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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英美法中“侵扰”的侵权行为责任徐爱国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一侵扰侵权行为的一般特征“侵扰”是英美侵权行为法中的一种独立的侵权形式。这种侵权行为形式有不同的用词,有人选用“骚扰”,有人使用“妨害”,有人采用“公害”,有人直接采用英文名称(Nuisance)的中文音译,即“恼神思”,这里通用“侵扰”一词。侵扰一般被分为两种,一个侵扰是公共的侵扰,一种是私人的侵扰。公共侵扰可以一般地定义为“对于公众共同权利的一种不合理地干涉”,(注:美国《法律重述•侵权行为法》(第二版)第§821B(1):“GeorgeChristieSumSubstanceofTortsCSC1980p.202.)典型的例子是堵塞公路和航道,空气污染和水污染,废气的排放。在普通法中,它还包括妨碍公共健康,比如保留动物尸体,威胁公共安全,比如在城市中心储存炸药,有伤公共道德,比如开设妓院。私人侵扰可以定义为对于另外一个人私人使用和享受土地上的利益的一种不合理的侵犯,或者是对土地所有人或占用人(即原告)使用或享用“土地”而发生的“非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法妨碍”和“损害”(注:J.G.M.TyasLawofTorts(4thedition)Macdonald&Evans1982p.42.),比如,树根长到了邻居家的土地里,突出的树枝长到邻居家的土地上空,烟,破坏性的动物,不合理的噪音,震动等等。侵扰究竟为何物?在英美侵权行为法著作者看来,并不简单,一位侵权行为法作家说,“在整个围绕法律词汇的丛林中,没有哪个词比侵扰更难穿透的了”(注:M.A.Franklin&R.L.RabinTortandAlternativestheFoundationPress,Inc.1992p.607.)从历史上看,公共侵扰起源于刑事诉讼,比如对于公路自由和安全使用的犯罪。这种侵权行为诉讼发生于16世纪,那时,遭受公共侵扰特别损害的个人可以得到法庭的补偿判定,而私人侵扰则有更早的历史,它起源于英国法,是对于土地非直接的不法侵害的一种侵权行为形式。侵扰作为英美侵权行为法的一种独立的侵权形式,开始于13世纪中叶。(注:GeorgeChristieSumSubstanceofTortspp.201;M.A.Franklin&R.L.RabinTortandAlternativesp.608.)除了这两种侵扰外,还有人也列举出第三种侵权,即成文法下的侵权(注:Salmond&HeustonontheLawofTorts(19thedition)Sweet&Maxwell1987p.61.)。这与近年英美法涉及侵扰,特别是公共侵扰的成文法出现有关。例如英国的公共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健康法令(1936);静化空气法令(1956);噪音减小法令(1960);污水处理法令(1972);污染控制法令(1974)等等。公共侵扰在一定条件下构成犯罪,比如堵塞公道,开设妓院等。公共侵扰也可以是一个私人侵扰,从而构成一个侵权行为,特别受害者可以得到普通法的救济。当然,为了防止诉讼的繁多,一个公共侵扰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可以构成侵权行为,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遭受了比一般大众更严重的、具有“特定”性质的损害,他才可以提起侵权行为之诉。比如,在1911年康普贝尔诉帕丁顿一案中,被告公司搭起一座看台去观看一次游行队列,堵塞了公路,实施了公共侵扰,不仅如此,看台还阻挡了原告的开窗行为。判决的结果是,她可因遭受私人侵扰造成损失而获补救。(注:Campbellv.PaddingtonCorp.(1911)1K.B.869;104L.T.394.)侵扰的本质,按照普通法的准则是“使用你自己的财产而不要伤害你邻居”,也就是说,原告对他“土地”的使用或乐趣,或在土地上的某种权利或利益,受到了不利的影响。烟、气味、噪音和震动都可以导致侵扰之诉,不过,实际上要依赖于具体的环境和被告行为的性质,也就是说,并非上述所有现象都是可诉讼的侵扰,它要求人们之间,即所谓“邻居们”之间的相互妥协。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侵扰不属于那种“本身可诉讼”的侵权行为形式,这也就是说,在这种案件中,原告要提起侵扰的诉讼,他就必须证明存在着损害结果。但是,也存在一些例外:比如,如果存在可以假定损害的事实,那么就可以提起侵扰的诉讼,比如,房顶伸展到邻居土地上,屋檐滴水所造成的损害。再如,土地的所有人未能以合理的关注去保证相邻的土地不受到损害。再如,受绝对保护的权利遭到了侵扰,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提起一种“由于畏惧而请求保护”的诉讼,其含义是,碑对于临近的危险合理地感到了恐惧,他就可以提起这种诉讼,而从法官那里得到一个对于被告的禁止令。因为一项侵扰的实质是对土地使用和享用的一种妨碍,所以只有那些对该财产有权利的人,才可以提起侵扰的诉讼,这种权利包括对于土地的“占有”或“占用”。具体而言,可以提起侵扰诉讼的人包括:占用者、承租者(注:这里要看具体的情况,经年承租者可以提起侵扰之诉,但是第一,如果他已经转让了租约,他就不能起诉。第二,收到离去通知的“按年”承租者,除了实质性的损害外,不能得到强制令,但可以提起赔偿诉讼。第三,在特殊情况下,甚至“按周”承租者也可得到赔偿之后的强制令,这种诉讼的目的是防止对身体或舒适生活的实质性伤害。)、财产复归人(注:财产复归人(Reversioner)可因其财产受到的“永久性”损害起诉,比如,震动造成的结构性损害。)和公路上的人(注:公路上的人如果遭受特别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损害,就可提起侵扰之诉。比如,屠户商店扔出的肥肉,在便道上造成了侵扰。再如,邻近公路的焦炭炉所散发出的烟和蒸汽。)。不能起诉的人,是那些既不占有土地,又无土地上的财产利益的人。比如,占用者的家庭成员、仆人、客人或寄住者。被起诉的人可以包括:侵扰的制造者、占用者(注:占用者对于在其占用期间所发生的侵扰,要承担责任:同时,他也要对“其他人”,比如他的雇员、代理人、他的家人和客人、独立承包人及其他允许进入其房屋的人所发生的侵扰承担侵权行为责任。)、独立的承包人、不法侵入者、房东和承租人。对于侵扰的法律救济,因不同种类的侵权形式各不相同。在公共侵扰方面,存在两种典型的救济方式,第一是禁止公共侵扰的强制令,第二是通过诉讼获得补偿。在公共侵扰诉讼中,提起诉讼的人包括合适的公共当局、遭受特别损害的一般大众成员和代表一般大众的诉讼代表。对于私人侵扰,也存在两种基本的法律救济,第一是向法院申请强制令,命令被告停止侵扰,第二是通过诉讼获得赔偿。二私人侵扰的构成及其抗辩在英美侵权行为诉讼实践中,大量的案件是一种私人侵扰,这里专门考察一下私人侵扰。私人侵扰是被告对于相邻土地所有人或占用人所使用或享用其土地的一种非法妨碍。英国1946年斯拜瑟诉斯密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案确立,“私人侵扰产生于对一个人财产的状态,在这里,他邻居的财产暴露于危险之中。”(注:Spicerv.Smee(1946)1AllE.R.489;L.T.163.)侵扰涉及土地相邻双方的利益关系,即所谓土地所有人或者占有人与他的邻居的关系,因此,只有在某种行为不合理条件下,妨碍才是非法的。按照传统侵权行为法的原则,法官遵循一种公平的原则,这就是“必须维持占有者去做他愿意做的权利,与他邻居不受妨碍权利之间的平衡”(注:Sedleigh-Denfieldv.O,callaghan(1940)A.C.880;(1940)3AllE.R.349.),其中的标准“不是依照优雅的或美味的生活模式和习惯,而是根据英国人民之间的朴实、严肃和简朴的观念。”(注:Walterv.Selfe(1851)20L.J.Ch.433.)不过,如果妨碍是“实质性”的,那么肯定就是不合理的。按照英国的普通法,处理这个问题时存在如下几个标准:1,合理性是一个事实问题。一个行为是否合理,是一个“事实”的问题,这决定于具体环境,如时间、地点和行为方式,恶意的呈现或缺乏,效果是暂时的还是永久的,当时的科学知识的状态等等。2,财产和人身的变态敏感性不是决定性的因素,这要依具体条件而定。比如在1889年的罗宾逊诉凯尔福特一案中,被告在地下室生火炉,室内温度升高而将住在第一层原告地面上的异常敏感的棕色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地纸损坏。经检验,在一般情况下,这种温度不会对纸造成损坏。因此,判决的结果是不属于侵扰。(注:Robinsonv.Kilvert(1889)41Ch.D.88.)再如,在1908年的黑斯诉布莱顿市市长一案中,一座教堂的神职人员对邻近一家发电站发发出的噪音提起侵扰诉讼。后来认定的事实是,该噪音并不过分高,而且教堂的会众人数既未减少,会众也未抱怨。最后,判决的结果是,噪音不属于侵扰,法院因此拒绝发出禁止性的强制令。(注:Heathv.MayorofBrighton(1908)98L.T.718;24T.L.R414.)3,妨碍的期间也是确定是否构成侵扰的一个参考因素,一般地讲,大多数私人侵扰是对财产权的长期妨碍。但这也不是绝对的。有时仅仅为暂时或间歇的妨碍可以构成一种侵扰,有时永久的或连续的妨碍也可能是合法的。比如在英国,1936年发生这样一个案件,在一个居民区内,被告所养的公鸡打鸣达几个星期,判决的结果是,构成侵扰,法院判定赔偿和发出禁止令。1922年有这样一个案例,高尔夫球反复地被击进公路。判定是一种公共侵扰;原告被高尔夫球击掉一只眼睛,他以私人侵扰而获赔偿。1951年有一个案例,棒球在三十年里六次被击到公路上。判决的结果是:既不构成侵扰,也不构成过失(注:过失是英美侵权行为法的一种独立的侵权形式,指的是被告负一种注意的责任,但是他没有尽到该注意的责任,最后导致原告的损害。)。1941年有这样的案例,原告在被告商店前踩到一块肥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肉滑倒而受伤。判决的结果是,虽然该事情本身是偶然性的,但被告要同时承担侵扰的责任和过失的责任。在侵扰的侵权行为诉讼中,被告的主观意图不起决定性的作用。侵扰可能发生于被告故意的行为,也可以产生于被告粗心或者过失的行为,也可以产生于被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的行为,在后一种情况下,法律对于侵权行为设立了严格的责任。因为这个缘故,在英美侵权行为法的著作中,有人把侵扰当做一种过错侵权责任,有人把它当成严格责任。也就是说,在一般的情况下,被告的主观因素不起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在一定情况下,却起着参考的作用。比如,一个非侵扰的行为,被告如果恶意地去恼怒原告,那么他的行为可以变成一种侵扰。从如下的例子中,我们能够有所体会:被告在邻居家上音乐课时故意制造出嘈杂的噪音,法院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扰;被告在一家养狐农场附近恶意开枪,伤害了正在繁殖的母狐,法院判定被告承担侵扰责任;被告出于对原告的不满,他不间断的给原告打骚扰电话,法院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扰。在所有这些案件中,被告的主观恶意使他的行为“非合理化”,因此构成侵扰。如果说,英国的侵扰侵权过于零散的话,美国的侵扰侵权则有一些共同规则。《法律重述•侵权行为法》第822节列举了两类私人侵扰,第一是故意的和不合理的侵扰,第二类是非故意的侵扰和发生于过失、粗心及异常危险活动的侵扰。其中,第一种分类尤为重要和突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出,一般规则是:要确立一项“故意和不合理”的私人侵扰,实际上是要对于被告的“行为的效果”和原告所遭受到的“损害的严重性”之间进行一种平衡。法律重述第826,827和828节作了界定,依照第826节,“不合理”的含义涉及两个方面的因素,其一是“损害的严重性超过行为人行为的效果”;其二是“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严重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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