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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乐死死和生一样自然。对新生婴儿来说,死与生同样无声无息。——培根人有权利决定生死么?•每扇门都可以被关闭,只有死亡之门例外。—意大利谚语一、由中国第一例安乐死案谈起•时间:1986年6月29日凌晨5时。•死者:夏素文,59岁,患肝硬化腹水,伴肝肾综合症•当事人:–医生:蒲连升–死者儿子:王明成•判决结果:蒲连升、王明成二人无罪。1986年6月23日,汉中市的夏素文因肝硬化腹水病情恶化,神志不清,被子女送到汉中市传染病医院救治。因不忍看到母亲生不如死的痛苦,夏素文的两个子女跪地向蒲连升求情。至今蒲连升仍记得他们说的话:“行行好,让我妈咽气吧!”见此情景,蒲连升最终开了处方,并让患者唯一的儿子王明成在处方上签字。他同另一位医生分别给患者用了若干毫克的“冬眠灵”注射药。1986年6月29日凌晨,患者夏素文死亡。蒲连升由此招致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中国首例“安乐死”执行医生蒲连升在接受央视采访•1986年,已到肝病晚期的汉中人夏素文成为我国“安乐死”第一人。此事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要求为母亲实施“安乐死”的王明成和执行医生蒲连升曾因此被捕。•2003年,王明成又不幸患了胃癌,而且已到晚期,痛苦无比,多次向医院要求“安乐死”,被医院拒绝。王明成之死活着对王明成来说也许是一种痛苦申请安乐死不成的王明成在妻子的陪同下离开医院。二、安乐死的概念•1、安乐死的涵义: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源于希腊文,原意为无痛苦死亡——从容死亡的任何方法。对安乐死多种多样的理解•《Black法律辞典》安乐死是“从怜悯出发,把身患不治之症和极端痛苦的人处死的行为和做法”。•《牛津法律指南》:“在不可救药的或病危的患者自己的要求下,所采取的引起或加速死亡的措施。”•《韦伯新国际词典》:“使病人脱离不治之症的无痛致死行为。”•《新哥伦比亚百科全书》:“无痛致死或不阻止晚期疾病患者的自然死亡。”•《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师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美国学者丽塔·L·马克认为,安乐死是为了解除所忍受的全部痛苦,通过一种作为或不作为的本身或意向,引起死亡。•也有的西方学者把euthanasia仅解释为mercykilling,意为仁慈杀人。安乐死应该是什么?•安乐死,就是指医务人员应濒死病人或其家属的自愿请求,通过作为或不作为,消除病人的痛苦或缩短痛苦的时间,使其安详地度过死亡阶段,结束生命。2、安乐死的特征•(1)安乐死必须由医务人员参与•(2)安乐死的对象必须是在目前医学条件下身体品质无法复原的绝症患者•(3)安乐死必须是由病人或家属自己提出要求,才可以实施。3、安乐死的类型•(1)根据是否采取主动致死手段,分为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主动安乐死,又叫积极安乐死,是指采用药物或去他办法主动地结束痛苦的生命,让其安然地、无痛苦地死去。可以根据施行者分为:•1由患者自己决定,自己施行;•2由患者自己决定,他人(医生或亲属)施行;•3由医生或代理人决定,由医生施行。–被动安乐死,又称消极安乐死,是终止对临终患者的治疗和生命维持措施,使其自然地死去。3、安乐死的类型(续)•(2)根据安乐死是否由病人本人提出请求,可以将安乐死分为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自愿安乐死是指意识清楚、有行为能力的病人或曾经意识清楚的病人自由表达了安乐死愿望的安乐死,可以是主动的,也可以是被动的。–非自愿安乐死指不是未经病人表示而而施行的安乐死,可以是主动的,也可以是被动的。三、安乐死的历史与现状•史前游牧部落在迁移时,常常把病人、老人留下来,任其死亡。•古希腊、罗马允许病人结束他们自己的生命,有时有外人的帮助。•希波克拉底说:“不要去治疗那些已被疾病完全征服的人,须知医学对他们是无能为力的。”•《黄帝内经·五脏别论篇》曰:“病不许治者,病必不治,治之无功也。”•1516年,英国早期空想社会主义者莫尔(T·More)在《乌托邦》一书中提出,由牧师向痛苦而又无望的人建议,劝导其自杀,或“接受神的意志”致死。三、安乐死的历史与现状(续)•17世纪的弗兰西斯·培根说:“医师的职责是不但要治愈病人,而且还要减轻他的痛苦和悲伤,这样做,不但有利于他健康的恢复,而且也可能当他需要时使他安逸地死去。”此后,euthanasia就专指助人死亡的无痛苦致死术。•科尔纳罗(L·Cornaro)是第一个主张被动安乐死的人。•英国哲学家休谟说,如果人类可以设法延长生命,那么同理,人类也可缩短生命。三、安乐死的历史与现状(续)•关于安乐死的极端观点:–1882年魏斯曼(A·Weismann)指出,自然要求高等动物在生殖年代结束后死亡。–1905年奥斯忒(Oster)提出人在40岁后不再有创造性,成为无用之人。–赫克尔(E·Hackel)建议毒死数十万无用的人。•上述观点使安乐死蒙受不白之冤。•二战中对安乐死的曲解和滥用三、安乐死的历史与现状(续)•关于安乐死的重要案件–70年代末的卡伦·安·昆兰(KarenAnnQuinlan)案件–美国的特丽·夏沃案件–1986年在中国发生的汉中安乐死案等。案例1美国的卡伦·昆兰案例•21岁的卡伦是昆兰夫妇的十分钟爱的养女,1975年4月14日,她在朋友的生日晚宴上饮酒昏倒,朋友们以为她喝醉了。后来一位朋友发现她停止了呼吸,立即为她进行了口对口的人工呼吸,并随即将其送往医院。她停止呼吸原因不明,但在那期间由于缺氧已经受到严重损害。•一开始,昆兰夫妇满怀希望。卡伦的眼睛时张时合,妈妈和妹妹觉得她还认识她们。但她的情况很快恶化,体重从120磅逐渐降至70磅,身体卷曲成一种刻板的胎儿状,靠一台MA-1型呼吸机机械地呼吸着。•7月初,卡伦的医生、母亲、妹妹和弟弟都终于不再相信她能恢复意识了,只有昆兰先生还怀着希望。医生莫尔斯对他说:“即使上帝做出奇迹使她能活,她也只能在医院中如此了却余生了”。昆兰先生同意卡伦妹妹的看法:“卡伦决不会愿意象这样在机器上活着,她不喜欢这样”。•7月31日,卡伦失去意识3个半月之后,昆兰告诉医生他同意拿走呼吸器。医院的律师告诉昆兰,卡伦已经21岁,他已不再是她的合法监护人。昆兰去找律师阿姆斯特朗求助,他向律师解释说:卡伦是个没有收入的成人,是由医疗支付计划支付她每天在医院花费的450美元,要求撤除呼吸器并没有经济动机,他认为应该允许卡伦死亡,因为这是上帝的意志,正因为这个理由他才请求作卡伦的监护人。卡伦的母亲、妹妹和朋友都作证说,卡伦经常谈到不愿靠机器活着。专家们也证明她处于“持续性植物状态”,不再有可能恢复意识。但医生们认为,她仍有脑电波活动,也有可以觉察的脉搏,无论按医学标准还是按法律标准,她都没有死。9月12日,阿姆斯特朗律师向新泽西州高级法院缪尔法官申请任命昆兰为卡伦的监护人,以便他能具有“同意停止使用维持她生命的所有非常手段的表达权”。•但当时辩论的焦点在于是否应该或可以取走呼吸器。因为人们认为取走呼吸器会导致卡伦的死亡,虽然某些神经病学家并不同意这一点。取走呼吸器后,卡伦并没有死亡,却恢复了自主呼吸,但仍昏迷不醒,然而当问约瑟夫是否同意医生取走供应卡伦达9年之久的静脉点滴管时,他吃惊地回答说:“可这是她的营养啊!”直到1985年死亡。死时体重仅三十余公斤。•法院同意病人家属取走病人的呼吸器,这在美国历史上是空前的。尔后,许多类似案例都援引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对卡伦的这一裁决。美国的特丽·夏沃案件•1990年,年轻的特丽因心脏病,导致脑损伤,被医生确诊为“永久性植物人”,并认定无任何康复可能。15年特丽一直靠人工进食管维持生命。1998年,特丽的丈夫迈克尔作为她的监护人向佛罗里达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拔去特丽身上的进食管,对其实行安乐死。特丽的父母强烈反对迈克尔的做法,他们认为女儿并非植物人,她仍然活着,并曾朝他们微笑,还流过泪,做出其它反应。他们指出,迈克尔此举是为了100万美元的医疗事故赔偿金;而迈克尔则认为,特丽在出事前曾表示,如果成为植物人就愿意安乐死,作为特丽的丈夫和监护人,他只是在帮助特丽完成她自己的意愿。然而,由于特丽在病发前并未留下任何书面文件表达过安乐死的意愿。双方为此在7年的时间里多次对簿公堂,而佛罗里达州政府和法院也多次作出不同裁决,在2001年4月和2003年10月,特丽的进食管曾经两次拔下又被插上。•3月18日,根据美国佛罗里达州第六巡回法院,同意对特丽实行“安乐死”的裁定,医生拔掉了维系她生命的进食管,被拔去进食管后,特丽将在两周之内因饥饿和脱水而死亡。然而,在随后的19、20号两天,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先后通过一项特别议案,驳回佛州法院的裁定,要求重新为特丽插入进食管,并允许她的父母再次上诉。至此,特丽的生与死在经历15年的纷扰纠葛之后再度成为悬案。•特丽·夏沃案件在美国引发了至少四个领域的争论:科学、法律、政治、道德三、安乐死的历史与现状(续)•重要事件:–1976年,在日本东京召开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安乐死国际讨论会,发表了“应尊重人‘生的意义’和‘庄严的死’”的宣言。–1980年,“国际死亡权利联合会”宣告成立。–2002年4月1日允许安乐死的法案在荷兰正式生效–2002年9月23日第二部允许安乐死的法案在比利时生效三、安乐死的历史与现状(续)•对安乐死态度的调查–瑞典:1991年对全国1000名男女公民进行抽样调查:70%的人赞成政府制定“安乐死”法律。具有大学文化水平的公民赞成安乐死者占86%。青年人赞成安乐死的比例要比老年人高得多。–加拿大:1991年对1022名男女公民的民意测验表明,有76%的人赞成制定“安乐死”法,反对者只占17%。–美国:1991年华盛顿州有400万人参加了对《安乐死法》的投票。有54%的人对“安乐死”法投了否决票,有46%的人表示赞成。三、安乐死的历史与现状(续)•对安乐死做法的默认发展到立法允许:–1976年9月30日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通过了《自然死亡法案》。–日本的有条件的安乐死:•(1)病人患有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不可治疗的疾病而处于痛苦状态,并且已经迫近死亡;•(2)病人痛苦之剧烈,达到了无法忍受和令人惨不忍睹的程度;•(3)安乐死的目的,必须是专门为减轻病人死亡时的痛苦;•(4)在病人神志清楚的情况下,需要有其本人真诚的愿望和同意;•(5)原则上应该由医生来实行,否则的话需要有特殊的理由来说明不可能由医生来实行;•(6)实行安乐死的方法,必须被认为在伦理上是正当的。–在瑞典、法国、德国、英国、澳大利亚和美国(至少有38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等国家和地区也都制订了关于安乐死的法规。三、安乐死的历史与现状(续)•安乐死在荷兰:对安乐死的争论长达二十多年–1990年,全国有2300名绝症晚期患者接受了安乐死,占该年全国死亡人数的1.8%。另有400名绝症患者在恳求医生的帮助下自己结束了生命。此外,还有4500名在医生看来无论如何也无法挽救的患者,医生决定对其停止治疗,只给服用止痛药物,以便使其自然死亡。–荷兰的“自愿安乐死协会”已经有几十万会员。–1991年的安乐死折中法案–荷兰议会一院(上议院)于2001年4月10日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1票弃权通过了安乐死法案。这标志着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2002年4月1日,允许安乐死的法案在荷兰正式生效。•安乐死在中国:–1981年,上海医科大学的蔡根法在《医学与哲学》上发表文章主张讨论安乐死。–1986年,中国第一例安乐死案–1987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北京医学哲学研究会、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联合邀请了30位医学和哲学界人士座谈讨论安乐死。–1988年7月,我国第一次安乐死和社会伦理、法学讨论会在上海举行。•李燕:一个28岁的女孩,患病27年,她得的是被医学界称为“超级癌症”的“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她全身肌肉萎缩,丧失全部自理能力,她坚信自己能活到40岁,这让她越来越恐惧未来,“我必须死在我妈的前面,要不然父母过世,我的生活真的不可想象,会有多惨,很恐怖!”她在网上以“安乐死李燕0”
本文标题:科技伦理学3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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