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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研项目管理,促进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全面提升全区质监系统科学研究及管理的水平,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区质监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科技进步工作的要求,通过专家组审查论证,列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自治区质监局)年度科研计划,由系统内的法人单位承担,具体课题研究人员参与,并要求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完成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第四条项目的管理实行课题制。经自治区质监局立项审批列入系统内科研计划的项目,均应以课题组为基本活动单位进行项目的组织、管理和研究活动。第五条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研课题的具体组织和实施。自治区质监局负责具体办理系统内科研项目的立项审批、经费补贴、监督管理、项目验收和科技奖励等有关工作。第二章项目申报及立项第六条项目范围主要包括:(一)检验和检测技术研究与开发;(二)检测与校准原理和方法研究;(三)检测结果诊断分析研究;(四)计量器具及专用设备研究与开发;(五)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产品质量评价规则及计量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制修订研究;(六)质量技术监督领域软课题研究;(七)其他相关课题研究。第七条申报自治区级项目及系统内科研计划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项目立项申请理由充分、准确,创新点明显、技术路线可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自治区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项目实施的条件和基础,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三)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鼓励跨部门、跨单位择优聘用课题组成员,课题组主要成员有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研究能力和时间;(四)课题组负责人原则上要求由系统内各专业领域具有副高以上职称者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者担任;(五)经费预算合理,项目承担单位有明确的经费保障;(六)课题组负责人每年申请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两项,凡未能按期完成己批准立项项目的课题组负责人不得再申请新的科研项目;(七)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的,不能继续申报项目;(七)项目立项申请手续完备,提交材料齐全,内容、格式符合要求。第八条项目申报条件相近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给予支持:(一)采用国际、国内先进技术或能够填补检验检测技术领域空白的高新技术项目;(二)能够解决全区质监系统业务工作中关键性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的项目;(三)有一定经费投入,已经完成了前期基础性工作,并有较高经济效益的研发项目;(四)项目负责人获得过发明专利、奖励,或承担完成过自治区级的科研项目;(五)项目负责人属于我区质检系统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学术带头人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学位者。第九条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项目的立项程序一般包括组织申报、项目申请、专家评审、行政批准、签订合同五个基本程序。第十条组织申报根据系统内科技创新发展需要,自治区质监局在每年第一季度内组织年度项目申报,明确重点支持领域及具体申报方式等有关工作要求。第十一条项目申请凡符合第七、八两条规定的项目,申报人可在每年第一季度向自治区质监局提交项目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区局对项目材料进行格式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并确定是否进行答辩评审。第十二条申报项目须提供以下材料,并按照相关单位要求整理成册:(一)项目申请表;(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立项的背景和意义;2.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3.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关键;4.预期目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申请情况、应用前景);5.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6.计划进度安排;7.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8.经费预算。(三)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第十三条项目按申报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盟市、旗县有关单位申报项目由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并汇总后报自治区质监局科技信息处,自治区级直属单位和区局机关处室直接报区局科技信息处。第十四条项目评审与签订合同(一)自治区质监局组织专家及专业处室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汇总评审和推荐意见。项目评审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支付。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1.拟申报的项目是否与质监系统的业务领域吻合,是否符合本章第七、八条的要求;2.项目实施技术路线的科学性、创新性、合理性、时效性;3.项目负责人及成员的专业知识、科技能力和技术水平是否与拟申报项目相适应;是否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是否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4.经费、仪器设备等基本科技条件保证情况;5.项目支出经费总体预算的合理性。评审的主要方式为项目介绍、演示和答辩。根据评审意见,区局科技信息处编制《年度科研项目立项计划表》,并提出科研经费补助方案,提交主管局长审批。(二)自治区质监局科技信息处根据局领导的批准意见,进行项目和补助经费的下达。(三)项目和经费下达后,自治区质监局组织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科研项目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第十五条必要时将对重大项目采用商业招标或行政委派的立项形式,直接由自治区质监局科技信息处提出立项建议,提交主管局长审批。第三章项目的实施与管理第十六条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所有列入自治区质监局科研项目计划的都应当签订科研项目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组织实施、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自治区质监局项目合同的签订工作在年度项目计划下达1个月内完成,到期不签合同的,作自动撤项处理。第十七条自治区质监局负责自治区直属机构承担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各盟市局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系统内项目的监督及管理工作。第十八条项目的日常管理实行项目课题组负责人负责制(一)项目承担单位职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经费保障等方面创造便利的条件,并实施必要的监督管理。1.严格审查本单位科研人员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合理安排科研人员的工作任务,保证科研人员投入足够的时间参与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2.保障充足的科研工作经费投入,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并对资金投入质量和效益负责;3.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成。(二)项目课题组负责人职责项目课题组负责人应切实承担项目课题组的组织协调、项目实施、经费使用等职责,项目负责人在合同范围内享有充分自主权并对课题负主要责任。1.为承担的科研项目提供必要的研究开发条件;2.按照项目时间进度的要求,组织精干的科研队伍,进行项目的研究开发任务;3.对科研人员报送的有关数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4.如发生承担科研项目人员变动等情况,应及时报告科技管理部门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三)项目课题组成员职责1.合理分配工作时间,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确定的各项任务,确保所参加的科研项目工作,按时高质量地完成;2.如实报告本人承担的科研工作量情况及科研项目进展情况。第十九条项目的变更项目实施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确有需要的,须报经自治区质监局同意后方可变更。(一)科研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的计划目标、技术路线、主要研究内容、研究进度以及其它可能影响项目顺利完成的重大事项需进行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项目下达单位逐级提出申请,并向区局计财科技处备案。属于区局直属机构承担的项目直接报区局科技信息处。(二)科研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确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继续执行合同的项目,报经区局计财科技处同意后方可中止或撤项,但必须申请结题。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原申报渠道提交“科技项目结题申请”,并向自治区质监局备案。(三)对未按项目合同书执行的项目,自治区质监局将根据实际全部追回或者部分追回己拨付资金。第二十条在研项目应当于每年12月上旬书面报告项目年度进展情况,并接受区局实施的在研项目检查。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期限自自治区质监局科研项目下达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2年。确需延长的,应向区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1年。第四章项目经费管理第二十二条自治区质监局每年设立不少于500万元科研专项资金,用于对系统内科研项目的经费补助和科技兴检奖的评审与奖励。自治区质监局科技信息处根据财政预算和年度科研计划,提出系统内科研项目专项经费补助方案,经局领导审定后下达。第二十三条对已下达的自治区级科研专项补助经费,必须严格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专款专用。验收时,必须详细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第二十四条项目经费推行科学合理的预算制度。项目负责人应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明确经费来源,合理安排经费支出。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课题组人员差旅费、设备费、外协加工费用及其他研究经费等。间接费用主要包括:支付为项目服务的临时人员劳务费用和其他行政管理支出、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的使用费或折旧费等。第二十五条项目经费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确保项目经费足额到位。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具体项目设立明细科目,实行项目经费独立核算,适当简化经费使用程序,实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使用、报销制度。第二十六条未完成的项目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通过验收项目的结余经费,经项目下达单位批准,可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的其他科研项目经费。第五章项目的验收及成果鉴定第二十七条系统内及自治区级项目完成合同任务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自治区质监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项目验收申请表;(二)项目合同书;(三)项目实施工作报告;(四)项目实施技术报告;(五)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六)项目经费决算表;(七)项目实施各年度总结材料;(八)进一步组织研究或产业化的内容和建议。第二十八条自治区质监局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由区局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一)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二)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应用前景评价分析;(三)知识产权情况;(四)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五)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通过项目验收:(一)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没有完成;(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无科学实用价值;(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四)擅自修改合同考核指标内容;(五)超过原定计划合同一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第三十一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仍未通过验收的,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此后三年内申报系统科研项目的资格。第三十二条对无正当理由不申报验收的,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取消从项目合同规定应完成之日起三年内申报系统科研项目的资格。第三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认为其研究成果需要进行成果鉴定的,应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同时提出成果鉴定申请,经自治区质监局同意后,由自治区质监局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同步进行项目验收和成果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结论。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内蒙古质监系统科研项目申请书2.内蒙古质监系统科研项目验收申请书3.内蒙古质监系统科研项目专家验收意见表4.内蒙古质监系统科研项目延期申请书附件:申请编号:内蒙古质监系统科研项目申请书(2015年度)课题名称:申请单位:协作单位:研究期限:填表日期:年月日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08月制一、摘要(限800字页)课题名称申请经费申请课题类别(A.标准技术研究B.检验检测技术研究C计量技术研究D特种设备安全及节能技术E质量技术监督软课题)项目摘要二、立项依据1.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存在问题:2.拟解决的问题和研究内容:3.研究意义(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4.创新点:三、研究方案1.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2.年度研究计划:3.研究目标:4.预期成果及其表达方式:四、可行性论证五、经费预算(可加行,以实验方案和市场价格为依据,详细填写。)1.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的相关工作积累、主要科研成就和研究时间保证(不要出现人员姓名,用“负责人、第二完
本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5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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