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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武汉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分支学科体系经济法基础理论1.经济法能否产生?产生的根源条件是什么?2.经济法以何种形式存在?能否成为独立的部门法?条件和标准是什么?部门经济法学经济法所包含的所有部门法,都根源和对应于经济法产生的缘由。是以法的形式,调整经济运行中各类问题的总称。经济法体系31.市场障碍排除法:反垄法、反补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法等2.国家投资经营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国有企业法、国家投资法等3.国家宏观调控法:计划法、预算法、产业政策法、税法、金融法、价格法等部门经济法第一章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法,是社会关系的反应。而社会关系的实质核心是以生产关系为中心的各种物质利益关系即经济关系,这也是法的本源。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运行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与社会生产、生活密切相关。而在各个部门法当中,经济法是最直接同经济生活相关联的。注意:遣词造句的规范性,模式性。第一节市场缺陷与市场失灵一、市场的功能与缺陷(一)市场经济1.是相对于计划经济而言的概念,主要是从社会经济驱动和调节的机制模式即经济角度划分的。2.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特征是以市场调节为基础性调节机制。在市场经济中调节机制是否有且只有一种?市场经济中是否能包含计划成分?3.市场经济的优势:资源配置、优胜劣汰、效率等。(二)市场经济的缺陷市场调节机制并不是万能的,它有其局限性即市场缺陷。市场缺陷主要是由三种原因造成的:1.市场障碍:指市场上存在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使得有些领域市场机制不能进入和发挥作用。主要指竞争秩序问题。竞争对市场的重要性:前提、基础、动力竞争存在两种不可避免的不良倾向: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如何认识和对待竞争?优汰劣胜得原因是什么?2.市场机制的唯利性:投资者关注更多的是经济利益、直接利益、眼前利益,对于一些眼前盈利低,投资周期长,风险大,回报率低的行业和领域不愿意进入。如农业、公用、公益和高新领域。市场的唯利性是和市场同时存在的,还是市场发达后才有的?3.市场机制的被动性和滞后性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这是因为从投资、生产运营到市场价格形成的信息反馈需要一个时间段。对市场的被动性和滞后性并不是完全否定的评价!二、市场失灵在一定条件下,市场缺陷并不显露,不造成严重后果;但一旦条件发生变化,市场缺陷立即显露,并造成严重后果,市场的作用不再充分有效,称之为市场失灵。这种情况大致开始出现于19世纪末期。原因:(一)由于生产社会化,经营者通过资本积累和集中使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少数大企业具有了雄厚的经济实力并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机制的第一个固有缺陷显露(二)产业革命以后,科技和生产力快速发展,经济部门、行业和产品更新加快,竞争更加激烈。需要大规模和长期投资的行业增多,社会对公用和公益事业的要求扩大,环境破坏等问题显现。——市场机制的第二个缺陷显露(三)产业革命引起生产高度社会化和垄断企业形成以后,企业的亏损和破产不再是小范围的事,而是会直接影响市场的供求关系,和其他企业和经济部门的连锁反应,甚至引发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某些行业的投资膨胀(生产过剩),而另一些行业则投资不足(结构性危机)。——市场机制的第三个缺陷曾经被认为是万能的市场调节,开始失灵了,不再像从前那样充分有效了。这种情况,迫使人们开始思考和寻求其他的补救办法,期望有灵一种机制能够克服市场的缺陷,使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保持协调、稳定并不断发展。第二节国家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职能一、国家调节的三种方式(一)国家对市场的强行规制方式(二)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的方式(三)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引导促进方式以上三种方式,国家往往将其结合起来综合运用在运用国家调节机制时,要注意防止国家垄断市场调节和国家调节是什么关系?如何辩证处理市场机制和国家机制的关系?调节机制的发展演变:一元化——二元化——三元化二、国家职能的演进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是国家的一种职能活动。国家调节机制的形成和发达,意味着国家职能的演进。(一)传统国家职能1.以政治职能为中心目的和基本内容2.必要的一些经济管理活动(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国家经济职能),不具经常性和大量性行政性管理民事性管理:为社会活动指定各种规章刑事管理(二)现代意义的国家经济职能国家担负起社会经济的职能,是国家职能的重大转变,也是国家行政的一种进化。其实质是国家职能的逐渐社会公共职能化:国家由原来主要关注统治阶级及政治集团的政治利益向为体现更多民众意志的社会利益服务方向转变。也可以说是“政治国家”向“社会性国家”演进的重要一步。评析:1.有人说,国家调节经济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第三种职能”,只有社会主义国家才有这种职能。2.有学者表示,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职能已经远远超过了“调节”的含义,和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调节有明显区别。第三节法律体系的演变和经济法的产生一、“政府失灵”与法律的规范和保障作用与市场调节机制一样,国家调节也不是完美的,它的存在和运行也是需要一定的条件,否则,会发生“政府失灵”的情形。(一)原因1.国家长期远离社会经济生活,国家调节是一种新的职能活动,缺乏经验,容易违背客观经济规律2.国家是权力中心,权力若不加制约,容易随意扩张3.权力与经济的结合,容易导致腐败和侵犯民众正当权益国家调节也是有种种缺陷,也会发生失灵的可能。因此有必要对国家调节活动进行必要的约束,而要使这种约束常态化、规范化,则必须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二)国家调节的法律规范1.为了规范和保障国家的第一种调节方式,国家需要制定市场规制法2.为了规范和保障国家的第二种调节方式,国家需要制定国家投资经营法3.为了规范和保障国家的第三种调节方式,国家需要制定国家经济引导促进法,或者称宏观调控法这些法律规范是否有区别与其他部门法的特殊之处?这种特殊性是否足以形成一个新的部门法?二、国家调节经济的法律规范的特殊性(经济法特性)(一)前述三个方面的法律的共同点:所规范的对象都是国家经济调节活动;目的和作用都在于保障国家调节,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都直接涉及社会经济领域,具有经济性内容。(二)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论述经济法产生的必然性1.经济法与民法联系:渊源、作用、地位等区别:调整对象不同——经济关系VS民事关系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必有一方主体是国家VS平等主体作用不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VS维护个人利益调整方法不同——奖惩结合,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结合VS民事制裁2.经济法与商法、行政法、国际经济法等第四节经济法基础概念一、定义(调整对象+基本功能任务)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特点1.它是在国家对社会经济调节过程中发生的,是因国家调节经济而引起的;2.它是以国家为一方主体,另一方主体是企业等其他社会经济活动主体,或者双方主体都是国家机关3.是一种调节和被调节,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二、调整对象——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一)按照国家调节经济的基本方式,可分为了市场障碍排除关系、国家投资经营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二)按照国家调节经济目标和任务所主要侧重的方面,分为经济运行调节关系与经济结构调节关系(三)按照国家各种经济调节措施对社会经济所直接涉及的部位,分为宏观经济调节和微观经济调节(四)按照国家经济调节实施过程各环节,分为经济决策管理关系、组织实施管理关系、对国家经济调节过程的监督和对于纠纷违法的调处关系
本文标题:课1.:经济法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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