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落实2016年3号令暨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分析培训
落实2016年3号令暨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分析培训2017年4月1主要内容新规章修订有关背景情况新规章的主要内容和变化下一步工作的主要考虑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2新规章修订有关背景情况《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16年12月9日第9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2016年12月28日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11月14日发布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和2007年6月11日发布的《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发布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3新规章修订有关背景情况我国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成就巨大迅速在近乎一清二白的情况下全面启动了金融领域反洗钱工作,是反洗钱监管体系的急先锋反洗钱调查工作成绩斐然金融反洗钱对司法部门的支持性作用日益显现发展中的问题不能回避:有效性异常交易法定化制度站位错误体系脆弱技术落后执行规制导向规则为本监管执行站位体系技术有效性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有效性有待提升新规章的主要内容和变化《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共计30条,分总则、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六章落实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原则,适当调整大额交易报告标准,提高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有效性,提升可疑交易报告的金融情报价值,通过洗钱风险提示、交易报告反馈等机制为义务机构提供有效指导立足国内实际、借鉴国际标准,删除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确立以合理怀疑为基础,以“异常交易监测+人工分析+名单监控”为基本模式,包括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在内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督促金融机构建立健全以客户为单位的交易监测制度,明确建立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交易分析与识别、涉恐名单监测、监测系统建立和工作记录保存等要求,提高开展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交易报告要素内容进行调整,增加“收付款方匹配号”、“非柜台交易方式的设备代码”等要素,删除“报告日期”、“填报人”和“金融机构名称”等要素,设计要素更加精简的《通用可疑交易报告要素》7新规章的主要内容和变化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第二十五条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汇兑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等从事清算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交易监测分析、报告工作。主要变化:规范机构类型的表述,新增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等机构类型8新规章的主要内容和变化大额交易报告标准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现不用判断交易对手)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9新规章的主要内容和变化主要变化调整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即由“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调整为“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人民币交易5万元以上(含5万元)”增加大额跨境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即“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跨境款项划转”调整大额转账交易的统计方式,即金融机构根据本机构客户和交易对手的账户属性采取不同的统计方式,调整为金融机构仅根据本机构客户的账户属性确定统计方式10新规章的主要内容和变化新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自然人、非自然人的大额现金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非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跨境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11新规章的主要内容和变化特定情形的交易报告第六条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第十六条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大额交易免报第七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交易或行为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12新规章的主要内容和变化大额交易报告时限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大额交易报告主体第九条下列金融机构与客户进行金融交易并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三)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第十条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境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机构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13新规章的主要内容和变化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主要变化:删除银行业可疑交易报告18项标准,证券期货业可疑交易报告13项标准,保险业可疑交易报告17项标准14新规章的主要内容和变化交易监测标准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三)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交易监测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交易监测标准。如发生突发情况或者应当关注的情况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评估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15新规章的主要内容和变化人工分析、识别与记录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对通过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并记录分析过程;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可疑交易报告时限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主要变化:由“可疑交易发生后10个工作日”调整为按照内部操作规程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16新规章的主要内容和变化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第十七条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调查:(一)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三)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主要变化:明确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标准和方式17新规章的主要内容和变化涉恐名单监控(非常重要。实时监测,反洗钱工作“底线”)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列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在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一)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要求执行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调整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开展回溯性调查,并按前款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8新规章的主要内容和变化内部管理措施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做出统一要求,并对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应当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总部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职的反洗钱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和信息支持。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以客户为基本单位开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全面、完整、准确地采集各业务系统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19新规章的主要内容和变化内部管理措施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内部处理情况的工作记录等资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保存的信息资料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对依法监测、分析、报告可疑交易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
本文标题:落实2016年3号令暨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分析培训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44845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