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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发行2012年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中国●杭州●求是路8号公元大厦北楼20楼电话:0571-87206788传真:0571-87206789网址: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3二、本期债券发行的授权和批准.......................................3三、本期债券发行的实质条件.........................................4四、本期债券的担保.................................................9五、本期债券发行的信用评级.........................................9六、本期债券发行的承销.............................................9七、本期债券发行中介机构的资质....................................10八、本期债券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11九、结论性意见....................................................11结尾............................................................12第1页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发行2012年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浙六和法意(2012)31-1号致: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引言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根据与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指派戴文良律师、叶永祥律师(以下简称“六和律师”)担任发行人“2012年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对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合法合规性和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六和律师的声明和承诺:六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债券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以下简称“《债券管理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以下简称“《简化程序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以下简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六和律师特作如下声明:六和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的资格和条件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六和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和调查。在此过程中,六和律师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向六和律师提供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遗漏;发行人向六和律师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六和律师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发行人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说明,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六和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评估和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有关会计、审计、评估和信用评级等内容时,六和律师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六和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六和律师对相关事项是否合法有效的确认是以该事项发生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当地政府给予的有关政策性文件的批准和确认。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申请本期债券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六和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六和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期债券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它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基于以上文件、保证、声明和承诺,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六和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第2页正文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发行人系根据原萧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批复》(萧政发[1995]71号)、萧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作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书》等文件,由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出资组建、并于1997年1月27日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萧山分局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发行人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7,634万元,该次出资由原萧山市财政局审核的《国家资金信用证明表》验证。2005年5月,发行人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50,00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50,000万元,该次增资由杭州萧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杭萧审变验[2005]064号《验资报告》验证。发行人现持有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萧山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3018100030072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0,000万元,注册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99号;法定代表人:裘超;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经营范围:国有资产投资,开发,管理,经营,开发区内土地综合开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经六和律师核查,发行人已通过2011年度工商年检,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据此,六和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在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备本期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债券条例》第二条、《债券管理通知》第一条、《简化程序通知》第一条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本期债券发行的授权和批准1、发行人于2012年2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申请发行总额不超过18亿元人民币的公司债券的事项并形成会议纪要。第3页2、对发行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开发区管委会于2012年3月23日作出《关于同意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发行总额不超过18亿元公司债券的批复》,同意发行人申请发行总额不超过18亿元人民币的公司债券。据此,六和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已获得在目前阶段发行本期债券所需的各项批准和授权,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符合《债券条例》第二条、《债券管理通知》第一条、《简化程序通知》第一条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三、本期债券发行的实质条件1、发行人的净资产规模符合相关规定根据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磊会计师”)于2012年3月23日出具的《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09-2011年审计报告》([2012]中磊(审A)字第0113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的审计确认,截至2011年12月31日,发行人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净资产为962,209.76万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为962,209.76万元。发行人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债券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债券管理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第2项和《简化程序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2、发行人的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发行人净资产的40%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额度为人民币14亿元。根据六和律师核查,本期债券是发行人首次发行债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已发行尚未兑付或逾期兑付的债券,发行人债券余额为零。根据《审计报告》的审计确认,截至2011年12月31日,发行人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净资产为962,209.76万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为962,209.76万元。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杭州江东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由杭州江东工业园区管委会于2010年8月投资设立,2010年10月无偿还转至发行人,根据国家发改委要求,该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307,153.57万元应予以扣减,扣减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为655,056.19万元。本期债券发行后,发行人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发行人净资产的40%,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债券管理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第8项和《简化程序通知》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4页3、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本期债券一年的利息根据《审计报告》的审计确认,发行人2009年、2010年、2011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241,768,316.99元、284,409,055.17元、290,118,549.18元,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经济效益良好,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本期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债券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债券管理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第3项和《简化程序通知》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4、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符合相关规定根据发行人提供的《2012年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期债券共募集资金人民币14亿元,用于杭州湾信息港一期项目、江东新城保障房项目、市北区块城乡一体化安置用房四期项目、江东工业园区滨江二路一期项目、江东新城企业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和补充运营资金。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具体情况如下:(1)杭州湾信息港一期项目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杭州市萧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杭州湾信息港一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萧发改投资[2010]877号)同意。本项目的用地已取得编号为杭萧国用(2010)第440001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本项目的环境保护已获得杭州市萧山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杭州湾信息港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萧环建[2010]3158号)批准同意。本项目估算投资82,885.00万元,项目主体为发行人。(2)江东新城保障房项目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杭州市萧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江东新城保障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萧发改投资[2012]13号))同意。本项目的用地已获得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关于江东新城保障房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萧土资预[2011]905号)批准同意。本项目的环境保护已获得杭州市萧山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杭州萧山经济技第5页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江东新城保障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萧环建[2012]301号)批准同意。本项目估算投资76,019.83万元,项目
本文标题:2012年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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