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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人事档案/员工关系 > 19第二十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二十七章贪污贿赂罪第二编刑法各论第一节贪污罪一、概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二、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国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2.客观表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3.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4.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三、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2.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1)犯罪对象不同;(2)犯罪客体不同;(3)行为表现不同;(4)犯罪主体不同3.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相同点:都利用职务之便,都是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财物。区别点:(1)侵犯客体不同;(2)主体不同;法条必背:•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刑九修订•【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二节挪用公款罪二、构成特征1.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2.客观表现(1)利用职务便利(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3)挪用用途:第一,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第二,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较大;第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3.主观方面:故意一、概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三、认定1.与贪污罪的界限:(1)犯罪的客体不完全相同;(2)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3)犯罪行为不同。(4)犯罪主体不完全相同(5)犯罪故意内容不同。四、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犯挪用公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2.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1)犯罪客体不同(2)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3)犯罪的主体要件不同。相似法条:•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扶贫、优抚、移民、救济的款物,这些特定款物必须专用,既可以是钱,也可以是物。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而故意挪用,过失不能构成本罪。第三节受贿罪二、构成特征1.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2.客观表现:(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2)索贿、非法收受贿赂3.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故意一、概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二种特殊形式:一是在经济往来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二是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理论上称之为斡旋受贿(或居间受贿)。三、认定1.与赠送礼物的区别2.与贪污罪的区别:(1)客体不同;(2)行为表现不同;(3)犯罪主体不同(4)犯罪目的不同。3、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区别:(1)主体不同;(2)客观要件不同(后罪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刑法修正案(九)•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编刑法各论贪污贿赂罪•第四节:行贿罪•一、概念:•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二、特征:•1、犯罪对象: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2、客观方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三、认定:•1、与馈赠行为的界限•2、与一般行贿行为的界限刑法修正案(九)•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关联行贿罪】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百九十条之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其他要了解的法条•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案例分析•案情: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问题••1.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什么?•2.徐某与顾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计算?为什么?•3.徐某与顾某的犯罪属于既遂还是未遂?为什么?•4.给周某送的1万元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为什么?•5.周某的行为是否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实行数罪并罚?为什么?•6.周某是否构成徐某与顾某的共犯?为什么?案例分析题答案•1.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而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本案不符合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特征,而是采取隐瞒的方式将公款予以非法占有,符合贪污罪的特征。•2.徐某与顾某应对100万元的贪污总数额负责,而不是只对个人所得部分负责;此外,用于行贿的1万元也应计入贪污数额。•3.徐某与顾某贪污100万元属于未遂,因为公司产权尚未过户,但贪污1万元属于既遂。•4.给周某送的1万元属于个人行贿,因为不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5.周某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不应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实行并罚。•6.周某构成徐某与顾某犯罪的共犯,属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贪污共犯的想象竞合。•包工头宋某经营数年收入颇丰,为达到出国观光目的,遂向有关人员送礼6000元。在国外,宋某赴赌场赌博,赢3万元。回国将一半赌金赠与本村小学。不久因宋某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将低标号水泥代替高标号水泥使用,用细钢筋取代粗钢筋,造成其承建的一座礼堂坍塌,损失40余万元。为逃避制裁,宋某找到任某公司经理的同乡金某商议对策,恰逢金某因倒卖许可证和走私文物等事发正被追查,金某提出让宋某先到其在边境的一远亲家暂避。行前金某交宋2万元作路费,并请宋将自己倒卖许可证和走私的凭据一并带走。宋某走后,金某恐其难逃法网,遂命其表弟覃某带刘、黄二人(均系劳改释放人员)在途中将宋某干掉。覃某闻言色变,说此举恐有杀身之虞,劝金某放弃。金某诡称只要将自己的一亲笔信带给刘、黄二人,并随其找到宋某,不必覃动手。覃默许,于是金某当着覃某面写了信,并给覃3万元,打发覃上路。覃在途中将金某的信交给刘、黄二人,假说自己另有急事,一切事由可与金某直接联络,遂于中途下车。刘、黄二人寻至宋某,欲施毒手,经宋某苦苦哀求并许以重金,遂放过宋某。返回后谎称事毕,各从金某处得赏金1万元。后宋某向当地公安机关自首。•相关法条(了解)•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
本文标题:19第二十八章 贪污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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