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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证据规则讲座——如何把行政案子办成铁案颍上县交通运输局常春2011年10月18日一、研究税务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的意义——从一起税务机关败诉案说起某地个体工商户吴某向人民法院起诉当地税务机关,对其欠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扣押了超过其应纳税款(含滞纳金)435.05元的商品,请求赔偿其利息利润、误工损失,诉讼费用69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经法院一、二审裁定税务机关败诉。该案的始末是:吴某一直认为税务机关对他月定税144.44元税负过高,连续3个月拒不缴税,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令其限期缴纳未果,于当年6月22日依法定手续扣押吴某7种商品,开具了专用收据,但收据上只注明扣押商品数量,未写单价和总金额。扣押商品的当天下午,吴某主动缴纳了433.32元税款和滞纳金1.73元。税务机关即于次日上午给吴某送达了《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通知他前来办理解除扣押手续。但吴某多日不来领取扣押商品,却于7月4日以扣押商品达1700元,超过应纳税款为由,一纸诉状把税务机关推到被告席上。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只能扣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而实际扣押的商品价值明显超过了应纳税款的金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税务机关超标扣押吴某的商品违法,案件受理费、商品价值鉴定费共600元由税务机关承担,不支持吴某提出赔偿2690元的诉讼请求。税务机关对上述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税务机关上诉。启示:1、税务行政执法存在较高的风险税务案件对相关证据的真实、合法、有效收集不够充分是当前执法中最为薄弱的环节,一旦发生税务行政诉讼,胜诉的概率并不很高。1999年税务部门的败诉率为66%左右,远远高于全国行政机关40%的平均败诉率,2000年败诉率更上升至82%.2、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立法亟待完善目前税务行政执法证据制度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1、《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3、《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4、《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5、《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6、《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7、《行政处罚法》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税收征收管理法》内容较为基本,从证据法的角度来讲不够全面。而且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或规章来看,尚未形成专门、明确、系统的税收执法证据制度.在实务操作中,税务机关只能比照司法调查取证程序和方法获取证据,但司法证据的范围、来源、方法、法律效力等不同于税务行政执法证据,两者在形式上和本质上都有较大区别,这就给税收执法工作增大了难度和风险。盐城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执法证据规则”以税收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为依据,结合税收实体政策,在税收行政处罚、保全、强制、行政许可等执法方面,从原则、标准、程序、方法上对证据的收集取得、审查判断、认定运用等进行规范,增强了税收执法人员的证据意识,提高了事实认定的准确性,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创新了行政执法程序证据制度,推进了依法行政。二、证据论(一)什么是证据?1、事实说2、方法说3、根据说证据是指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与法律事务的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税务行政执法中的证据是指在税务行政执法中用以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存在的根据。(二)证据的属性(证据的特征)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合法性(三)证据的种类1、书证(1)概念: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税务行政执法中的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内容和涵义来证明税务行政执法中有关事实的证据。1、书证(2)特征内容上的思想性;证据作用的直观性;形式上的稳定性;载体的物质性。1、书证(3)表现形式各类证照;各类账簿;记账凭证;发票单据;票据函件;银行对账单;收款收据;营业收入的流水账;产品或材料的收发存记录;盘点表;销售计划;合同协议;财务报表;各类申报书和申报表;各类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应扣税凭证单据;税务机关执法的各类文书;税收优惠的相关报告材料;相关单位的证明材料;反映执法事实的其他书证。1、书证(4)分类根据书证是否系国家职能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而分为公文性书证与非公文性书证;根据书证的形式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格式和要件为标准,而将书证分为一般书证与特殊书证;根据书证内容所体现的性质不同,可将书证分为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按照书证制作方法以及构成来源的不同为标准,可将书证划分为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影印本以及译本。以书证内容的表现方式在外形特征上的不同作为划分的标准,可将书证分为文字书证、符号书证和图形书证。1、书证(5)书证的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物证(1)概念: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在属性证明事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税务行政执法中的物证是指能够证明税务行政执法中有关事实的物品、痕迹等客观实在物。2、物证(2)特征物证通过物品和痕迹来证明特征事实;物证相对于其他证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物证的证明作用具有间接性。2、物证(3)表现形式遗留在账簿、发票上的笔迹;抗税中打砸抢的痕迹;变造发票证件的痕迹;焚毁账簿、凭证、发票等所遗留的痕迹等;偷税中的假账簿、假票据、假合同、假发票的对应物;抗税中打砸抢使用的木棍、砖块及行凶的刀具等;逃避追缴欠税中转移、隐匿物品、货物、其他财产的运输工具和隐匿地,如汽车、仓库;伪造、变造证件和发票中的机器设备;伪造、变造,非法制造发票、证件的监制章;防伪工具、纸张等;虚开发票的实物原物以及打印机、计算机、复印机等。2、物证(4)收集第十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3、视听资料(1)概念: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电子计算机或者电子磁盘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称为“视听资料”。税务行政执法中的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录像、电子存储以及其他科技设备所反映的资料来证明税务行政执法中有关事实的证据。3、视听资料(2)特点视听资料表现为含有一定科技成分的载体;视听资料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逼真性;对视听资料的收集和审查判断都需要依赖科学技术3、视听资料(3)表现形式录音带;录像带;微机库数据;计算机光盘;软盘;照片;其他。3、视听资料(4)收集第十二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4、证人证言(1)概念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办案人员所作的陈述。税务行政执法中的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知晓的有关事实向税务机关所作的书面或口头陈述。4、证人证言(2)特征证言内容具有特定性;证人具有不可代替性;证言具有不稳定性。4、证人证言(3)证人的能力(证人的条件)第四十一条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第四十二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4、证人证言(4)表现形式证人证言包括:检查人员的证言;检查活动见证人证言;鉴定人证言;财务人员证言;税务管理员证言;知情人的证言;同案人的证言;相关单位的证言;银行的证言;其他证言。4、证人证言(5)收集第十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三)注明出具日期;(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5、当事人陈述(1)概念:当事人陈述是指诉讼当事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向有关机关所作的陈述。税务行政执法中的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向税务机关所作的有关事实情况的叙述。5、当事人陈述(2)特点:当事人陈述证明作用的直接性;当事人陈述内容的特定性;当事人陈述的程序法定性;当事人陈述的复杂性。5、当事人陈述(3)表现形式当事人陈述包括:当事人的供述;当事人的辩解;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4)收集税务机关应当制作纳税人陈述申辩笔录6、鉴定结论(1)概念:鉴定结论,是由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诉讼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判断后,所出具的结论性书面意见。税务行政执法中的鉴定结论是指受税务机关聘请或者指派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机构或个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业技能,对税务行政执法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和判断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性意见。6、鉴定结论(2)特点鉴定结论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鉴定结论的事实针对性;鉴定结论的书面性;鉴定结论的确定性。6、鉴定结论(3)表现形式鉴定结论包括:文字、笔迹鉴定;发票鉴定;账簿凭证鉴定;审计鉴定;会计鉴定;其他鉴定。6、鉴定结论(4)收集第十四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1)概念:勘验笔录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与案件有关的现场进行勘查、检验时所制作的实况记录。现场笔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人当场作出处理而制作的文字记载材料。现场笔录只适用于行政诉讼中。税务行政执法中的勘验笔录是指税务人员为了弄清一定的事实,对于税务行政执法中有关物证或现场进行拍照、测量检验后而作出的记录。税务行政执法中的现场笔录是指税务人员对执法现场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2)表现形式: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包括:现场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或录像);现场检查笔录;勘察现场范围。勘验物证:物证勘验图;物证照片;物证录像;物证检查笔录;其他。(3)收集第十五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证明论(一)何为证明?在证据法上,证明是指诉讼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在税务行政执法中,证明应是指税务执法人员运用收集的证据来认定涉税案件的活动。(二)证明的构成1、证明对象2、证明主体和证明责任3、证明标准4、证明方法5、证明程序(三)证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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