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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浅谈交通事故赔偿案例•2008年5月3日10时许,胡某驾驶轿车撞倒王某(59岁,退休)致王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胡某负全责。王某诉前自行委托金陵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四级伤残、长期护理依赖,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60余万元。胡某投有12万的交强险及20万的商业险。诉讼请求1、残疾赔偿金:18680元×14年=261520元2、医疗费:21271.67元3、被抚养人生活费:10715元×20年÷2=107250元4、交通费:673.5元5、鉴定费:1860元6、营养费:20元×184天=368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8、后期护理费:10000元×20年=200000元9、住院伙食补助费:18元×169天=3042元10、住院期间护理费:60元×113天=6780元合计:641077.17元病历摘录•门诊留观病历:2008.5.3:外伤后腰部及左下肢疼痛1小时…,左下肢感觉差;2008.5.4:诉腰痛伴左足麻木,Rx:L1—S1CT未见异常;2008.5.5头颅CT检查未见异常;2008.5.7:诉左下肢麻木不能上抬,小便无便意。•入院记录:左下肢麻木感明显,肌力II-级;2008.5.8颈椎MRI:C6-7椎间盘突出,挤压脊髓变形,C6椎体骨挫伤;T12椎体压缩性骨折(前缘压缩未达1/3);2008.8.14MRI:颈椎退行性病变、C4-7椎体边缘不规则骨质增生•出院记录:左下肢屈、伸髋肌力3-级,屈、伸膝肌力4-级,踝背伸肌力3+级;出院诊断:C6-7外伤性椎间盘突出伴不全瘫;出院医嘱:院外左下肢肌肉力量锻炼。鉴定结论•被鉴定人王某因交通事故致C6-7外伤性椎间盘突出伴不全截瘫,目前遗留有左侧偏瘫(左上肢肌力3级,左下肢肌力4级),构成四级伤残。余不构成伤残。•被鉴定人王某存在护理依赖,护理期限为长期。•被鉴定王某误工期限以自受伤之日起至定残前一日为宜。•被鉴定王某营养期限以伤后六个月为宜。鉴定结论质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王某江北人民医院病历与金陵司法鉴定所鉴定对比表•结论:王某的所有病历未述及其存在左上肢功能障碍,其仅有左下肢功能障碍;出院医嘱仅有加强左下肢功能锻炼,而没有加强左上肢功能锻炼的医嘱;病历诊断王某为不全截瘫,而鉴定书认定王某为偏瘫。所以鉴定书关于王某的病情与其就诊病历不符,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被告申请对王某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及期限重新鉴定的申请予以准许。重新鉴定结论•被鉴定人王某因交通事故致脊髓损伤,遗留偏瘫(左上肢肌力VI+,左下肢肌力VI+),构成四级伤残;余不构成伤残。•被鉴定人王某因交通事故致脊髓损伤,遗留偏瘫,目前存在长期部分护理依赖。两次鉴定结论对比•首次鉴定:目前遗留有左侧偏瘫(左上肢肌力3级,左下肢肌力4级),构成四级伤残。被鉴定人王某存在护理依赖,护理期限为长期。•重新鉴定:遗留偏瘫(左上肢肌力VI+,左下肢肌力VI+),构成四级伤残。目前存在长期部分护理依赖。要求鉴定人书面答复的申请•“被鉴定人王某因交通事故致脊髓损伤,遗留偏瘫,目前存在长期部分护理依赖”。申请人认为,该项鉴定意见对于王某护理依赖所需期限的限定语,“目前”及“长期”,存在矛盾,令人费解。因此,申请人请求鉴定人就以下问题作出书面答复:“目前存在长期部分护理依赖”中,“目前”二字作何理解?对王某鉴定意见质询的答复函•王某2008年5月7日入院查体:左下肢肌力II-级;2008年10月18日出院时左下肢屈、伸髋肌力3-级,屈、伸膝肌力4-级,踝背伸肌力3+级;2008年11月3日至金陵司法鉴定所鉴定时体格检查:左上肢肌力3级,左下肢肌力4级;2009年8月18日至我所鉴定时体格检查:左上肢肌力VI+,左下肌力VI-。综合评定左上肢肌力VI+,左下肢肌力VI+(正常肌力V级)。•本次鉴定已符合规定的评定时机要求,但从被鉴定人王某的伤情特点及治疗恢复过程来看,其病情在逐渐好转中,通过休养、锻炼及正确的康复训练等,临床有进一步恢复功能的可能,生活自理情况也可能进一步得到改善,但个体回复时间长短,临床无法评估,所以本次鉴定提出目前状况存在长期部分护理依赖的意见。建议1-2年后根据恢复实际情况,另行评定。补充鉴定申请书•申请事项:对王某颈椎退行性病变等原发疾病的损伤参与度进行鉴定。•申请理由:2008年8月14日MR检查报告单显示王某存在颈椎退行性病变、C4-7椎体边缘不规则骨质增生等颈椎原发疾病。椎间盘是颈椎维持稳定的重要结构,而颈椎退行性病变使颈椎结构的完整性受到破坏,椎间关节不稳定必然发生。结合王某目前“C6-7椎间盘突出伴不全瘫”,而不是颈椎骨折伴不全瘫的伤情特点及治疗恢复过程情况来看,申请人认为,该起交通事故撞击力较小,被撞击人本身原发疾病对目前的损伤也存在一定的影响。因此,恳请贵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王某颈椎退行性病变等原发疾病的损伤参与度进行鉴定。追加被告申请书•申请事项:追加江北人民医院作为本案被告。•申请理由:患者5月3日交通事故外伤入院至5月7日转至病房,门诊观察期间,多次主诉左下肢感觉稍退、左下肢麻木,医院未考虑颈椎损伤,未行颈椎CT检查(仅行头颅、胸椎腰椎CT),未医嘱颈托固定,该过错行为是造成患者目前损害的重要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追加医疗机构作为被告的障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条患者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伤害而就医后,患者一方以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过错,并使患者遭受损害为由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将医疗机构和其他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各被告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2008年5月3日10时许,胡某驾驶苏A-FL359号轿车沿本区欣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旭升花园小区门前路口未减速行驶,适遇骑自行车沿人行横道由西向东通过此路口的王某,胡某所驾车车头撞倒王某左侧,造成王某受伤。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质证意见•王某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其未对自身安全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其行为违反《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是造成损害的重要原因,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证据:1、残疾证(双下肢肢体残,二级残);2、居委会证明(生活不能自理,完全靠父母照料)被抚养人生活费质证意见•《人身司法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解读:1、丧失劳动能力需鉴定,民政部门残疾证的伤残评定标准与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不同;2、无其他生活来源(低保,救济金算不算?退休工资算);3、王某的女儿靠王某退休工资抚养,不存在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损失;4、其丧失的是被抚养人护理费。医疗费票据质证•《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解读:1、《民通意见》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未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2、医保报销部分是否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医保报销的费用不支持•杭州市中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从人身损害赔偿损失填补功能角度出发,在计算肇事人及保险公司具体的赔付数额时,应将医保已支付部分予以扣除。医保报销的费用支持•《浙江省高院民事审判业务培训班问题解答》(《民事审判动态与研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2008年第2期)明确规定,享受医保待遇是以患者自己(和其所在单位)支付保险费为前提的,不应因此而减轻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该意见的法律分析认为,通过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的费用,是基于保险人缴纳医疗保险费而享有的医疗保险收益,如果因保险人获得了该保险利益而免除责任人的赔偿责任,那就构成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没有得到赔偿。因此,医保基金已报销的医药费,应当能再要求赔偿的。同样,如果受害人先前获得加害人全额医疗费赔偿的情况后,仍然可以要求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应当报销的医药费。江西省高院也是相同的意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2006)社保机构追偿•2011.7.1《社会保险法》第30条,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鉴定费票据•鉴定费应由侵权人承担还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解读:人身伤害评残的鉴定费与车损的评估费并无实质区别,均是查明事故性质、原因及受损害的第三者损失程度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包括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奚晓明主编保险法及相关规定理解与适用》P134精神抚慰金选择交强险赔偿的意义•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权利人有权选择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害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赔偿次序。•目的不是交强险下精神赔偿数额不问责任划分•目的在于:当事人拒不选择或不明确表态的,人民法院不会在交强险范围内决定由保险公司赔偿。至于商业保险对精神赔偿的赔付,将视商业险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成立与否、合同约定免赔率和各方的责任划分而确定。结案•原告对全部赔偿超过32万元的部分予以放弃乘客是不是第三者•同样是该起事故,假如王某是乘客,胡某单方事故全责,交强险和三责险是否应当赔偿?•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12万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20万元法律规定—交强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法律规定---责任保险•《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江苏高院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2011)第二十七条界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应以被保险人是否对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标准。被保险人自身无论何种情形都不构成第三者。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之间发生事故所造成的同一被保险人的损失,不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的范围,保险人以此为由主张不应当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格式合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第六条规定,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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