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冶金工业 >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解读
2018年全省煤炭行业管理业务培训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解读2018年5月29-31日四川矿山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一、对要核定生产能力煤矿的要求(标准第二条)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依法组织生产,没有非法、违法行为;(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安全、生产系统健全完善,运行正常;(五)矿井(采场)生产布局合理,生产技术装备等符合规定;(六)有完备的设计、图纸等资料。二、对工作天数和核定档次的要求(标准第三条和第五条)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按330d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一)30万t/a以下矿井,按标准设计档次划分;(二)30万t/a至60万t/a矿井,以5万t/a为一档次;(三)60万t/a至120万t/a矿井,以10万t/a为一档次;(四)120万t/a至600万t/a矿井,以30万t/a为一档次;(五)600万t/a至1000万t/a矿井,以50万t/a为一档次;(六)1000万t/a以上矿井,以100万t/a为一档次。(七)露天煤矿,以100万t/a为一档次。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三、主要核定的内容(标准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主要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矿井压风、防火、防尘、通信、监测监控、降温制冷系统能力和地面运输能力、选煤厂洗选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煤层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四、对资源储量的要求(标准第八条)煤矿资源储量核查内容及标准:(一)有依法认定的资源储量文件;(二)有上年度核实或检测的资源储量数据;(三)采区回采率达到规定标准;(四)安全煤柱的留设符合有关规定;(五)“三个煤量”及抽采达标煤量符合要求,按规定需要抽采的,抽采必须达标并实现抽、掘、采平衡;(六)上行开采及特殊开采的批准文件;(七)厚薄煤层、难易开采煤层、不同煤种煤质煤层合理配采;(八)按规定批准的资源储量的增减情况(注销、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转入、转出等);(九)无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五、对服务年限的要求(标准第九条)提高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应有资源保障,核定生产能力后的矿井服务年限应与煤矿设计规范一致。实施机械化改造的煤矿核定后的服务年限仅作为参考依据。六、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一)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条件1、采掘工作面的个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和要求;2、严格按批准的定编定员标准组织生产;3、条件允许的煤矿应采用长壁式开采,淘汰非正规采煤方法;突出煤层的危险区域严禁采用放顶煤采煤方法、水力采煤法;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瓦斯矿井高瓦斯区以及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薄煤层除外)的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5、采区生产必须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供电、运输等生产、安全系统,严禁非正规下山开采;6、必须保证回采工作面的正常接续,均衡稳定生产,“三个煤量”及抽采达标煤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掘进工作面个数确定(1)掘进工作面个数确定因素掘进工作面个数应根据采区及回采工作面数目及装备、回采工作面推进度、采区巷道工程量、所选掘进设备及单进指标等因素确定,配备的掘进工作面应能确保回采工作面和采区的正常接替。(2)掘进工作面个数安全规定①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②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三)《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1)采用木支柱支护的工作面。(2)采用金属摩擦支柱支护的工作面。(3)倾角大于30°的煤层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支护的工作面。(4)冲击地压煤层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支护的工作面。(5)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m的。(6)采放比大于1:3的。(7)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8)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9)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10)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11)在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层,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后,仍不能保证本煤层瓦斯涌出量不大于6m3/t或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4.Om/s的。(四)“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5.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五)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釆煤量1、开拓煤量在矿井可采储量范围内已完成设计规定的主井、副井、风井、井底车场、主要石门、集中运输大巷、集中下山、主要溜煤眼和必要的总回风巷等开拓掘进工程所构成的煤储量,并减去开拓区内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设计损失量和开拓煤量可采期内不能回采的临时煤柱及其它开采量,即为开拓煤量。计算公式:Q开=(L·h·M·D-Q地损-Q呆滞)K式中:Q开—开拓煤量,t;L—煤层两翼已开拓的走向长度,m;h—采区平均倾斜长,m;M—开拓区煤层平均厚度,m;D—煤的视密度,t/m3Q地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t;Q呆滞—呆滞煤量,包括永久煤柱的可回采部分和开拓煤量可采期内不能开采的临时煤柱及其它煤量,t;K—采区采出率。2、准备煤量在开拓煤量范围内已完成了设计规定所必须的采区运输巷、采区回风巷及采区上(下)山等掘进工程所构成的煤储量,并减去采区内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开采损失及准备煤量可采期内不能开采的煤量后,即为准备煤量。计算公式:Q准=(L·h·M·D-Q地损-Q呆滞)K式中:Q准—准备煤量,t;L—采区走向长度,m;h—采区倾斜长度,m;M—采区煤层平均厚度,m。在一个采区内,必须掘进的准备巷道尚未掘成之前,该采区的储量不应算作准备煤量。3、回采煤量在准备煤量范围内,按设计完成了采区中间巷道(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和回采工作面开切眼等巷道掘进工程后所构成的煤储量,即只要安装设备后,便可进行正式回采的煤量。计算公式为:Q回=L·h·M·D·K式中:Q回—回采煤量,t;L—工作面走向可采长度,m;h—工作面倾斜开采长度,m;M—设计采高或采厚,m;K—工作面回采率上述各煤量的计算公式,仅适用于较稳定煤层。若煤层不稳定,厚度变化较大时,应依具体情况划分块段分别计算煤储量后求和。4、抽采达标煤量通过抽采后达标的煤量,并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高瓦斯矿井和瓦斯突出矿井每个工作面在回采前基本都要进行区域性瓦斯抽放,预抽期受矿井的瓦斯含量和采掘接续规划而定。每个工作面在回采前要做本工作面的瓦斯解析量鉴定,如若符合要求工作面的煤量就是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从全矿井来说的话也可以是多个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之和。计算公式为:Q抽=S·M·D·K式中:Q抽—抽采煤量,t;S—抽采达标范围面积,m2;M—煤层平均厚度,m;D—煤的密度(容重),t/m3K—采区回采率。(六)三量可采期计算开拓煤量可采期(年)=期末开拓煤量/当年计划年产量;准备煤量可采期(月)=期末准备煤量/当年平均月计划产量;回采煤量可采期(月)=期末回采煤量/当年平均月计划产量。(七)“三量”可采期规定为了使资源准备在时间上可靠,经济上合理,煤炭工业技术政策对矿井原则规定的三量合理开采期为:1、大中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达到3-5年以上,准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1年以上,回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4-6个月以上。2、小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达到2-3年以上,准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8-10个月以上,回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3-5个月以上。3、瓦斯抽采矿井抽采掘平衡。(八)优化开拓部署,简化生产布局,合理确定生产强度1、井口位置及工业场地选择应坚持少占土地、少压资源、保护生态、和谐环境的原则;开拓方式应根据地面自然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装备水平和生产能力等因素,按平硐、斜井、立井的顺序进行论证选择。改扩建、技术改造及资源整合矿井应优先利用原有井筒及生产系统。2、新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1000米,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200米,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600米。开采深度超过规定应由省级煤炭管理部门组织安全开采及灾害防治技术专项论证并按程序批准。3、大、中型矿井同时生产水平不超过两个(含两个),小型矿井同时生产水平不超过一个。超过规定的应由省级煤炭管理部门组织技术审查。矿井上下水平交替时间,大中型矿井不宜超过3年,小型矿井不宜超过2年。4、矿井应按批准的设计布置生产水平和生产采区,未形成生产系统或安全设施不完备的水平和采区,均不得提前组织开采。5、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和强冲击地压的矿井,主要运输大巷、总回风巷以及采区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无突出危险、无冲击地压的煤层中。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其中一条水平大巷应高于其他大巷一个巷道高度以上或设置专用泄水巷道。有突水危险的回采工作面应有专门的疏水巷。6、推广“一井一面”、“一井两面”生产模式。原则上一个采(盘)区只布置一个采煤工作面生产。中小型矿井同时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不得超过2个。大型矿井同时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不得超过3个。7、采(盘)区采掘工作面的比例应根据采区设计、采煤工作面推进度及掘进工作面单进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采煤工作面与回采巷道掘进工作面个数的比例原则上为1:2,因通风、运输、排水及瓦斯治理、冲击地压防治等需要,可提高至1:3。(九)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的主要核查内容1、核查矿井各可采煤层厚度、间距、倾角、生产能力、期末可采储量和煤层结构,以及矿井开拓方式、采煤方法、采煤工艺、现生产水平、采区及采煤队个数、准备采区及掘进队个数等情况;2、核查分析现生产采区和准备采区地质勘探情况及构造、煤层赋存情况,核查煤层顶底板、采区巷道布置、采区设计生产能力以及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数量、位置、工艺等情况。3、根据当年矿井生产和今后3年采掘接替安排、采煤工艺、采掘机械化程度等情况,分别计算采煤工作面生产能力和掘进煤量,确定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各参数的取值可参考前几年的实际情况,不得以增加工作面个数提高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十)服务年限与资源量新建矿井设计服务年限(十)服务年限与资源量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万t/a)矿井设计服务年限(a)600及以上70300-50060120-2405045-904021-302515159103-65生产能力核定煤矿的服务年限,按照不应低于同类型新建矿井服务年限的50%计算。七、存在疑问较多的几个问题(一)核定能力的概念和实质概念: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法)的正常生产煤矿,因地质、生产技术条件、采煤方法等发生变化,致使生产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按照本办法规定经重新核实,最终由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审查确认的生产能力。实质:是煤矿在正常水平状态下完成产煤任务的主客观素质,是各系统和环节能力的综合体现。既包括物化的劳动工具、劳动对象,也包括最具活力的劳动者;是保证各种生产要素“无风险”状态下的产出水平。体现的是:1、“正常水平”不能用特殊情况代替一般情况。2、“无风险状态”各种劳动要素所承担的量的压力不至于造成损伤、带来风险。3、“综合能力”是采、掘、机、运、通、瓦斯抽采等能力的综合表现,体现的是木桶理论、短板决定论。4、“
本文标题: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解读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44584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