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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市场营销 > 13第十四章服务贸易总协定总论
1第二节GATS的基本义务第十四章服务贸易总协定总论第一节GATS的达成与基本框架一GATS的达成二GATS的基本框架第三节GATS的特定义务第四节GATS的例外及其限制第五节GATS的争端解决21GATS的达成第一节GATS的达成与基本框架产生背景:•发达国家积极倡导服务贸易自由化。•发展中国家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由坚决抵制到逐步接受。31GATS的达成第一节GATS的达成与基本框架•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86.10.27至1988.12中期审议前为止–谈判内容:服务贸易的定义和统计方法、服务贸易总的原则与规则、国际服务贸易多边框架的范围、与服务贸易有关的现存国际规则或协议等。–分歧主要集中在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41GATS的达成第一节GATS的达成与基本框架•第二阶段:从中期审议至1990.6---实质性阶段–集中对基本原则的谈判,对特定服务部门的验证谈判和服务贸易多边协议的草拟,以发现蒙特利尔中期评审所确定的有关服务贸易的概念、原则和规则是否适用具体的服务部门。•第三阶段:1990.7至1993.12---最后阶段–进入关于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具体承诺的谈判,并达成GATS的最终文本。•1994年,该协议作为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的一部分,于1995年1月1日生效。51GATS的达成第一节GATS的达成与基本框架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后续谈判和成果世贸组织自1995年1月1日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继续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未尽议题,其中,关于服务贸易具体部门的分项谈判是这些议题中的重头戏。目前,世贸组织已在金融服务、基础电信和信息技术三方面实现了历史性突破,取得了重要成果。62GATS的基本框架(1)GATS的法律特征•GATS将成员的义务分为普遍性义务和特定性义务•普遍性义务—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特定性义务–只有成员作出承诺后才承担的义务,只适用于成员承诺开放的服务部分,主要体现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按照服务贸易的特殊性,将开放市场的义务作为成员具体承诺,欲通过后续谈判逐渐加大开放幅度,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第一节GATS的达成与基本框架72GATS的基本框架(2)GATS的基本结构第一节GATS的达成与基本框架•框架协定–条款部分:序言和6个部分共29条构成,规定适用于所有成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附录:8个,旨在处理特定服务部门及服务提供方式所引起的特殊问题。•成员的具体义务承诺表–每一成员应制定一项承担特定义务的具体承诺表,说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范围、条件、限制及承诺生效时间等。82GATS的基本框架第一节GATS的达成与基本框架序言:目标、宗旨及原则。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scopeanddefinition)第二部分:一般义务与纪律(generalobligationsanddisciplines)第三部分:具体承诺(specificcommitments)市场准入(marketaccess)国民待遇(nationaltreatment)第四部分:逐步自由化(progressiveliberalization)第五部分:组织条款(institutionalprovisions)第六部分:最后条款(finalprovisions)条款部分92GATS的基本框架(3)GATS的适用范围第一节GATS的达成与基本框架102GATS的基本框架(3)GATS的适用范围第一节GATS的达成与基本框架GATS适用于以上所有的服务部门,但有两个例外。一是GATS不适用于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比如国防、社会治安、教育等公共服务;二是GATS及其争端解决程序不适应于空运交通权有关的服务。112GATS的基本框架(4)GATS对服务贸易的定义第一节GATS的达成与基本框架GATS第一条第二款将服务贸易定义为通过以下四种形式提供的服务:1.跨境提供: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提供服务;(这种服务不构成人员、物质或资金的流动,而是通过电讯、邮电、计算机网络实现的服务,如视听、金融信息等)它类似于传统意义上的货物贸易,即交付产品时消费者和供应商依然留在各自领土上。支持货物贸易的运输服务本身就是越界提供服务的实例;函授课程和远距离诊断则是另外的实例。122GATS的基本框架(4)GATS对服务贸易的定义第一节GATS的达成与基本框架2.境外消费: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如接待外国游客,提供旅游服务,为国外病人提供医疗服务)这种服务提供方式的主要特点是消费者到境外去享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132GATS的基本框架(4)GATS对服务贸易的定义第一节GATS的达成与基本框架3.商业存在:一成员的服务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指允许一国的企业和经济实体到另一国开业,提供服务,包括投资设立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如外国公司到中国来开办银行、商店,设立会计、律师事务所等。)这种服务提供方式的特点是: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在同一成员的领土内;服务提供者到消费者所在国的领土内采取了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的方式。商业存在是四种服务提供方式中最为重要的方式。142GATS的基本框架(4)GATS对服务贸易的定义第一节GATS的达成与基本框架4.自然人流动: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自然人存在提供的服务。(如一国的医生、教授、艺术家到另一国从事个体服务,或企业派出工程师到外国提供技术服务等等)。自然人流动与商业存在的共同点是:服务提供者到消费者所在国的领土内提供服务;不同点是:以自然人流动方式提供服务,服务提供者没有在消费者所在国的领土内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15第二节GATS的基本义务第十四章服务贸易总协定总论第一节GATS的达成与基本框架一最惠国待遇原则二透明度原则三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第三节GATS的特定义务第四节GATS的例外及其限制第五节GATS的争端解决161最惠国待遇原则(1)内容第二节GATS的基本义务•最惠国待遇:每一成员方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以不低于前述待遇给予其他任何成员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171最惠国待遇原则(2)例外第二节GATS的基本义务①豁免清单例外根据规定,各成员可以列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豁免清单,目前主要有海运服务、视听通信服务、金融服务和专业服务等。此类豁免期限不应超过10年。181最惠国待遇原则(2)例外第二节GATS的基本义务②边境贸易例外该例外允许成员对相邻成员方给予更为优惠的服务贸易措施,而非边境成员不得跟最惠国待遇条款提出同样的优惠要求。给予优惠的边境地区不得超过边境半径15公里。191最惠国待遇原则(2)例外第二节GATS的基本义务③区域一体化例外经济一体化协定参与方可给予其他参与方更为优惠的待遇,而非参与方不得援引最惠国待遇条款。202透明度原则(1)内容第二节GATS的基本义务•透明度原则:各成员方在服务贸易领域中的各种法律与管制措施应具有透明度。–①立即公布相关措施。–②每年向理事会报告新的或更改的措施。–③设立咨询点(inquirypoints)。212透明度原则(2)例外第二节GATS的基本义务①机密信息的披露②紧急情况③安全例外223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原则第二节GATS的基本义务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希望有助于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中更多的参与和扩大服务贸易的出口,特别是通过提高其国内服务的能力、效率和竞争力。①着重通过商业基础上的技术准入方式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国内服务能力及其效率和竞争力;②改进发展中国家的销售渠道和信息网络;③对于发展中国家具有出口利益的各部门和供给方式给予市场准入的自由化。23第二节GATS的基本义务第十四章服务贸易总协定总论第一节GATS的达成与基本框架一市场准入二国民待遇第三节GATS的特定义务第四节GATS的例外及其限制第五节GATS的争端解决24第三节GATS的特定义务GATS的市场准入原则并不是普遍义务,而是经过谈判之后各成员作出市场开放的具体承诺,以减让承诺表的形式体现。GATS的国民待遇原则是以减让承诺表为基础,对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才适用国民待遇原则。这点很重要!251市场准入(1)内容市场准入是一成员允许来自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市场的程度。市场准入承诺:各成员须根据列入减让表的承诺,对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相应的待遇。成员方一旦作出市场准入承诺,就应严格遵守,不得低于其在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同意和列明的条款、限制和条件。第三节GATS的特定义务261市场准入(2)要求第三节GATS的特定义务除非承诺表中有明确规定,成员不得保持或采用下列6种措施:•1.以配额和经济需求测试的方式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2.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总值;•3.限制到该国特定服务部门提供服务的人数;•4.限制服务网点总数或服务产出总量;•5.限制或要求通过特定类型的法律实体提供服务;•6.限制外国资本参与的比例或投资总额272国民待遇(1)内容国民待遇原则是指。。。GATS国民待遇就是要求成员方在减让表中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给予来自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与本国相同的待遇。第三节GATS的特定义务282国民待遇(2)遵守判断标准:第三节GATS的特定义务①该措施是否受GATS约束并成为该成员的国民待遇义务②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与本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是否是类似的③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所享受的待遇是否低于国民待遇292国民待遇(3)国民待遇与市场准入的关系第三节GATS的特定义务市场准入是作出市场开放的承诺,国民待遇正是在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适用,因此市场准入是国民待遇的前提条件。某一部门只有被允许市场准入以后,才会涉及国民待遇问题。30第二节GATS的基本义务第十四章服务贸易总协定总论第一节GATS的达成与基本框架第三节GATS的特定义务第四节GATS的例外第五节GATS的争端解决311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第四节GATS的例外(1)一般例外①为保护公共道德或维护公共秩序所必需的措施②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健康的例外③保证法律、法规得到遵守的措施④税收措施例外321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第四节GATS的例外(2)安全例外①不得要求任何成员方提供公开后会使其基本安全利益遭受不利的资料②不得阻止任何成员为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而有必要采取的行动,如直接或间接地为军事设施供应而提供的服务;有关裂变或聚变材料或提炼这些材料的服务;在战时或国际关系中其他紧急情况期间采取的行为③不得阻止任何成员为履行联合国宪章下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义务而采取的行动332紧急保障措施例外第四节GATS的例外紧急保障措施:在由于没有预见到的变化,或由于某一具体承诺而使某一服务进口数量太大,以至于对本国的服务提供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产生严重损害的威胁时,可以部分或全部地中止此承诺以减缓或消除损害。GATS关于紧急保障措施的谈判原本定于1998年1月1日前达成,但由于分歧较大,又推迟到2002年,最后又不限期地延迟,时至今日,仍未形成实质性协议。34第四节GATS的例外关于紧急保障措施(ESM)的谈判美国一直对ESM谈判的“需要性”进行置疑,认为GATS规则工作组无法有效证明在服务贸易领域内需要建立一个保障机制。大部分发达成员包括部分发展中成员对紧急保障机制是否可行和如何运用也心存疑虑,认为由于服务贸易提供方式的复杂性和保障措施本身的贸易限制性,各成员应慎重处理。以东盟为首的一些发展中成员对ESM谈判非常积极,认为发展中成员由于国内服务业相对落后,有必要利用一套保障机制对此进行适当的保护,同时也确保他们在今后服务贸易谈判中,由于有保障机制可资补救,将可以更加放心的作出新的减让。353保障国际收支例外第四节GATS的例外–允许成员在其国际收支严重失调和对外财政困难或因此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就其作出具体承诺开放市场的服务贸易采取限制性措施,或对与这种服务贸易有关的支付或货币转移作出限制。–实质性条件P292–程序性条件P292364政府采购例外第四节GATS的例外•原则上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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