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人事档案/员工关系 > 着作权法与传媒-北大未名BBS
著作权法著作权与著作权法概述著作权概念著作权即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世界各国关于著作权的称谓主要是:版权、作者权与著作权。版权:起源于英国。源于Copy-Right,指翻印权。直到1740年才合成版权一词。英美法系沿用这一概念,将其权利内容称为版权,权利主体称为版权人,权利客体称为作品。强调版权是一项与财产所有权一样的财产权。出版商与作者各自均应当享有不同的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作者权:这一概念起源于法国。1793年法国颁布《作者权法》,建立了著作权保护制度。天赋人权理论认为,人权与生俱来。将此原则运用到著作权上,认为它是根据作品产生的权利,与作者密不可分,强调保护作者的利益。这种利益首先是精神权利,而不是财产权利。作者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等。在此前提下,再谈财产权利。在财产权利中,翻印权在当时占有重要地位,但法国人强调,该权利的第一个享有者也只能是作者,而不是印刷出版商或其他人。著作权:这一概念来自日本。日本在明治维新期间曾颁布版权法,但1899年加入《伯尔尼公约》时,修改了版权法,改名为著作权法。此法以作者为中心,吸收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精华。在主体方面,作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权利归属上,既可以归作者,也可以归作者以外的其他人;在权利内涵上,既包括了著作人权,又包括了著作物权;在著作权外延上,既包括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又包括了传播者的权利。对特殊作品的权利归属也有所规定。著作权保护的起源与历史沿革著作权的产生与印刷技术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印刷业的发展带来了商业竞争,而保护印刷出版商的印刷出版专有权,就成为必要。印刷出版专有权保护是版权保护的先声或者起因。对印刷出版专有权的保护,首先出现于中国的宋代。宋代的保护办法有三:一是由国子监发布文告,禁止嗜利之徒随意翻版;二是由中央主管机关或地方政府发布文告,禁止随意翻版;三是由出版者以图书牌记的形式,发布启示,声明自己所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此类文告都要随书镌刻,以便周知。南宋王偁《东都事略》的牌记: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方舆胜览》载两浙转运司榜文:两浙转运司录白:据祝太傅宅干人吴吉状:本宅现雕诸郡志,名曰方舆纪胜及四六宝苑两书,并系本宅贡士私自编辑,数载辛勤。今来雕板,所费浩翰,窃恐书市嗜利之徒,翻雕搀夺,致本宅徒劳心力,枉费本钱,委实切害。照得雕书合经使台申明,乞行约束,杜绝翻版之患。乞给榜下衢、婺州雕书籍去处张挂晓示,如有此色,容本宅陈告,乞追人毁板,断治施行。奉台判,备榜须至指挥。右令出榜衢、婺州雕书籍去处张挂晓示,各令知悉。如有似此之人,仰经所属,陈告追究,毁榜施行,故榜。(宋理宗)嘉熹贰年十二月日榜。欧洲的版权保护1455年,德国人谷登堡首次用活字印刷了《圣经》。这一技术的采用,使印刷品能够大量翻印。十五世纪末,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印刷商冯•施贝卡在威尼斯享有某些印刷出版专有权,有效期五年。这是西方第一个由政府颁发的保护印刷权的特许令。罗马教皇于1501年、法国国王于1507年、英国国王于1534年都曾颁布过此类保护印刷出版专有权的特许令。在印刷出版商大赚其钱的情形下,作者要求保护自己权利的呼声越来越高。尤其在英国这种声音更加强烈。1690年,洛克在《论国民政府的两个条约》中指出,作者创作作品所花费的时间和劳动,与其他劳动成果的创作人的花费没有什么不同,因此,作品也应当像其他劳动成果一样,获得应有的报酬。此时,出版商也认为皇家特许或议会特许不适应资产阶级的需要,强烈要求通过一部长期有效的成文法来保护自己的权利。1710年4月10日,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间内之权利法》。简称《安娜法》或《安娜女王条例》。该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印刷者不经作者同意而擅自翻印或出版作者的作品,以便鼓励有学问有知识的人编辑或创作有益的作品。该法从法律上确认了作者是第一个应当享有作品中的无形产权的人,确认了印刷出版专有权的性质,确认了作品的保护期限。不过,该法的保护重点是作者和印刷出版商的经济权利,它并没有对作者的精神权利提出保护。并且,印刷仍然是版权的基础,翻印权仍然是一项首要的版权。《安娜法》:“鉴于印刷人等……往往不经作者、版权所有者同意,擅自翻印他们的图书,给作者、版权所有者及其家庭带来惨重损失,为防止此种行为,并鼓励学者致力有价值的创作,特制定本法案。……凡已发行图书之作者或原稿买主之出版者,自1710年4月10日起,对该书享有21年的重印专有权;凡已写成而未印刷出版之图书,作者或买主自图书首次出版之日起,对该书享有14年的出版专有权……14年期满后,如果作者尚未去世,作者可继续享有14年的重印专有权。1734年,英国通过了《雕刻著作权法》;1814年,英国通过了《雕塑著作权法》;1833年,英国通过了《戏剧著作权法》;1862年,英国通过了《美术作品著作权法》;1988年,英国通过了现行《版权法》。起源于英国的现代著作权制度,在国际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法国早在1777年由国王路易十六颁布了六项关于印刷出版的法令。确认作者有权出版销售自己的作品。法国大革命后,资产阶级更进一步把著作权法提高到人权的高度来认识。1793年的《作者权法》将著作权与印刷出版分离,成为名副其实的保护作者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的法国著作权法,也在世界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国际著作权保护立法1866年,缔结《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52年,通过《世界版权公约》;1961年,签订《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公约》,即《罗马公约》;1971年,签订《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复制公约》,即《唱片公约》;1989年,签订《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1993年,签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1996年,缔结《WIPO版权条约》、《WIPO表演及录音制品条约》。中国的著作权立法1910年,颁布《大清著作权律》;1915年,北洋政府另行颁布了《著作权法》,但几为清旧律的翻版。1928年,国民党政府颁布《著作权法》,并颁布了实施细则。该法于1944年1949年两次修订。1963年,台湾颁布了新的《著作权法》,其中在受保护客体下增加了唱片、电影。但该法仍然未超出清旧律的范围。1985年台对1963法全面修订,始最终摆脱清旧律的影响。1992年与1993年又进行两次修订。大清著作权律1910年颁布,是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共分通例、权利期限、呈报义务、权利限制、附则5章55条。该律参考大陆与英美法系的有关法律而成,在立法指导思想上主要受到德国与日本的影响。特点:著作权客体范围较小。仅包括文艺、图画、帖本、照片、雕刻、模型。著作权主体一般限于作者本人,但对合作作品、委托作品、口头作品、翻译作品的权利归属与继承作了特殊规定。作者的权利通过禁止某些行为间接地作出规定。采用注册保护的方法。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死后30年,法人作品与照片亦为30年。对侵权行为作出处罚规定。新中国的立法1950年,《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规定:“出版业应当尊重著作权及出版权,不得有翻印、抄袭、篡改等行为”,“在版权页上,对于初版、再版的时间、印数、作者、译者的姓名及译本的原书名等,均应作忠实的记载,在再版时,应尽可能与作者联系,进行必要的修订。”“稿酬办法应在兼顾作者、读者及出版社三方利益的原则下与作家协商决定,应尊重作家的权益,原则上不应采取卖绝著作权的办法。”1951年4月成立了《著作权出版权暂行条例》起草委员会,由周建人领导,由章锡琛负责执笔起草。该委员会主要借鉴了苏联二八年的著作权法,结合中国当时公私出版单位并存的现状,先起草了《保障出版物著作权暂行规定》。后来工作中断。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公布《关于纠正任意翻印图书现象的规定》,要求一切机关团体不得擅自翻印出版社出版的书籍、图片,以重版权。1958年,文化部颁布《关于文学和社会科学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及后来颁的有关稿酬的规定,明确了稿酬标准、付酬方式和稿酬的计算办法;1984年,文化部颁布《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该条例是我国著作权保护开始走向法制化的重要标志;1986年,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录音录像出版物版权保护暂行条例》,这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保护著作权的文件。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开创了我国保护著作权制度的新纪元。著作权法概述著作权法的概念:是指调整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因创作作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因作品的创作而产生,表现为作者与传播者、作者与读者和作者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著作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作品角度-文学、艺术和科学与工程技术领域的各类著作;作者角度-独创作品与合作作品、职务作品与非职务作品、自创作品与委托作品;创作角度-构思阶段、完成阶段和发表阶段;作品使用-自己使用与许可他人使用、一般许可与独占许可、自愿许可与法定许可及合理使用;权利角度-经济权利与精神权利、著作权与邻接权、实体权与诉讼权。著作权法围绕着权利核心,规范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著作权的取得、保护和作品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著作权法的地位:它是一个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与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起构成了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它应该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下一个独立的部门法。著作权法与专利法专利法是确认发明人对其发明享有专有权,规定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著作权与专利权有相似之处:一、权利对象都是人们智力劳力的成果,是无形的社会财富,通过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出来并为人们所利用;二、都是一种特殊财产,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与时限性;三、都是一种有限的权利,受地域和时限的限制,也受行使范围和程序的限制。著作权与专利权的不同之处:一、保护内容与形式不大相同,著作权较多涉及文化、艺术、教育、科学等上层建筑领域,而专利权较多涉及工农业、交通、能源等经济基础领域;二、著作权法主要保护作品,而专利只授予最新发明的发明者,要求该发明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三、著作权自动产生,而专利权必须经过申请、审查、批准才能获得,具有很强的垄断性;四、著作权的有效期较长,而专利权有效其较短。我国规定专利权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是10年。著作权法与商标法:商标法是规定商标的构成、注册、管理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等法律规范的总称。著作权与商标权的不同:一、商标种类繁多,并不固定,而著作权的标记是固定的,为©(copyright的首字母)或圈P(phonogram的首字母)。二、商标必须注册专有权才能得到保护,而著作权不必注册、批准就可得到保护。三、商标所体现的专用权的使用在于保护企业声誉、防止假冒,著作权标记则仅仅表示著作权的归属。商标保护期有期限规定但可续展,实为长期有效,(我国规定是十年),而著作权则有时间限制。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著作权法》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保护作者权益原则。鼓励优秀作品传播原则。作者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协调一致原则。著作权的客体作品的概念: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作品是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作品的两大要素:一是特定的内容,二是将其表达出来的客观形式。作品应是形式与内容相结合的产物。特定的内容,是指作品所表达的思想、情感、观点或事物。法律不要求这些内容具有新颖性、超前性或具有较高的社会评价。表达作品内容的客观形式,是指以
本文标题:着作权法与传媒-北大未名BBS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43757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