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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尚峰尚水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业主大会第一条本业主大会名称为海淀区尚峰尚水小区业主大会。第二条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包括:(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决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经费;(四)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报告;(五)决议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七)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八)决议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九)决议申请变动建筑主体和拆改承重结构;(十)决议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十一)改变或者撤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业主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十二)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制度;(十三)制定物业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的应急预案;(十四)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用部分的经营、收益分配等方案;2(十五)决议对业主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项;(十六)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十七)决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决定第(七)项事项,应当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八)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十)项事项,应当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调整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年召开1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每年第四季度,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告以下内容:(一)上一年度物业管理情况报告;(二)上一年度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三)上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四)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讨论并决议以下内容:(一)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3作计划;(二)选举需要补选或者定期改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三)决议下一年度物业管理有关事项;(四)决议下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预算;(五)决议物业管理其他的有关事项。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60日前,应当就有关物业管理工作征询业主意见,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等,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提议和情形发生之日起45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20%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二)经业主委员会半数(含)以上委员提议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达半数(含)以上的;(四)业主委员会认为业主小组决定的事项,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抵触,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对提议业主人数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业主提议之日起30日内自行核查或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启动公共决策平台进行核查,并作出是否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书面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4业主对业主委员会自行核查的结果有异议的,业主可以于自行核查结果公示后3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启动公共决策平台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未按时作出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不召开临时会议,但经公共决策平台核查后业主提议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情形的,业主大会设立监事会的,应当由监事会根据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予以监督;业主委员会不接受业主大会监事会监督,或者未设立监事会但相关业主提出申请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10日内责令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逾期仍不履行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指导、协助业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相关事宜进行表决,并进行监督。第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方式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业主大会选择以下第1种方式:(一)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二)其他方式(应具体注明)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或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设提案箱、提案簿,并安排专门的委员每月负责收集、整理当月业主、业主代表就物业管理有关事项的提议、意见、建议,向业主委员会主任报告,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地点等。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意见、建议和相关政策的要求,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形成有编号的业主委员会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议。5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一)会议筹备工作业主委员会负责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意见、建议,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情况。(二)发布公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并告知相关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等,需要及时处理的,要及时通知和公告,并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告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形式;2.会议日期、地点;3.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5.其他需公告的事项。公告期间,业主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对公告内容的意见和建议,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三)会议召开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应在投票日期15日前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业主委员会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的,应发送至业主预留的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通过上述方式发送的,自发送之日,视为向业主完成送达。6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人员列席。(四)表决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可以现场表决或书面表决,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形式进行表决。(五)公告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存档,业主大会已刻制印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第十条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大会决定的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的正常工作。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十一条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7(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代理人参加;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二)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业主是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第十二条业主的表决权按照面积和人数计算。业主的面积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但按照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对因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而被限制选举权、表决权的业主所拥有的专有面积不计入建筑物总面积。业主的人数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但按照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对因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而被限制选举权、表决权的业主人数不计入总人数。按照规划建设的已经办理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车库、车位,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不动产转移登记但是具有销8售(预售)许可证的车库、车位,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按照规划建设的人防工程面积不计算投票权。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一)电话费、纸张费、邮递费等日常办公等费用;(二)有关人员工资和津贴,共计费用元/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1)业委会委员,费用元/月;(2)财务人员,费用元/月;(3)其他,费用元/月;(三)审计师审计费用,实报实销;(四)其他(应具体注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开展工作的经费,不得强制要求物业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承担,其工作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二种筹集方式:(一)业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元;(二)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三)业主自愿捐赠;(四)其他(应具体注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工作经费归全体业主共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管理规约和本议事规则进行财务管理,并由审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经费收支账目于每年第四季度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为期不少于15日),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第二章业主委员会9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的监督,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二)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情况;(三)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六)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七)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八)督促业主按照约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和其他应当由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九)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建立并妥善保管工作档案,为业主提供查阅、抄录和复制档案资料的便利;(十)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十一)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10(十二)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十三)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十四)初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制定的年度服务计划,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十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十六)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十七)对违反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行为,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十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未被业主大会依约限制行使被选举权;(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本文标题:尚峰尚水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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