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二)B
第三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一、适用《公约》的范围•1、《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2、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某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公约》就适用于该合同。二、不适用《公约》的范围•1、《公约》第2条列举了六类不适用《公约》的销售;•2、《公约》第3条规定,《公约》不适用于由买方保证供应制造商品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合同,及供货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合同;•3、《公约》第4条规定,《公约》不适用于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也不适用于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4、《公约》第5条规定,《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货物对于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5、《公约》第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三、我国对《公约》的保留•1、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我国不同意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因此,我国在递交对该公约的核准书时,对第1条第1款b项作了保留声明。•2、关于《公约》对合同形式的规定的保留。•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对第11条提出了保留声明,即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第四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将货物作出入国境交易的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贸易合同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其有效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当事人具备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1、关于自然人的订约能力主要依据其行为能力。•2、关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订约能力主要取决于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四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二、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是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这个过程包括两个基本要素:要约和承诺。•(一)要约(Offer)•1、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要约又称发价、发盘,是一方当事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愿意与其订立合同并且内容明确的一种意思表示。二、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1、要约的概念和构成条件•(1)要约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公约》第14条规定:“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3)要约必须表明要订立合同的意旨。•(4)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公约》第15条第1款规定,“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二、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生之后,但尚未生效之前,要约人将该要约取消,使之失去效力的行为。•任何要约,包括不可撤销的要约,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在该要约送达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二、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2)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之后,要约人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公约》第16条规定,在未订立合同前,如果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写明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则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依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这种依赖行事,则要约不能撤销。二、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3、要约的失效•(1)要约因受要约人未在有效期限内承诺而失效。•(2)要约因被撤销而失效。•(3)要约因被受要约人拒绝而失效。二、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4、我国《合同法》关于要约的规定•(1)《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2)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3)第15条规定: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是,“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二、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4、我国《合同法》关于要约的规定•(4)《合同法》第16条关于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定与《公约》的规定一致,但“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5)《合同法》第17条至20条关于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失效的有关规定与《公约》的相关规定类似。二、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二)承诺(Acceptance)•1、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承诺又称接受,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的规定,对要约的内容表示无条件接受并愿按此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二、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1、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对于逾期承诺,各国法律一般不承认其有效性,而将其看作一项新要约。•《公约》的规定较为灵活,第21条规定,对于逾期承诺,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表明接受,逾期承诺仍有效;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只是由于意外原因而造成迟到,该逾期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表示要约已失效。二、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3)承诺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多数国家对此采取严格态度,要求承诺应像镜子一样反射出要约的所有条件。美国法允许有灵活的余地。•《公约》第19条规定:“(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2)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二、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3)承诺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第19条第3款的规定,实质性修改是指“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其他次要条件的添加、限制或更改视为非实质性修改。•(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二、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2、承诺的生效时间•第一种为“投邮生效原则”,此为普通法系国家采用;•第二种为“到达生效原则”,为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第三种为“理解生效原则”,为意大利、比利时等国采用。二、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2、承诺的生效时间•《公约》原则上采取“到达生效原则”;•然而,在采用某项行为来表示承诺时,则适用“投邮生效原则”。《公约》第18条第3款规定:“如果根据该项发价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作法或惯例,被发价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例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价款有关的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发价人发出通知,则接受于该项行为做出时生效”。二、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3、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采取“投邮生效原则”的国家认为,承诺不能撤回。•采取“到达生效原则”的国家规定,承诺可以撤回。•《公约》第22条规定:“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价人。”二、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4、我国《合同法》关于承诺的规定•(1)我国《合同法》第21条至第26条关于承诺的定义、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时间、承诺生效的规定与《公约》的规定基本相同。•(2)《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3)《合同法》关于承诺的撤回、逾期承诺的效力等方面的规定与《公约》基本一致。第四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三、合同的内容合法•凡是违反法律、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合同在法律上一律无效。•《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公共利益。”•四、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定要求第四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五、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五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一、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形式•1、口头形式。比如当事人口头商定合同,或者通过电话发出要约和作出承诺。•2、书面形式。这里的“书面”不仅包括当事人双方正式的合同、协议书、确认书等,而且还包括有关的信件、电报、电传等。•3、以行为表示。例如,以发运货物或支付价款等行为来表示承诺。一、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形式•《公约》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销售合同,包括其更改或终止、要约或承诺、或者其他意思表示,无须以书面订立或局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但是,《公约》为了照顾某些国家的实际情况,允许缔约国对包括第11条在内的某些条款提出声明,予以保留。•我国采用的是不要式与要式相结合的原则。第五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二、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内容•(一)约首•(二)本文•1、品质条款(Quality)•2、数量条款(Quantity)•3、包装条款(Packing)•4、价格条款(Price)•5、装运条款(Shipment)二、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内容•6、保险条款(Insurance)•7、支付条款(Payment)•8、商品检验条款(CommodityInspectionClause)•9、不可抗力条款(ForceMajeureClause)•10、争议解决条款(SettlementofDisputes)•(三)约尾第六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一、买卖双方的义务•(一)卖方的义务•1、交付货物•(1)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货•A、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具体地点交货的•a.如果货物需经运输交付,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b.如果合同未涉及到货物运输,且是特定货物的买卖,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则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c.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其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货。(1)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货•B、卖方交货的时间规定如下:•a.合同规定交货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卖方应在该日期交货;•b.合同规定一段时间交货,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卖方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c.合同没有规定交货时间,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2)对货物的品质担保•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外协议外,货物还必须符合《公约》第35条的以下规定:•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B、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C、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D、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通用的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一)卖方的义务•2、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主要包括提单、商业发票、保险单、货检证书、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等等。•3、转移货物所有权•《公约》第30条明确规定了卖方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但《公约》没有对货物所有权从卖方转移到买方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而是将这个问题交给当事人或有关国家的法律去处理。3、转移货物所有权•★对货物的权利担保•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从而使买方能安安稳稳地占有买来的货物。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1)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2)卖方保证在其出售
本文标题: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二)B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44660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