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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守法,安全生产一、身份认知二、法律责任三、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四、事故案例分析一、身份认知刑法摘录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一、身份认知中国铁建从事公务的各级负责人、各岗位管理人员均属于《刑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责任主体。认真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中的适用条文,知晓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为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利于我们更好履行职责,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法律责任《刑法》中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犯罪有: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二、法律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法律责任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法律责任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法律责任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中,是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考公认的惯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认定相关人员是否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而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等责任人作为犯罪主体,要承担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二、法律责任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中,对事故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和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按照“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量刑。二、法律责任对造成以上三种后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情节特别恶劣”量刑:一是非法、违法生产的;二是无基本劳动安全设施或未向生产、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无保障的;三是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是关闭、故意破坏必要安全警示设备的;五是已发现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六是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七是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案例一、2010年11月26日20时30分许,南京市油坊桥立交小行段在建的一座高架桥发生钢箱梁倾覆坠落事故,造成7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00万元。法院审理查明,为赶工期、施工方便等原因,擅自变更设计要求的施工程序,在钢箱梁支座未注浆锚固、两端压重混凝土未浇筑的情况下,安排施工人员进行桥面防撞墙施工。该标段专业监理工程师明知施工单位擅自改变施工程序,未能履行监理职责。这一系列的因素,使得钢箱梁梁体处于不稳定状况,当工人在桥面使用振捣浇筑外弦防撞墙混凝土时,产生了不利的偏心荷载,导致钢箱梁整体失衡倾覆。法院认为,被告人在施工和监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三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事故调查报告,3名被告人均应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法院最终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常务副经理、总工有期徒刑3年,判处监理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案例二、2007年8月13日,凤凰堤溪沱江大桥发生坍塌事故,造成64人死亡,4人受重伤,18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三千九百七十四点七万元。凤大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盲目地只抓工程进度,对质量问题未进行有效整改,对擅自变更施工工艺失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并对凤大公司单位受贿罪负责任。凤大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数罪并罚有期徒刑十九年;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该公司工程合约部部长:有期徒刑三年;实验室主任有期徒刑四年;工程部副部长侯茂彪有期徒刑五年。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质量监督检查的职责,以玩忽职守罪、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州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有期徒刑十五年,追缴犯罪所得三十万八千元;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以致重大质量隐患没得到根除导致大桥坍塌,侵吞公款并收受他人贿赂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质量监督分站站长有期徒刑七年;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并收受贿赂。以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凤大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擅自批准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的与设计要求不相符的大桥主拱圈施工方案,收受贿赂。以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项目部经理夏友佳,监理公司董事长等14名被告人五至十年有期徒刑。在大桥的施工、监理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后果的直接责任人。案例三、【案例回放】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施工人员一死一伤2008年12月,某公司竞标取得某引水渠施工标段后,由该公司卫某全权负责工程管理、施工等。某公司竞标获得工程监理权,易某负责监理工作。后该公司分公司授权唐某为工程现场负责人,兼职专职安全员。2012年4月10日18时许,施工人员发现现场存在安全隐患,便告知了唐某。唐某查看情况后决定次日排除隐患。次日16时,施工人员殷某、王某在排除安全隐患时,未按安全规程操作,造成洞内岩层发生坍塌,导致殷某死亡、王某重伤。【事故分析】现场管理不到位,监理方面需担责施工单位虽发现安全隐患,但排查不彻底,没有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施工过程中,安全员脱岗,塌方时未能及时施救。同时,施工单位在工程后期施工中,现场管理松散,现场监理工程师不到位。唐某、易某、卫某等三名责任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法院判决】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三责任人分别获刑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唐某、易某、卫某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引发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三人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三被告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依法从轻。同时,施工单位的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可对三被告酌情从轻。2013年11月4日人民法院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易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判处卫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11.22青岛东黄输油管线爆炸事故2013年11月22日10时25分,位于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东黄输油管道泄漏原油进入市政排水暗渠,在形成密闭空间的暗渠内油气积聚遇火花发生爆炸,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172万元。直接原因。输油管道与排水暗渠交汇处管道腐蚀减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及反冲到路面。原油泄漏后,现场处置人员采用液压破碎锤在暗渠盖板上打孔破碎,产生撞击火花,引发暗渠内油气爆炸。11.22青岛东黄输油管线爆炸事故间接原因。1.中石化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2.青岛市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3.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履行职责不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4.开发区规划、市政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事故发生地段规划建设混乱。5.青岛市及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对事故风险研判失误,导致应急响应不力。11.22青岛东黄输油管线爆炸事故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中石化管道分公司3、潍坊输油处2、潍坊输油处青岛站2、青岛市黄岛区委办、开发区6(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中石化集团公司3、中石化股份公司10、中石化管道分公司11、青岛市2411.22青岛东黄输油管线爆炸事故相关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1.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成山东省安全监管局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处以规定上限的罚款,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党委书记田以民、总经理钱建华各处以2012年度收入80%的罚款。2.建议责成山东省人民政府、中石化集团公司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并抄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监察部;责成青岛市人民政府向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二、法律责任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维护企业利益,我们要积极主动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法懂法,在思想意识深处敬畏法律,尊重生命,工作中、履职时严格依法守法,求真务实,从我做起,提高自身安全生产的能力和水平。全球最佳惯例---从企业角度研究发现,全球重要承包商都具有以下10个特点或要素:1、所有工作都能够按照受控设计实施,这些设计处分考虑了安全、健康与环境问题,不仅影响最终用户,也对施工和维护结构的人员及周边人群产生影响;2、对每项工作进行严格评估,并采取步骤对重大危险源与风险进行识别与控制;3、所有工作必须由具备与工作相关的安全、健康与环境知识的管理人员进行管理;4、所有工作都应由在安全与健康以及专门能力方面合格的承包商及其员工来实施,承包商与员工都应该持有有效的执业证书以证明其具备相应资质,并且接受了专门入场工作培训;5、承包商应根据合同要求在投标报价中预留出专门的经费用于安全与健康管理;6、对员工应进行必要的关于危险源及风险方面的培训,并且控制方法和措施能够消除和减少这些危险;7、建立有效的系统来确保员工内部以及承包商之间的工作协调,并且在开工前对安全问题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8、各项工作遵守国家和当地标准,如没有标准,应遵守国际上比较好的惯例;9、制定每项工作的安全计划,该计划必须包括危险及风险、防火、应急与环境保护实施的详细方法;10、建立一个对员工安全行为和遵守安全管理系统进行奖励和对不安全操作进行惩罚的的奖惩系统。分析以上要素,大多体现了现代安全管理的理念和原则,这些要素的实现水平,也正反映了企业的管理优势和核心竞争能力。有效实现上述要素就是建立组织以及企业内部的标准。欧盟的一项研究表明,建筑业65%的人员死亡事故原因来自于诸如设计、制定工作计划等施工前的工作,因此必须认识到建立系统性的安全管理文件、标准的重要性,使得我们的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三、生产过程危险及有害因素----隐患(GB/T13861--2009)定义:生产过程:劳动者在生产领域从事生产活动的全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隐患:可对人造成伤亡、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疾病的因素。人的因素:在生产活动中,来自人员自身或人为性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物的因素:机械、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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