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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十三章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犯罪1国际电子商务犯罪防治的概况2网络犯罪的特点暨构成特征3网络犯罪的种类与案例选介4我国对网络犯罪的规范与防治对策案例:中国内地首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基本案情:出生于一九七四年的吕薛文,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加入国内“黑客”组织。1998年1至2月,他盗用他人网络账号以及使用非法账号上网活动,并攻击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广州主机(即“视聆通”广州主机)。成功入侵后,吕薛文取得了该主机系统的最高权限,并非法开设了两个具有最高权限的账号。此后他又多次非法入侵该主机,对其部分文件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等一系列非法操作,包括非法开设四个账号作为自己上网之用和送给他人使用、安装并调试网络软件(未遂)。吕薛文为掩盖自己的行为,还将上网的记录删除、修改。更为严重的是,他三次修改该主机系统最高权限的密码,致使密码三次失效,造成主机系统管理失控共计十五个小时的严重后果。问:吕薛文的一系列非法操作是否构成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判决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吕薛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作出下述判决: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法院还判没收其用于作案的手提电脑一台。讨论:刑法第286条虽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有明确规定,但把“后果严重”作为量刑标准的规定则比较模糊。缺乏具体尺度标准的法律条文,司法机关在执行时,操作上就有难度。什么是电子商务犯罪?电子商务犯罪是类罪名,指的是行为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利用科技手段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实施的侵犯他人权益,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一系列犯罪行为的总称。在对电子商务犯罪进行界定时,应考虑三个方面:一、犯罪行为的发生领域;二、犯罪过程中使用的工具,实施犯罪采用的手段;三、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电子商务犯罪的表现:(一)由特殊的主体群构成(二)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日趋严重(三)难以受到处理电子商务犯罪的成因1.行为人的主观因素(1)贪利本性(2)侥幸心理(3)道德危机2.电子商务网络信息系统的客观因素(1)网络及操作系统的开放性(2)系统漏洞、技术防范落后(3)网上商务弊端3.法制建设因素(1)监管不得当(2)电子商务立法有待进一步完善(3)现有刑法不能满足客观需要电子商务犯罪的类型(一)严重侵害电子商务交易的犯罪1.侵犯电子商务信息(1)盗用、窃取电子商务信息(2)伪造、篡改电子商务信息2.破坏电子商务计算机信息系统3.虚假认证4.非法截获、复制电子数据商品(二)以电子商务为依托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1.利用电子商务洗钱2.利用电子商务逃税3.利用电子商务诈骗2网络犯罪的特点及构成特征2.1网络犯罪的特点1.犯罪主体智能化2.犯罪成本低,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3.犯罪后果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4.犯罪行为复杂,隐蔽性强,不易侦破2.2网络犯罪的构成特征1.网络犯罪的犯罪客体是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网络犯罪行为所侵犯的一切社会关系2.网络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是积极的作为3.网络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4.网络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2.3诈骗罪1.电子商务领域诈骗犯罪的发展现状电子商务诈骗十分猖獗且具有新的犯罪形式和特点2.诈骗罪的概念△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具有法定数额或者其他法定情节的行为。3.诈骗罪的构成(1)基本罪的构成要件本罪的基本罪是由一般主体、直接故意、选择性危害行为、特殊犯罪结果、特殊犯罪对象、被害法益6个要件构成.(2)重罪的构成要件本罪的重罪构成要件,是指在罪行符合基本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如诈骗钱财超过3万元(3)极重罪的构成要件本罪的极重罪构成要件,是指在罪行符合基本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行为核心提示:网络诈骗有些是小金额的行骗,网络诈骗要达到多大的数额公安机关才会予以立案呢?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就可以构成诈骗罪。刑法及司法解释对构成诈骗罪的数额进行了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2.4侵犯著作权罪1电子商务领域侵犯著作权犯罪发展现状电子商务领域侵犯著权犯罪也日益严重,如下载他人版权软件、抄袭他人网页、计算机软件的非法破密等2侵犯著作权罪的概念△侵犯著作权罪: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出版他人享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或者制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达到法定数额,或者具有法定情节的行为。3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1)基本罪的构成要件本罪的基本罪由选择主体、直接故意、复杂危害行为、特殊犯罪时间、特殊犯罪后果、特殊犯罪对象和被害法益7个要件构成(2)重罪的构成要件本罪的重罪构成要件,是指罪行在符合基本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的犯罪情节的行为。如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3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返回上一页•案例分析原告:王蒙、毕淑敏、张承志、张洁、张抗抗、刘震云诉称,他们分别是《坚硬的稀粥》、《预约死亡》、《黑骏马》、《北方的河》、《漫长的路》、《白罂粟》、《一地鸡毛》的作者,分别对上述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世纪互联公司下一页•状告原因:未经许可,将上述作品搭载到其开办的网站——北京在线(网址为:)上传播,侵犯了他们对各自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第一,停止使用作品;•第二,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第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调查取证费;第四,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返回上一页•被告辩称:因我国法律对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他人作品是否需要取•得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怎样向著作权人支付作品使用费等问题都没有任何规定,在其公司网站所载的原告作品是“灵波小组”从互联网上下载的,不是其公司首先将原告作品刊载到互联网上的,因此他们不知道在网上刊载原告作品还需征得原告同意。他们刊载原告作品的行为仅属于“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报酬”的问题,况且访问其公司“小说一族”栏目的用户很少,没有任何经济效益。下一页返回上一页•一审判决:•第一,被告停止使用原告的作品;•第二,被告在其网站的主页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公开致歉;•第三,赔偿原告720元至13080元不等的经济损失,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096元;•第四,驳回原告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下一页返回上一页•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人民法院。•上诉理由为:(1)原审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两点内容,一是世纪互联公司的“小说一族”栏目主页上载明了“本站点内容皆从网上所得,如有不妥之处,望来信告之”。二是几乎所有其他小说网站,均无权利人授权声明或侵权警告一类的告示。这两点事实对于认定世纪互联公司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有很重要的意义,一审判决漏列不妥。下一页•(2)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法律问题,应当通过著作权法的修正或词法解释来加以明确或规范,一审判决是对法律的扩大化解释,过分支持了著作权人的权利扩张,过重加大了网络传播者的责任。•(3)世纪互联的行为是转载行为,著作权法第10条第(5)款所列举的作品使用方式是指传统的作品使用方式,不包括第四媒体国际互联网络,对网上海量信息要一一取得许可无法做到;网上使用作品报酬如按文字报酬标准支付将使网络运行不堪重负,故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世纪互联不承担侵权责任。•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5)款、第45条第(5)款、第(8)款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以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情节来量刑的。只有违法所得达到一定的数额,或者情节具有一定的严重性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有两种刑罚:•1、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下面详细介绍之:•1、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情形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简单概括以上规定,违法所得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复制侵权光盘在一千张以上的,即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一)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侵犯著作权罪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二、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三、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3网络犯罪的种类与案例选介3.1只能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通常包括以下四种: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数据和应用程序罪、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罪(1)袭击网站(2)在线传播破坏性病毒或逻辑炸弹、蠕虫、特洛伊木马等其他破坏性程序案例:袭击世界知名网站的黑客现形又是一个小男孩2013年2月17日,自称“黑手党男孩”的黑客两周来频频袭击世界知名网站CNN等,至使其彻底瘫痪。美国联邦调查局查明,袭击CNN的黑客是利用加利福尼亚大学的SantaBarbara电脑系统向CNN网站发起攻击的。不过,并还沒有人因此而被捕。3.2网络关联犯罪(1)电子盗窃(2)网上洗钱(3)网络诈骗(4)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5)网络色情传播(6)网络赌博(7)网络传销(8)网上非法交易(9)网上教唆或传播犯罪方法案例:盗卖网络游戏中“兵器”案“网迷”张某通过偷窥游戏玩家在虚拟世界的账号,获得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工具”,在网下现金交易时被警方抓了现行。日前,武汉市洪山网警对窃取他人“传奇”账号的后盗窃玩家极品“兵器”的张某等人依照有关法律进行了罚款处罚。4我国对网络犯罪的规范与防治对策4.1我国网络犯罪的规范1全国人大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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