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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六法律3-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
何为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1、法律权利的内容、种类、实现程度受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2、法律权利的内容、分配、实现方式因国家制度不同有差异。3、法律权利有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4、法律权利依法行使。①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基本权利是指宪法以及宪法性法律规定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受教育权等)普通权利是指宪法以及宪法性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权利。(民法规定的物权、债权,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权等)②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权利。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和人格尊严权等。财产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等。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等。文化权利包括从事教育、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③一般主体享有的权利和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一般主体享有的权利是指全体公民普遍享有的权利;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是指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特定人群专门享有的权利。④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实体性权利是指实体法所确认的权利,如经济法中的经营权,商事法中的股权等;程序性权利是指程序法所确认的权利,如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权、上诉权和辩护权、代理权等。人权是个体人权和集体人权的统一。后指一个共同体如国家)的全体成员共同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二者同等重要。缺一不可。人权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公认的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等。具体国家或地区才承认的权利,同性恋结婚、安乐死等。人权的评价标准也是多元的;人权的保障水平和实现程度则取决于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1义务承担者按照权利享有者的要求以作为的形式作出某种行为。2义务承担者按照法律的规定以不作为的形式作出某种行为。3义务承担者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享有者有权请求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强迫义务承担者履行义务,而义务人必须忍受国家的强制。1义务承担者按照权利享有者的要求以作为的形式作出某种行为。2义务承担者按照法律的规定以不作为的形式作出某种行为。3义务承担者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享有者有权请求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强迫义务承担者履行义务,而义务人必须忍受国家的强制。1、法律义务是历史的。2、法律义务依法设定。3、法律义务源于现实需要。。4、法律义务可能变化。债权人在法定的期限(2年)内没有行使索要的权利,债务人原来承担的强制归还义务就转化为自愿归还义务。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侵犯了他人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当场逃逸,企图逃避法律义务并导致损失扩大的,其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个刑事责任就是派生的。一个人犯了罪,依法应当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在犯罪后司法机关因法定原因没有追究,那5年后他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依法就不应追究。1、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相互依存2、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目的与手段关系3、有时法律权利也是法律义务4、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平等(1)人人享有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2)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具体设定平等第一,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平等地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对于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履行,司法提供平等的保障第二,我国法律对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等,都平等地普遍地适用第三,不允许任何公民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追究法律责任。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1、政治权利与义务(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表达权利与义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①不得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②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其他公民;③不得用言论侮辱、诽谤、诋毁其他公民的人格尊严;④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⑤不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⑥不得发表猥亵性、淫秽性的言论;⑦不得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使出版自由权利要遵守相应的法律义务:①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②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③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④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⑤宣传邪教、迷信的;⑥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⑦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⑧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⑨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⑩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公民在行使结社权利时要遵守以下义务:①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②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③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⑤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⑥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①不得利用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来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煽动民族分裂,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破坏社会秩序;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依法必须事先经过公安机关许可;③除非经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在地,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以及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十米内至三百米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④禁止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集会、游行、示威;⑤特定人员的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会、游行、示威,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⑥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得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对公民提出的批评、建议、申诉、检举、控告,有关国家机关负有积极作为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接受监督请求的机关有义务对公民的监督请求及时予以登记;二是及时对监督事项和监督请求进行调查研究并予以答复;三是对拒绝采纳公民的监督请求的,应当说明理由;四是对公民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予以采纳的,应当对合理化建议提出人给予奖励;五是国家有义务制定相关法律和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检举人或控告人不会遭受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侵害。(1)生命健康权利与义务(2)人身自由权利与义务(3)人格尊严权利与义务人格尊严的基本内容包括:①姓名权。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②肖像权。肖像是人的形象的客观记录,是公民人身的派生物。公民享有自主地制作、占有和使用其肖像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③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民有权享有因自己的行为而获得的名声并有权维护自己的名声不受侵害。④荣誉权。荣誉权是公民对社会给予的褒扬享有的权利,如因对社会作出贡献而得到的荣誉称号、奖章、奖品、奖金等。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⑤隐私权。隐私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人体秘密、性关系秘密以及其他生活信息秘密的自由决定权。(4)住宅安全权利与义务(5)通信自由权利与义务3、财产权利与义务(1)私有财产权利与义务(2)继承权利与义务4、社会经济权利与义务(1)劳动权利与义务(2)休息权利与义务(3)社会保障权利与义务(4)物质帮助权利与义务1.宗教信仰权利与义务2.文化教育权利与义务受教育也是公民的一项义务,其中包括成年劳动者有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的义务以及就业前的公民有接受劳动就业培训的义务等。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1、依法行使权利(1)符合权利行使的目的。不得违反宪法法律破坏公序良俗,妨碍法律的社会功能和法律价值的实现。(2)符合权利行使的限度。(3).符合权利行使的方式。(4)符合权利行使的程序。2、依法救济权利(1)司法救济(2)行政救济(4)政治经济与社会救济(5)自力救济(1)尊重他人权利是公民权利意识主要内容(2)尊重他人权利是法律义务(3)不尊重他人权利丧失自己去权利(1)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与法律(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利益(4)依法服兵役(5)依法纳税(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四)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我国国防安全法律制度主要由《国防法》、《反分裂国家法》、《兵役法》等法律法规构成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和边防、海防、空防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动员体制,实现国防现代化。国家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战略,坚持全民自卫原则。国家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国防知识、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履行国防义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加国防教育的内容。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开展国防教育。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高等院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本文标题:六法律3-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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