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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食品标签法规简介法规名称食品、食品添加剂、器具及容器、包装的标示标准(经1995年食品卫生法实施规则修改令修正)食品的标示标准主要内容一、标示对象二、必须标注的内容三、必须标注内容的标示方法四、其他标示事项五、食品营养成分的标示事项思考题1.韩国法规对食品标签标注的内容有何规定?2.韩国法规对食品标签的其他特殊标注有何规定?3.名词解释:人均份量。4.韩国对营养信息的标注有何规定?一、标示对象1.1食品及食品添加剂:(1)需要得到或申报食品制作、加工业的食品。但对食用冰限制在5kg以内的小包装。(2)已获得食品添加剂制作业许可后进行制作、加工的食品添加剂。(3)已申报食品零售业进行零售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4)用当涉嫌进行经查处理的食品。(5)进口食品和进口添加剂。(6)装在上述(1)、(5)以外的容器和包装里的食品。二、义务标示事项2.1产品名称(器具及容器、包装等除外)2.2产品类型(器具及容器、包装等除外)2.3营业许可(申报)机关名称及营业许可(申报)号码2.4企业名称及地址2.5生产年月日2.6流通期限2.7容量、容器或件(个)数(器具及容器、包装等除外)二、义务标示事项2.8成份(配料)名及含量(器具及容器、包装要标明材质)2.9热量及营养成分(限于在食品公约里另行制定的产品)2.10内部标准及规格认证号码(限于内部标准及规格认证产品)2.11其他在食品公约及食品添加剂公约中另有指定的项目。三、义务标示内容的表示方法3.1义务标示事项,应标明于产品的最小销售单位的容器、包装上。但在食品卫生方面无危害可能性的干果类、饼干类食品,可标明于产品的最小流通单位的容器、包装上。义务标示事项,应与底色有明显区别,并在消费者容易看到的固定位置上统一标明。但产品名称可不受此项约束。3.3字体的大小应按规定的规格标注。三、义务标示内容的表示方法3.4标示文字应使用不退色墨水、刻印或烧印等,并用韩国文标明。3.5进口食品及进口食品添加剂中规定的品种可不用韩国文标明。3.6容器和包装不得使用属于其他企业的标志。四、其他特殊标示事项4.1海鲜肉制品(螃蟹肉、虾肉等)应标明产品的名称,包括并不是图表中出现的特定鱼肉标示的主要成份含有量或含有率及香料的名称。在特定成份不到35%的情况下,不能在容器或包装上标明其特定成份的图案或图片。4.2不适合于人参产品标准及规格的产品,不能标明或使用人参或出现人参的名称(包括产品名)、图案及图片等4.3食品厂家将产品重新进行小包装时,不得变更小包装食品的原来标示事项。四、其他特殊标示事项4.4将肉类等冷冻食品解冻后销售时,应标明“已冻过,不得再冷冻”的说明。4.5水果、蔬菜、饮料、牛奶类开封后容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应标明“开封后望冷藏或速食”的说明。4.6调查处理的食品应标明调查处理企业的名称、电话号码、营业许可号码、调查年月日及表示调查合格和表示其是调查处理过的食品。4.7使用回收瓶的产品标明不付退瓶费的事项。五、食品营养成分的标示事项5.1名词解释人均份量:指从事耗微体力活动的成年男子一天所需吸收量。但对未满4岁儿童的食品而言,是指婴儿或者未满4岁儿童所需吸收量。营养素含量的强调标示:指告诉消费者产品所包含特定营养素或者食品成份水平为目的,用高、无、低、减少、强化等用语来表示强调特定营养素或者食品成分的水平。五、食品营养成分的标示事项5.2营养信息的标示5.2.1标示对象a)要标示强调特殊营养食品及营养素等含量的食品。b)要标示营养信息的所有食品。5.2.2标示内容和方法a)以产品的每100g、每100ml或者人均摄入量来表示,这时,人均摄入量可由产品的生产加工者执行决定。五、食品营养成分的标示事项5.2.2标示内容和方法b)标示内容的热量、碳水化合物、蛋白质、脂肪、钠等,必须标明其种类和含量,而糖类、胺酸类、脂肪酸类、纤维类及维生素和无机物可随意表示。这时,维生素和无机物,无论是否设定韩国人的营养标准量,都应按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所设定的种类标明其标准含量。五、食品营养成分的标示事项5.2.3不属于上项所标示项目的营养素或者食品成份不得标明。若要标明必须赢得保健社会部长官的许可方能执行。5.3标示强调营养素的含量标示内容及方法:已强调表明营养素含量的制品,根据上述营养信息标示条款中标示内容及方法的要求,同时也要标明被强调的成份、营养素种类及其含量。
本文标题:食品营养成分的标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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