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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结构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则我国和世界贸易组织目录世界贸易组织的产生WTO的主要职能一、WTO的产生背景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简称世贸组织,是一个专门协调国际贸易关系的国际经济组织,其前身是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ariffandTrade,GATT),简称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产生的背景●1.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自身的局限性。●2.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1.仅是政府间临时的行政协议,没有自己的组织基础,并不是正式生效的国际公约。2.权威性不强。同意“在不违背国内现行立法的最大限度内临时适用总协定第二部分”(即关于国民待遇、取消数量限制等规定),不能完全遵守的则不需要改变其现有的国内立法。3.关贸总协定仅管辖货物贸易,并且农产品和纺织品、服装还不受关贸总协定自由化的约束。4.争端解决机制较弱。争端解决的决策要求所有缔约方“完全协商一致”做出决策,有贸易大国操作或控制争端解决结果的可能性。5.有“先天性的不足”。是经济贸易利益关系调整过程中妥协的产物,只是由一些“规定”和一系列的“例外”所组成。在GATT的八个回合的谈判中,第八轮乌拉圭回合的谈判成效最大,取得了以下重大成果:•1、进一步降低关税,货物贸易市场准入条件改善。•2、在农产品和纺织品服装贸易方面加强多边约束。•3、就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达成协议。•4、争端解决机制更加有效可靠。•5、成立了世界贸易组织,取代临时性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世贸组织的建立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一项重大意外成果。1990年12月,布鲁塞尔贸易部长会议同意就建立多边贸易组织进行协商。1991年12月形成了一份关于建立多边贸易组织协定的草案。时任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总干事阿瑟·邓克尔将该草案和其他议题的案文汇总,形成“邓克尔最后案文”。1993年12月,根据美国的动议,把“多边贸易组织”改为“世贸组织”。1994年4月15日,“乌拉圭回合”参加方在摩洛哥马拉喀什通过了《建立世贸组织马拉喀什协定》,简称《建立世贸组织协定》。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开始运作。主要经过国际贸易组织筹建基本过程:1946.10伦敦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筹备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美国提出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1947.4-8日内瓦第二次会议,美国、英国、中国等23个国家参加关税减让谈判,被称为GATT的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1947.11-1948.3哈瓦那第三次会议,成员同上审议通过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哈瓦那宪章》)该宪章夭折在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期间,即1947.4月-11月,美国、英国、中国等23个国家参加关税减让谈判,签署了关税贸易总协定(GATT)《临时适用议定书》。GATT在1948.1.1—1994.12.31运行期间,由8国—23国—128国,在此47年间,通过关税谈判促使缔约方的进口关税不断下降。据统计: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水平由45%下降到3.2%,发展中国家也下降到10%左右。这些谈判主要举行了八个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见下表:GATT历次谈判简表45项协议15项议题117日内瓦-乌拉圭回合86.9-94.4833关税减让、非关税壁垒99日内瓦-东京回合73.9-79.4735关税减让、反倾销54日内瓦-肯尼迪回合64.5-67.6620关税减让45日内瓦-狄龙回合60.9-61.75关税减让幅度主要议题国数谈判地点谈判时间NO35关税减让23日内瓦47.4-10135关税减让33法国安纳西49.4-10226关税减让39英国托奎50.10-51.4315关税减让28日内瓦56.1-54世界贸易组织标志六道向上弯曲的弧线意味着充满活力的世贸组织在持久和有序地扩大世界贸易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六道弧线组成的球(见P87图)表示世贸组织是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国际机构。二、世界贸易组织宗旨1.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稳步地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4.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份额;2.扩大货物、服务的生产和贸易;3.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环境;5.通过实质性削减关税等措施,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活力的、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三、WTO的主要职能–负责多边贸易协议的实施、管理和运作,促进世界贸易组织目标的实现;–为各成员就多边贸易关系进行谈判和贸易部长会议提供场所,并提供事实谈判结果的框架;–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可能产生的贸易争端;–运用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定期审议成员的贸易政策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运行所产生的影响;–通过与其他国际经济组织的合作和政策协调,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更大一致性;–对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四、WTO的组织机构五WTO的基本原则WTO的基本原则•非歧视性贸易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透明度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允许正当保护的原则•磋商调解原则•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原则≯一、非歧视性贸易原则其基本含义指——WTO的各缔约方在进出口方面应以相等的方式对待所有其他缔约方,而不应该采取歧视待遇;各缔约方对进入本国市场的任何其他缔约方的产品应在国内税或其他国内商业规章等方面给予和本国产品同等待遇,而不应歧视。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有条件最惠国待遇1、最惠国待遇原则(1)含义——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又称“无歧视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应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国的另一方。有条件最惠国待遇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优惠,缔约国的另一方必须提供一样的补偿,才能享受。(2)最惠国待遇包含四个要点•自动性。缔约方一方给予缔约另一方的优惠超过其他缔约方享受的优惠时,其他缔约方便自动享受了这种优惠。例如A、B、C三国关税优惠不同。•同一性。缔约一方给予缔约另一方的某种优惠自动转给其他缔约方时,受惠的标的必须相同。•相互性。任何缔约方既是给惠方,又是受惠方。•普遍性。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2、国民待遇原则缔约一方保证缔约另一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包含三个要点:•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国民待遇原则只涉及其他缔约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在进口成员方境内所享有的待遇。•国民待遇中“不低于”一词的含义是:其他缔约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应与进口缔约方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同等待遇。韩国酒税案案由根据韩国酒税法,韩国对国内烧酒征收35%的税,而其他进口蒸馏酒(威士忌、伏特加、郎姆酒等)的税率是100%。欧共体和美国认为韩国违背GATT1947的第三条第2款,即国内税的国民待遇条款。本案的关键是确定威士忌、伏特加等蒸馏酒和韩国的传统烧酒是否是相同产品。因为根据GATT第3条2款,只有在对相同产品征税高于国内产品的情况下才可以援引此款。如果不是相同产品,征收不同的税是理所当然的。在准备中,韩国律师特意向日本咨询(日本曾有过类似的案件),什么样的人适合作为该案的专家。日本给出了一个非常具有实践意义的建议。日本说,既然此案涉及的是酒类,专家本身应是饮酒者,那么他就可以品尝出威士忌和烧酒的区别。另外,韩国认为,为了证明烧酒和威士忌等不是相同产品,可以从价格差价上入手。威士忌比烧酒要贵12倍。按照反垄断法的一般规则,存在如此巨大价格差距的两种产品是不构成竞争性和替代性的(进而不是相同产品)。韩国认为如果专家组中有一个具有反垄断法背景的律师在,那将有助于从相同产品的认定上为此案打开缺口。韩国也从各个方面积极准备应诉材料。例如,在一本当时欧共体出版的《向韩国出口食品导读》中发现了最为有力的证据。这本书中讲述了烧酒和威士忌等酒的不同。此外,韩国注重了每个细节,例如,在听证会上,韩国为了克服语言的困难,认真准备了书面材料,所有问题的回答均按书面材料进行。裁决很遗憾,这个案子最终结果是韩国败诉。但韩国在此案中积累了大量实战经验,为本国以后处理国际贸易纠纷提供了帮助。点评中国企业已经遭受许多双边纠纷,但是,我们实战的经验和能力还是不够的。因此,对于我们来说,学会使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当务之急。二、公平竞争原则缔约方应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纠正不公平贸易行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例如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公平竞争原则包括三个要点:•公平竞争原则体现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既涉及缔约方政府行为,也涉及企业行为。•要求缔约方维护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在本国市场的公平竞争,不论他们来自本国或其他任何缔约方。美国反果汁倾销案案由1998年,美国企业诉中国果汁倾销。接到美方的反倾销诉讼时,中国湖滨果汁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山东省烟台北方安德利有限公司、中鲁果汁集团公司和陕西海升果汁有限公司等9家国内企业经过充分的准备欣然应诉。在应诉过程中,中国企业一方面对国际市场上倾销价格的认定和技术处理方面作出了有利于我方的安排。另一方面,在中国相关法律技术人才奇缺的情况下,特地聘请了具有25年反倾销办案经验的美国资深律师为主办律师来办理此案。裁决经过艰难的应诉,美国国家贸易委员会作出最终裁决,对来自中国的浓缩苹果汁增收51.74%的反倾销税,比起美国企业最初要求的91%,不能不说是大获全胜了。点评面对世界各国对我国反倾销诉讼浊浪滔天,中国企业应该如何应对呢。第一,要积极应诉。应诉是我们应对反倾销的关键。正像打官司有原告和被告一样,并不是谁是原告谁就有理,被告有申辩的权利,最终理在何方要服从法庭的裁决。第二,该起诉,就起诉。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反倾销是一柄双刃剑,谁都可以利用它置对手于败境。与国际社会对我国的反倾销诉讼相比较,我国对外国产品提出反倾销诉讼的比例太失平衡,获胜的案例就更是凤毛麟角了。在国际范围内的反倾销斗争中,我们不能总是处于消极防御、被动挨打的地位。第三,该应诉但不要盲目应诉。我们提倡积极应诉,就是说应诉就要有胜诉的把握,起码要有胜诉的可能。这意味着在应诉之前要进行充分的准备,不顾自身的条件限制,仓促应诉是不可取的。三、透明度原则•要求各成员将有效实施的有关管理对外贸易的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判决等迅速加以公布;•各成员政府之间或政府机构之间签署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协定和条约也应加以公布;•各成员应在其境内统一、公正和合理地实施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判决等。四、贸易自由化原则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减少其他贸易壁垒,扩大成员方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贸易自由化原则的要点:•以共同规则为基础。指都按WTO的协定实行。•以多边谈判为手段。•以争端解决为保障。具有强制性。•以贸易救济措施为“安全阀”。缔约方可通过援用有关例外条款或采取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消除或减轻贸易自由化带来的负面影响。•以过渡期方式体现差别待遇。五、允许正当保护的原则WTO成员可以根据发展阶段的不同,依据货物和服务产业竞争能力的差距,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维护本国国民安全和健康的要求,通过谈判作出正当的保护。正当保护的常用措施:•在货物贸易中鼓励以关税作为主要的保护措施,一般地取消数量限制。同时规定在不得已需要实施数量限制时,要在非歧视、最惠国待遇原则基础上实施。•在服务贸易上,允许成员国逐步开放,在承诺开放的部门实施国民待遇。•在知识产权上通过多种方式保护,如果发现侵权盗版等行为,可以采取边境措施和刑事措施,并规定了不同的保护时间。六、磋商调解原则世界贸易组织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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