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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编号:JL4.3.2-01序号:序号名称文号发布时间实施时间内容摘要对应公司活动变更记录1.中国加入的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公约1.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72.0672.066.为了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已经成为人类一个紧迫的目标。所有环保活动7.为了实现这一环境目标,将要求公民和团体以及企业和各级机关承担责任。这些原则申明了共同的信念:1.人类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2.为了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利益,地球上的自然资源必须通过周密计划或适当管理加以保护。5.在使用地球上不能再生的资源时,必须防范将来把它们耗尽的危险。6.为了保证不使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的或不可挽回的损害,必须制止在排除有毒物质或其它物质以及散热时其数量或集中程度超过环境能使之无害的能力。19.必须对年轻一代和成人进行环境问题的教育。2.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92.0692.06原则10环境问题最好是在全体有关市民的参与下,在有关级别上加以处理。所有环保活动原则20妇女在环境管理和发展方面具有重大作用。因此,他们的充分参加对实现持久发展至关重要。原则21应调动世界青年的创造性、理想和勇气,培养全球伙伴精神,以期实现持久发展和保证人人有一个更好的将来。23.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国际公约1990.6.251990.6.257.2各类危险化学品应以为工人易于理解的方式加贴村签,以提供其类别、危害性和安全使用的注意事项。化学品作业场所的使用8.1对于有害化学品,应向雇产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详细表明其特性、供货人、分类、危害、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置方法。14废弃处置对不再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和可能残留危险化学品的空容器应依照国家法律和规则,进行废弃处置,以清除或尽可能减轻对安全、健康九环境和影响。2.环境保护及其相关法律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89.12.2689.12.26第6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和控告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所有环保活动第13条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第24条产生环境污染的单位,必须把环保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所有环保活动第26条“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第27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必须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的申报第28条排污收费制度缴纳排污费第29条限期治理制度限期治理第31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污染事故的处理3第33条储存、运输、使用有毒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有毒化学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第34条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设备转移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99.03.1599.03.15第26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所有环保活动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97.03.1497.10.01第338条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理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处有期徒刑。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第339条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有期徒刑。违规进口固体废物的处罚第349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各条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罪的处罚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4.292000.9.1第4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废气的排放第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义务,并有权检举和控告废气的排放第11条新建、改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新、改、扩项目第12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环保部门申报。废气排放的申报第14条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进行治理,并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废气的排放第19条企业应当优先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生产工4艺第20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大气污染事故的处理第27条新安装的锅炉,烟尘排放不得超标。锅炉烟尘排放第31条在人口集中的地区存放煤碳、煤渣、煤炭等,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大气大气污染。大气污染事故的处理第33条不符合在用车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废气的排放第36条向大气排放粉尘的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粉尘的排放第40条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废气的排放第42条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化学品的运输、装卸、贮存第44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务院有关饮食服务业的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住环境的污染。油烟的排放第53条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汽车,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汽车制造、销售、进口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96.05.1596.05.15第5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监督和检举废水排放第13条新建、改建、扩建有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必须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新、改、扩建项目第14条排污申报登记废水排5放的申报第15条排污收费缴纳排污费第22条企业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生产工艺第24条对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第28条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水污染事故的处理第29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的排放第30条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废油桶等的清洁第31条禁止将含汞、隔、砷、铬、铬、氰化物、黄磷待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直接埋入地下。废弃物的排放、倾倒第32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废弃物的排放、倾倒第35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废水排放第36条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废水排放69.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95.10.3096.04.01第12、13条建设产生、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第16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他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固废的管理第17条产品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可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和容器等回收利用。固废的管理第30条企业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固废产生量生产工艺和设备第31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国家要求,向地方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废物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固废的管理第33条露天贮存的冶炼渣、化工渣、燃烧灰渣、废矿石、尾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设置专用的贮存设施、场所。固废的管理第37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生活垃圾的处理第41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垃圾,防止污染环境建筑垃圾的处理第49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地方主管部门申报经营经营许可证,禁止无证经营或不按许可要求从事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供方的管理第44、45、46、50、53、54、55、56条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有关标识、申报、收集、运输、利用、处置、贮存及应急措施的规定,以及相关过程操作的人员资格要求。危险废物的管理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96.10.2997.03.01第7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和控告噪声排放7第13、14条建设项目必须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第15条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环保设施的使用第16条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环境噪声污染的治理第22、23、24、25条工业噪声的定义、排放标准、申报、治理。工业噪声的申报、治理第27、28、29、30条建筑施工噪声的定义、排放标准、申报。建筑施工噪声的申报第32条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汽车。汽车制造、销售、进口第33、34条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汽车制造第43条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第44条禁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高噪音方法招揽顾客,空调、冷却塔等设备,边界噪声符合标准设备的使用1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97.11.0198.01.01第7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节能第13条禁止新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新建项目第18条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质量认证书,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节能质量认证第21、22、23条合理用能、加强管理、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能源的使用、管8理第32、39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先进节能技术,鼓励发展通用节能技术。新产品的设计开发1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98.04.2998.09.01第5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单位、个人的消防义务第14条企业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职责第17条储存、运输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运输或者使用、销毁第18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的管理第32条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火灾的处理1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6.292003.1.1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生产、资源、废物的产生进行监测2002.6.299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2.8.292002.10.1第八条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节约用水2002.10.11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282003.9.1第十五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2.7.192003.1.1一.对列于本规定附表一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文件,对其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项目建设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环境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二.对本规定附表一以外的其他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按第六条规定办理.第六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务院或有关部门立项或设立的国家限制建设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3.主要环境保护行政法规1017.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条院令第369号2002.1.302003.7.1第二条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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