展1、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2、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成文法或制定法演绎形式不是正式渊源公法和私法法典形式以法官为中心纠问式诉讼英美法系判例法或制定法归纳形式是正式渊源普通法、衡平法单行法以当事人等为中心抗辩式诉讼、陪审团法律渊源不同法律适用不同判例地位不同法律分类不同法律编纂不同诉讼程序不同第一节法的本质和历史发展3、中华法系中华法系是最早产生与东亚大陆的中国封建法律体系。因其具有封建法律的典型性与规范性,故能超越国界,扩散并影响周边的其他国家。因此,形成了以中国封建制度为内涵,以周边的日本、朝鲜、越南等封建国家的同期法律制度为外延的具有儒家礼法合一的区域性法律系统。第一节法的本质和历史发展4、中华法系的特征(1)立法指导思想上,中华法系存在着前后相承继的一致性与连贯性。(2)立法内容方面,侧重于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分散而不成体系,以至民刑不分,以刑代民。(3)立法形式上倾向于采取统一稳定的法典体例为基本形式,辅之以单行立法,法典化技术发达完善。(4)法律制度深受封建传统家族本位观念的影响。第二节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征(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在彻底废除国民党的伪法统、继承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法律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本质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我国社会主义法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2、我国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3、我国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生活。第二节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主要特征1、我国社会主义法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2、我国社会主义法是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3、我国社会主义法贯彻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4、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以国家的强制力和人民的自觉遵守有机结合为保障。第二节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作用(职能)(一)法的作用(职能)概说1、法的作用(职能)的含义2、法的基本作用(职能)的分类(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社会职能和作用1(1)社会主义法确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2)社会主义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3)社会主义法对经济体制改革的作用。第二节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2(1)我国社会主义法切实保障人民民主。(2)我国社会主义法坚决实行对敌专政,打击各种刑事犯罪。3、我国社会主义法保障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1)我国社会主义法保障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2)我国社会主义法是进行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手段。第二节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4、我国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对外政治、经济、文化关系的发展(1)我国社会主义法在发展对外政治关系方面的作用。(2)我国社会主义法在发展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方面的作用。(3)我国社会主义法在发展对外文化交流方面的作用。第三节我国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一、我国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一)道德的概念和特点(三)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一致性和区别第三节我国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二、我国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一)法律意识的概念及分类1、法律意识的概念2、法律意识的分类(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内容和特点1、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2、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主要特点第三节我国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主要特点有:(1)它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的。(2)它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集中反映。(3)它为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为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服务。(4)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中不断丰富,不断发展和不断完善。第三节我国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三)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作用1、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直接指导社会主义法的创制;2、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直接指导社会主义法的适用;3、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直接指导社会主义法的遵守。(四)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培养1、宣传马克思主义的法律价值观。2、在全国范围内普及法律知识。第四节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一、法的创制(一)法的创制的概念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法的创制特点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法的创制是特定国家机关的专有活动。2、法律规范的创制过程必须严格符合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创制程序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3、法的创制活动包括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等多种形式。(二)法的创制的阶段1、起草(征求意见、修改及补充)2、通过(提出草案、审议、通过、颁布)*补充知识:法的制定(立法)一、立法的含义:1.立法不汉包括制定,还包括认可。2.立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1)狭义上的立法是国家立法权意义上的概念,仅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2)立法法意义上的立法是广义的立法。二、立法体制1.立法体制,主要是立法权限的划分。2.立法体制的性质是与国家的性质相一致的,立法体制的形式则是与国家的结构形式和管理形式密切联系的。3.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两级多层次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其他一般规范性文件三、立法权1.立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核心的权力。其种类有:定义举例国家立法权由一定中央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用以调整基本的、带全局性的社会关系,在立法体系中居于基础和主导地位的最高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立法权由地方有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立法权。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行政立法权源于宪法。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低于国家立法权的一种独立的立法权,包括中央行政立法权和地方行政立法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权力四川省人民政府规章授权立法权又称委托立法权或委任立法权,是有关国家机关由于立法机关的授权而获得的、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进行立法的一种附属立法权。国务院和经济特区所在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进行立法的权力四、当代中国的立法程序(仅讲法律)1、法律议案的提出: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2、法律草案的审议(略)3、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是法的制定程序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一个步骤。法律草案,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4、法律的公布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法律通过后凡是未经公布的,都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注意:关于国务院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等的制定,此处略。第四节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二)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的基本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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